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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級經濟師經濟基礎考點:金融風險與金融監管

經濟師2.32W

導語:經濟師,是我國職稱之一。要取得“經濟師”職稱,需要參加“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由人事部統一發放合格證書。下面和小編來看看2017年中級經濟師經濟基礎考點:金融風險與金融監管。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7年中級經濟師經濟基礎考點:金融風險與金融監管

1、金融風險:投資者和金融機構在貨幣資金的借貸和經營過程中,由於各種不確定性因素的影響,使得預期收益和實際收益發生偏差,從而發生損失的可能性。

2、金融風險的基本特徵(掌握):

①不確定性;

②相關性;

③高槓杆性。一是與工商企業相比,金融企業負債率明顯偏高,財務槓桿大,導致負外部性大;二是衍生金融工具有以小博大的高槓杆效應,也是高度的金融風險。

④傳染性。

另外,我國處於經濟轉軌時期,金融風險的主要特徵有:1)金融結構失衡與融資形式畸形發展使風險集中於銀行;2)金融風險與財政風險相互傳感放大;3)非正規金融規模龐大成為金融安全隱患。

3、掌握常見的金融風險的四種類型:

1)市場風險由於市場因素(如利率、匯率、股價以及商品價格等)的波動而導致的金融參與者的資產價值變化的市場風險

2)信用風險由於借款人或市場交易對手的違約而導致損失的信用風險

3)流動性風險金融參與者由於資產流動性降低而導致的流動性風險

4)操作風險是由於金融機構的交易系統不完善、管理失誤或其他一些人為錯誤而導致的操作風險

4、金融危機的含義

金融危機,一個國家或幾個國家與地區的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指標的急劇、短暫和超週期的惡化。金融危機的發生,具有頻繁性、廣泛性、傳染性和嚴重性等特點。

5、金融危機的類型

類型特點

①債務危機又稱為支付能力危機,即一國的債務不合理,無法按期償還,最終引發的危機。它一般發生在發展中國家。

發生債務危機的國家的特徵(瞭解):1)出口不斷萎縮,外匯主要來源於舉借外債;2)國際債務條件對債務國不利;3)大多數債務國缺乏外債管理經驗,外債投資效益不高,創匯能力低。

②貨幣危機——

貨幣大幅貶值在實行固定匯率制或帶有固定匯率制色彩的盯住匯率安排的國家,容易出現其貨幣內外價值脱節的問題,通常反映為本幣匯率高估。

發生危機國家的匯率政策的共同特點在於其盯住匯率安排

③流動性危機流動性危機是由流動性不足引起的。流動性可以分為兩個層面:1)國內流動性危機;2)國際流動性危機。

當國內金融機構出現流動性不足的問題時,央行可以發揮最後貸款人的作用,避免“擠兑”可能造成的大範圍銀行危機。在國際流動性不足的情況下,像IMF之類的國際組織應當及時採取相應的措施。

④綜合性金融危機通常是幾種危機的結合。現實中的金融危機都是綜合性金融危機。綜合性金融危機分為外部綜合性金融危機和內部綜合性金融危機。

6、次貸危機

次貸危機,是指一場發生在美國,因次級抵押貸款機構破產、投資基金被迫關閉、股市劇烈震盪引起的`金融風暴。

此次次貸危機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債務危機階段;第二個階段是流動性危機;第三個階段即信用危機。投資者對建立在信用基礎上的金融活動產生懷疑,引發全球範圍內的金融恐慌。

7、金融監管的含義

金融監管或稱金融監督管理,是指一國的金融管理部門為達到穩定貨幣、維護金融業正常秩序等目的,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實施外部監督、稽核、檢查和對其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等一系列行為。

金融監管首先是從對銀行的監管開始的,這和銀行的一些特性有關。1)銀行提供的期限轉換功能;2)銀行是整個支付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票據的清算者,降低了交易的費用;3)銀行的信用創造和流動性創造功能。

8、金融監管的一般性理論(掌握)

①公共利益論源於20世紀30年代美國經濟危機,並且一直到20世紀60年代都是被經濟學家所接受的有關監管的正統理論。

監管是政府對公眾要求糾正某些社會個體和社會組織的不公平、不公正和無效率或低效率的一種迴應。

②保護債權論存款保險制度就是這一理論的實踐形式。債權人包括存款人、證卷持有人、投保人

③金融風險控制論這一理論源於“金融不穩定假説”

④.金融全球化對傳統金融監管理論的挑戰

9、金融監管體制的含義與分類

金融監管體制:一國金融管理部門的構成及其分工的有關安排。熟悉金融監管體制的分類

①從銀行的監管主體以及中央銀行的角色來分②從監管客體的角度來

10、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演變

熟悉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演變: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逐漸由單一全能型體制轉向獨立於中央銀行的分業監管體制。

掌握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特點:我國採用獨立於中央銀行的分業監管體制(獨立於中國人民銀行的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組成的分業監管體制)。

在新的監管體制中,中國人民銀行繼續發揮其獨特的作用——維護金融穩定。此外,中國人民銀行在金融監管方面擁有監督檢查權,包括直接檢查監督權、建議檢查權和在特定情況下的全面檢查監督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