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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審計機關審計質量控制常見問題

審計質量是審計工作的生命線,也是審計機關追求的永恆主題。那麼基層審計機關審計質量控制常見問題有哪些呢?

基層審計機關審計質量控制常見問題

  (一)審前準備不充分,審計計劃(方案)不科學,審計實施缺乏約束力。

審計計劃(方案)是審計的工作大綱,是審計工作不可或缺、簡化的基礎環節,應體現審計依據、目標、範圍、內容、步驟等要素,對整個審計過程具有約束力。在發達國家,制定一個項目審計計劃的時間要佔完成整個項目的三分之一以上。這説明,在搞好調查基礎上編制一個科學、完整的審計計劃,對保證審計項目高質量、高效率、全面、規範地實施是很重要的。而在我國,許多項目的審計計劃存在三個突出的問題 :一是相當一部分審計人員不搞審前調查,特別是對那些多次審計過的單位和項目,自以為熟悉情況無須調查,殊不知審計對象的機構設置、資金來源、管理方式和核算方法總是處在變化之中,縱然是年年審計也不會一成不變 。二是審前調查不充分。雖搞調查但蜻蜓點水不深不細,只瞭解一些基本的人員、機構和資金總量,而具體到資金來自哪些渠道,資金安排到哪些二級單位,使用財政資金較多的是哪些單位,哪些單位預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最多,財政財務管理方式有些什麼變化,有哪些重大開支和特殊開支等等情況,則瞭解得不夠 ;而對於被審計單位所處的經營環境、業務流程、內控制度等方面更是缺乏瞭解,致使編制審計實施方案時對審計事項的重要性水平和審計風險未進行初步評估,或者評估不充分,影響審計質量。三是審計計劃簡單,重點不突出,針對性差,各項目的方案大同小異。若不是立卷歸檔必須有方案,一些審計人員可能不去編制審計計劃。這樣一來,方案的可行性與合理性無從考究,所列內容簡單籠統,容易造成人員分工不細、落實具體責任不清、審計目標和標準不明等問題,對實施審計缺乏約束力。

  (二)審計實施工作質量控制不嚴格,審計取證不規範,審計實施隨意性大。

審計組在審計實施中質量控制不嚴主要表現:一是審計組成員對審計實施方案的理解程度的差異,工作中對審計實施方案的遵循性控制不到位,甚至存在不同程度的偏離審計實施方案的問題;二是審計組內部溝通不夠,主審和審計組長對審計情況不能完全掌握,存在遺漏重要審計事項或隱瞞重要審計發現形成審計風險的問題;三是個別審計人員對審計技術和方法掌握的不夠熟練,沒有使用補充審計程序,影響審計實施過程的工作質量。主要表現在個別審計人員對有關的政策、法規以及相關的`規章制度等了解掌握不夠,審前準備又不充分,待到審計碰到問題時,缺少對問題的判斷標準,不能熟練的運用審計技術和適當的審計方法,有效地履行審計程序,抓不住審計重點,無法深層次的披露審計發現,而其他審計人員對其審計過的內容無法再次審計,形成重要事項漏審的風險;四是有的審計人員為貪圖省事,。

  (三)審計機關對審計實施過程缺少必要的實時質量監督。

審計機關對審計質量的控制主要體現在對審計方案和審計報告履行審批和審理程序,一般停留在對審計方案的重點內容和審計報告提出的審計發現問題進行核實,對審計定性和審計結論的正確性進行確認上,而對審計實施過程情況瞭解較少,難以對審計實施的質量控制情況進行評價,缺少對審計組審計實施過程進行必要的質量監督和制約。雖然《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規定,審計組在審計實施過程中要認真撰寫審計日記,審計機關質量控制機構似乎可以依據審計日記對審計實施過程進行實時監控,但是,審計日記制度實際執行時多數情況下流於形式,存在審計人員在項目實施結束後補記的現象,未能起到實質作用。總之,審計機關對審計過程質量控制着力點在審計過程的兩端,對於對審計質量有本質影響的實施階段的控制管理缺乏有效辦法。

  (四)審計複核審理機制不健全,審計實施質量缺陷缺乏事後糾正措施。

當前,許多基層審計機關由於人少任務重的原因,工作側重點在完成審計任務上,對審計質量管理控制和審計風險防範上重視不夠,造成在審計資源運用上重點向審計實施一線傾斜,而在審計質量管理控制方面審計力量投入明顯不足,有的審計機關甚至不設立專職或兼職審計複核人員,沒有執行審計質量三級複核制度,無法保證審計工作程序合法性以及審計工作目標的實現,審計實施過程的差錯以及審計目標的偏離等問題無法及時得以糾正;有的審計機關沒有建立必要的審計業務審理制度,對所有審計事項不論輕重均按審計小組的意見作出審計處理處罰決定,特別是重大審計事項或違規金額較大的項目,在未經審計機關集體研究審理就輕率作出結論,給審計工作埋下嚴重的風險隱患。

  (五)對審計發現挖掘不夠,審計報告層次有待提高。

審計報告是審計工作的終端產品,審計報告質量的好壞,決定整個審計項目的成敗。審計報告的質量,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審計事前控制和事中控制的結果。目前,影響審計報告質量的因素除事前質量控制、事中質量控制外,主要是對審計發現挖掘不夠,審計結論不準確,難以提出建設性的審計意見和建議,降低了審計信息的價值,影響了審計報告的層次。由於審計報告分析挖掘不夠,無法提出切實有效的改進意見建議,更無法在制度和體制機制等宏觀層面提出加強管理的舉措供有關領導決策參考,導致審計效能和職能作用的發揮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