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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審計師《審計理論與實務》知識點:審計決定書

審計師3.06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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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審計師《審計理論與實務》知識點:審計決定書

  審計決定書

處理處罰的書面文件。它既是審計機關向被審計單位傳達處理、處罰決定的法律文書,又是要求被審計單位強制執行的依據。

1.審計決定書的內容主要包括:

(1)審計的範圍、內容和時間;

(2)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事實、定性、處理處罰決定以及法律法規依據;

(3)處理處罰決定執行的期限和被審計單位書面報告審計決定執行結果等要求;

(4)依法提請政府裁決或者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2.審計處理處罰措施(區別處理、處罰)

主體: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

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採取下列處理措施:

(1)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款項;

(2)責令限期退還被侵佔的國有資產;

(3)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4)責令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5)其他處理措施。

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依法採取的其他處罰措施。

3.審計人員提出處理處罰意見的考慮因素

(1)法律法規的規定;

(2)審計職權範圍:屬於審計職權範圍的,直接提出處理處罰意見,不屬於審計職權範圍的,提出移送處理意見;

(3)問題的性質、金額、情節、原因和後果;

(4)對同類問題處理處罰的一致性;

(5)需要關注的其他因素。

4.被審計單位不服審計決定的救濟途徑

第一類: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做出的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做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第二類:根據《審計法》規定,上級審計機關認為下級審計機關做出的審計決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可以責成下級審計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做出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