交通事故車損價格鑑證應當避免的問題有哪些
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在審理涉車輛損失案件中發現,部分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或車輛評估機構所作的車輛價格鑑證存在依據不足、估價偏高或偏低、結論簡單等問題,給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帶來相當大的難度。近幾年審理的涉交通事故車損價格鑑證類案件中,價格鑑證有瑕疵或差誤的佔存在價格鑑證的案件總數的近10%。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交通事故車損價格鑑證應當避免的問題的'知識,歡迎閲讀。
一是避免鑑證依據不科學。
交通事故車損價格鑑證主要依據《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車損評估辦法(試行)》及其實施細則。上述規定均系1997年出台,在車損鑑證評估程序、方法等方面,已明顯滯後,由此產生部分瑕疵鑑證案件。可以建議最高院和省高院,並協同有關方面完善相關門類程序規定和規章制度。
二是避免定損方式不合理。
交通事故車損價格定損應貫徹充分利用資源、減少浪費的原則。在不影響車輛安全、技術性能等前提下,應以修理為主,僅在確實無法修復,或修復後不能達到國家安全標準時,方可選擇更換物件。經審查,存在“以換為主”、“以換代修”現象,且不能説明理由。如儘量避免之,亦可減少價格鑑證有瑕疵或差誤的情況。
三是避免鑑證過程不透明。
交通事故車損價格鑑證多因當事人對保險公司車輛定損結果持有異議,而自行委託或通過法院等第三方委託價格認證中心進行價格鑑證。實踐中,部分價格認證中心不通知保險公司或其他該案件當事人參加鑑證過程,致使其無法提供證據、陳述意見,程序的單方性往往使得鑑定結論有失公允。
四是避免結論內容不詳細。
在交通事故車損價格鑑證類案件中,大多數瑕疵或差誤鑑證存在價格鑑證鑑定意見書結論內容不詳的問題。具體表現為,出具的鑑定意見書不説明鑑證所依據的具體證據材料,不附具現場勘察筆錄及被鑑定車輛資料,不載明鑑證清單各項金額計算方式,所附資質證書複印不全等,導致鑑證結論的公信力大打折扣,直接影響了人民法院審判執行質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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