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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審計理論與實務》知識點:審計證據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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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失敗是什麼?沒有什麼,只是更走近成功一步;成功是什麼?就是走過了所有通向失敗的路,只剩下一條路,那就是成功的路。以下是yjbys網小編整理的關於2017年《審計理論與實務》知識點:審計證據的決策,供大家備考。

2017年《審計理論與實務》知識點:審計證據的決策

  審計證據的決策

審計證據的收集、鑑定、整理與分析構成了審計證據決策的全過程。需指出的是,審計證據的收集、鑑定、整理與分析並不是互不相關的獨立環節,相反,它們時常交叉進行。

(一)審計證據的收集

審計人員可以通過檢查、觀察、詢問、外部調查、重新計算、重新操作和分析等方法收集審計證據。(第六章)

(二)審計證據的分析(判斷是否符合證據的特徵)

審計人員需要對審計證據的適當性(相關性、可靠性)、充分性進行分析,如果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進一步取證。

1.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分析

審計人員對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分析時,應當關注下列方面:

(1)一種取證方法獲取的審計證據可能只與某些具體審計目標相關,而與其他具體審計目標無關;(例如實物證據)

(2)針對一項具體審計目標可以從不同來源獲取審計證據或者獲取不同形式的審計證據。(例如證明真實性目標)

如果證據之間相互矛盾,就應收集更多的相關證據加以判斷。對那些與審計目標無關的資料應予以捨棄。

2.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分析

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受其來源和性質的影響,並取決於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環境。一般來講,受個人支配程度越小,被篡改和偽造的機會越少,證據就越可靠。因此,通常情況下:

(1)從被審計單位外部獲取的審計證據比從內部獲取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2)內部控制健全有效情況下形成的審計證據比內部控制缺失或者無效情況下形成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3)直接獲取的審計證據比間接獲取或推論得出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4)從被審計單位財務會計資料中直接採集的審計證據比經被審計單位加工處理後提交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5)原件形式的審計證據比複製件形式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不同來源或不同形式的審計證據相互印證時,審計證據比較可靠。不同來源和不同形式的.審計證據存在不一致或者不能相互印證時,審計人員應當追加必要的審計措施,確定審計證據的可靠性。

3.審計證據的充分性

充分性和適當性是審計證據的兩個重要特徵,兩者缺一不可,只有充分且適當的審計證據才是有證明力的。

審計證據的質量越高,需要的審計證據數量可能越少,即審計證據的適當性會影響審計證據的充分性。

儘管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相關,但如果審計證據的質量存在缺陷,那麼審計人員僅靠獲取更多的審計證據可能無法彌補其質量上的缺陷。

(三)審計證據的整理分析(一般瞭解)

審計人員必須對審計證據進行分類、整理和分析,使之條理化、系統化。審計證據整理分析的方法有:分類、計算、比較、小結、綜合

(四)影響審計證據決策的因素(一般瞭解)

審計人員應圍繞審計目標決定收集和篩選哪些審計證據。一般説來,影響審計證據決策的因素如下:

1.風險因素

根據取得的證據得出某種結論或提出某種審計意見時所承擔的風險。在綜合審計證據時,要充分考慮此類證據體系的完整性。

2.成本效益因素

審計人員不應以獲取審計證據的困難和成本為由減少不可替代的審計程序。

3.重要性因素

判斷證據是否重要就是指某一審計證據對審計結論、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是否有重要意義。

一般來説,證明同樣性質的問題,金額大的審計證據比金額小的審計證據更重要。而證明不同性質問題的證據相比較,證明違反財經法紀的證據比證明會計核算差錯的證據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