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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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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工作底稿是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過程中形成的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工作記錄,具體反映審計人員的工作過程和工作成果,反映審計人員依法審計的職責履行情況。規範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對於嚴格依法審計,確保審計質量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的知識,歡迎閲讀

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

1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的必要性

(一)編制審計工作底稿是審計執法的客觀要求。為了確保審計監督依照法定的程序實施,把審計實施過程中採取的審計步驟與方法,取得審計證據的來源、名稱、和時間等形成書面記錄,與審計證據一起形成合力,就可構成一道嚴密的規避審計訴訟的審計質量控制防線。否則,有礙審計監督的嚴肅性與權威性。另一方面,把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過程中的工作記錄下來,也是加強審計人員審計職責履行的手段。《國家審計基本準則》中明確規定要建立審計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這一制度的落腳點就是審計工作底稿。審計人員有無失職、過錯的行為,最有效的手段便是直看審計工作底稿中有無相應的審計職責履行的“痕跡”。

(二)編制審計工作底稿是審計組組長(或主審,下同)把握項目審計質量的客觀需要。《國家審計基本準則》規定,審計組實行審計組長負責制。審計組組長如何根據審計機關領導簽發的審計工作方案,圍繞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立項時確定的審計目標,保質保量如期完成審計任務,必須藉助於審計工作底稿。通過審計工作底稿的審核,隨時把握審計方案規定的內容是否已實施審計,審計進度是否適宜;及時查看所有重點事項的審計廣度和深度是否符合審計目標的要求,採用的審計方法與步驟是否符合取證要求;最後,也只有通過審計工作底稿的彙總、與提煉,審計組組長才能組織審計組成員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

(三)編制審計工作底稿是審計人員提高審計業務水平的客觀需要。審計工作底稿詳細記錄了審計人員就審計事項實施審計的具體過程以及採取的審計方法與步驟,所以在某種意義上説,根據審計工作底稿就可以判斷審計人員在審計操作過程中是否失職或無能,以及審計人員的熟練程度。因此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制定的《審計標準》第158條明確指出,審計工作底稿的'內容和編制反映出審計師的能力、知識和經驗水平。筆者認為,編制審計工作底稿不僅可以檢驗審計人員的能力、知識和經驗水平,更是促進審計人員業務水平不斷提高的案例與實務培訓。通過對已審項目審計工作底稿的閲讀,既可以積極引導未參加過該項目審計的有關人員瞭解審計過程、讀懂審計報告,又可以有效幫助從事過該項目審計的審計人員不斷積累經驗,提高審計水平。

2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技巧

總體上説,審計工作底稿應當記錄審計方案中規定的審計事項的審計過程及其結果。但是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不是記流水帳,不是把審計人員所做的工作事無鉅細地全部描述下來,審計工作底稿給人的印象應當是審計方法步驟清晰,審計結果判斷及其依據明確。而且,審計工作底稿也不是把審計證據的內容重複書寫一遍。審計工作底稿應當記載審計人員實施審計過程中獲取的審計證據的名稱、來源、內容和時間等,但審計工作底稿不是審計證據,兩者不可相互替代,又不是簡單重複。有的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習慣使用“審計簽證單”,即把審計查證的問題形成書面記錄,再交由被審計單位簽證。由於未能正確理解審計工作底稿與審計證據的作用,往往造成兩者的簡單重複,從而產生編制審計工作底稿是多此一舉的想法。筆者認為,“審計簽證單”如果要用的話,它是審計證據的一種,它反映的是審計事項的本身,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審計工作底稿描述的則是審計人員採集審計證據的方法與步驟以及對審計結果的判斷。

審計工作底稿的具體編制,筆者認為應着重把握以下幾點:

(一)審計事項。審計工作底稿中的“審計事項”,是審計方案中規定的必須審計的具體審計事項。作為具體的審計事項,可以是某一個科目,也可以是某一項業務,也可以是某一筆資金。

(二)實施審計期間或者截止日期。審計工作底稿中的“審計實施期間”,應該是與上述特定的審計事項相對應的審計期間。如審計某單位2000年度銀行存款的真實完整性,審計實施期間就為“2000年1月至12月”;如果審計中要驗證被審計單位庫存現金的帳實相符情況,那就要採取監盤截止審計日止的庫存現金餘額,這時的審計截止日期就是“特定的某審計日”。

(三)實施審計過程記錄。審計工作底稿中的“實施審計過程記錄”,主要描述對特定審計事項實施審計的具體程序,即審計採取的與步聚。這種描述既要過程清晰,又要文字簡煉。例如,要查證某單位銀行存款的真實完整性,審計過程應為:該單位銀行存款總帳與日記帳核對,銀行存款日記帳與銀行對帳單核對,同時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以及抽查某一個月或幾個月的銀行存款發生額。如果是驗證某單位庫存現金餘額的帳實相符情況,審計過程應為:某特定的審計日監盤被審計單位出納盤點庫存現金餘額,編制現金盤點表。如果是被審計單位往來款項的真實性查證,審計過程可為:實地對帳;或者是函證。函證要説明函證的範圍,發出詢證函份數,收回詢證函份數等。

(四)審計結論或者審計查出摘要及其依據。審計工作底稿中的“審計結論或者審計查出問題摘要及其依據”,是審計人員對特定審計事項的查證結果,是審計人員通過採取的審計方法或步驟,針對特定的審計事項所作出的專業判題。無論“有沒有問題”,審計人員最後都應該有一個結論性意見。如前述庫存現金餘額的驗證,其結果應為:帳實相符;或者帳實不符,盤缺(或溢餘)多少及其原因。又如對某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1999年度財政財務收支審計中,就“工商行政收費與罰沒收入的收繳情況”延伸審計下屬工商所,審計結果為:發現基層工商所根據該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統一考核辦法將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提留收入,並與經費使用掛鈎,違反了《關於對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的規定》(中辦發[1993]第19號)第二條關於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必須全部上繳財政,絕不允許將收費、罰沒收入與本部門的經費劃撥和職工的獎金、福利掛鈎,嚴禁搞任何形式的提留、分成和收支掛鈎”的規定。

3編制審計工作底稿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是一個過程。審計工作底稿是審計人員實施審計過程中形成的書面記錄,根據審計工作底稿的構成要素,編制一份完整的工作底稿往往需要一個過程。當然這個過程的長短視審計人員的知識、經驗水平以及審計人員裝備(如法規庫、手提電腦等)的差異而有所不同,但是,這個過程至少包括以下一些環節:審計情況的即時記錄,數據資料的整理與,帳實是否相符、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專業判斷,法規依據的明晰,最後形成審計意見。

(二)審計工作底稿應該全面反映審計方案規定的審計事項的審計過程及其結果。審計實踐中,審計人員往往比較重視“有問題”的取證,而忽視“沒有問題”的證據,從而形成審計中查出問題的有記錄,審計中沒有查出問題的沒有記錄這樣一種現象,並導致審計報告中只反映問題而看不出全面情況。當然,這裏並非要求審計人員把審計實施過程中的所有行為毫無遺漏地作出記錄,筆者認為,檢驗的標準是對照審計方案,查看審計方案所規定的審計審計人員是否都實施了必要的審計程序,沒有相應的審計工作底稿。就不能説明審計人員履了相應的審計職責。這裏需要特別強調的有兩份審計工作底稿,審計組往往在工作中遺漏,一份是審計組編寫審計報告前的討論意見記錄,另一份是審計組針對被審計單位就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提出反饋意見的書面説明,這兩者都應該作為工作底稿歸入審計檔案。

(三)審計組組長在審計實施過程中應對照審計方案對審計工作底稿實施審核。審計工作底稿應該由審計組組長在審計過程中及時複核,以保證審計結果的真實可靠,這也是審計組組長把主持項目審計的責任落到實處的有效途徑。為了形成一種制約機制,審計組組長編制的工作底稿應由審計組其他成員進行復核。這裏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審計組組長應在審計實施過程中對照審計方案的規定隨時進行審核,而不是到審計實施結束時一併進行復核,以免貽誤審計時機,確保審計方案規定內容的審計保質保量完成。尤其是審計期間如果發現案件線索等重大事項,還應及時向所在的審計機關領導報告,並製作相應的審計工作底稿。

標籤:審計工作 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