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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各地私募税收優惠政策大全及適用解析2017

私募(股權)基金是金融機構較為青睞的產品形式之一,140號文出台後,業內普遍認為基金的税費成本已佔到基金收益的很大比例,因此基金的税籌越來越受重視,而基金的設立方面應如何選擇税收優惠地則自然成為很多機構最為關注的問題之一。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全國各地私募税收優惠政策大全及適用解析的知識,歡迎閲讀

全國各地私募税收優惠政策大全及適用解析2017

  第一部分 北上廣深篇

一、北京市(市級、海淀區、朝陽區)

(一)適用條件:

在本市註冊的內資、外資股權投資基金。

(二)優惠政策:

1.合夥制股權基金不作為所得税納税主體,採取“先分後税”方式,由合夥人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税或企業所得税。

2.合夥制股權基金的合夥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税,由合夥制股權基金代扣代繳。

3.合夥制股權基金中個人合夥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者“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税,税率為20%。

4.合夥制股權基金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性收益,屬於已繳納企業所得税的税後收益,該收益可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直接分配給法人合夥人,其企業所得税按有關政策執行。

5.合夥制股權基金的普通合夥人,其行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不徵收營業税:(一)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二)股權轉讓。

6.高管獎勵:給予股權基金有關人員獎勵,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第四條的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税。

(三)政策依據:

1.《關於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意見》(京金融辦〔2009〕5號,自2009年1月19日起實施)。

2.《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市財政局、市國家税務局等關於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意見部分內容調整的通知》(京金融[2009]9號,自2009年4月15日起實施)。

北京—海淀

1.適用條件:股權投資企業應滿足以下條件:

①僅限於投資未上市企業,且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股權投資企業總資產的20%;

②應當在章程、委託管理協議等法律文件中,明確管理運營費用或管理顧問機構的管理顧問費用的計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約束機制;

③資信良好並由具備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法人或自然人作為主要發起人;

④股權投資企業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首期出資應在企業註冊登記前繳納,且企業實收資本比例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其餘出資應在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5年內全部繳清。境外投資者投資的股權投資企業,首期出資不得低於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且應當自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其餘出資應在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年內全部繳清。股權投資企業的實收資本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⑤已完成實際投資,即投資資金已到位;

⑥在北京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門或相關主管部門審核、備案或會商;

⑦此前未獲得過相關補助。

2.優惠政策:

①落户獎勵:租用辦公用房從事投資業務的,享受三年租金價格補貼。第一年補貼50%,第二年補貼30%,第三年補貼20%。其中:

對於股權投資企業,註冊資本5億元人民幣(含)以上,補貼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註冊資本5億元人民幣以下、1億元人民幣(含)以上的,補貼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

②資金補助:

第一筆業務投資於海淀區企業:註冊資本1億元人民幣(含)以上、5億元人民幣以下,補助50萬元人民幣;註冊資本5億元人民幣(含)以上,補助80萬元人民幣。

第一筆業務投資於海淀區以外企業:按上述補助標準70%的額度申請一次性資金補助,申請補助後又投資於工商註冊和税務登記在海淀區的企業的,可以按上述補助標準30%的額度再次申請。

3.政策依據:

《海淀區促進股權投資企業發展支持辦法》(《海行規發〔2010〕10號》,自2010年8月9日實施)。

二、上海市

(一)適用條件:

1.股權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限於貨幣出資。

2.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註冊資本應不低於人民幣500萬元;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實收資本應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

(二)優惠政策:

對自然人普通合夥人,按“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税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税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對有限合夥人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税項目,依20%税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三)政策依據:

《關於本市股權投資企業工商登記等事項的通知》(修訂)(滬金融辦通〔2011〕10號)。該通知自2011年6月3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6年6月2日,該文已失效,內容僅做思路指引)。

説明:根據所收集的浦東新區、徐彙區、寶山區、嘉定區等地方的税收優惠政策,由於目前上海全市的金融類企業基本無法註冊,所以相關優惠政策對擬新設企業無法適用(僅針對之前已註冊成立的私募基金適用)。

三、廣州市(市級、南沙區、番禺區、從化)

(一)適用條件:

工商註冊登記在我市並按中國證監會規定備案的新設股權投資類企業。

(二)優惠政策:

1.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和合夥制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不作為所得税納税主體,應採取“先分後税”方式,由合夥人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税或企業所得税。

2.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從所投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性收益,屬於已繳納企業所得税的税後收益,可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直接分配給法人合夥人,法人合夥人的企業所得税按有關政策執行。

3.非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達24個月以上,並符合《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税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9〕87號)規定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時間滿24個月的當年度抵扣企業的應納税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税年度結轉抵扣。(備註:根據財税〔2015〕116號文,合夥制企業投資中小高新也可以抵税)。

4.落户獎勵:

①以公司制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根據其實收資本的規模:實收資本達到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的,獎勵500萬元;實收資本達到1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的,獎勵1000萬元;實收資本達到3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及以上的,獎勵1500萬元。同一企業落户獎勵累計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公司制股權投資企業委託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管理運作的,參照本條款規定,按照實收資本金額給予受託管理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一次性落户獎勵。

②以合夥制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根據合夥企業當年實際管理資金的規模:管理資金達到1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的,獎勵500萬元;管理資金達到3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的,獎勵1000萬元;管理資金達到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及以上的,獎勵1500萬元。同一企業落户獎勵累計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

(三)政策依據:

《關於促進廣州股權投資市場規範發展的暫行辦法(修訂)》(穗府辦〔2015〕5號,自2015年2月17日實施,有效期3年)。

廣州--南沙

(一)適用條件:

在南沙區註冊設立或新引進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

(二)優惠政策:

(1)以有限合夥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的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08〕159 號)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税。

(2)不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夥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税項目,按20%税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税。

(3)落户獎勵:

①以公司制形式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實收資本達到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的,獎勵250萬元;實收資本達到1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的,獎勵500萬元;實收資本達到2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及以上的,獎勵750萬元;實收資本達到3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及以上的,獎勵1000萬元。同一企業落户獎勵累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②以合夥制形式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資金達到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的,獎勵250萬元;管理資金達到1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的,獎勵500萬元;管理資金達到3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的,獎勵750萬元;管理資金達到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及以上的,獎勵1000萬元。同一企業落户獎勵累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③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在南沙區租用自用辦公房的,每年按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公佈的租金參考價的30%給予租金補貼,補貼期為3年,每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新建成或購置自用的辦公房產,按每平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④ 私募基金(管理)企業根據企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投資規模等發展指標,每年給予一定金額獎勵,獎勵期限為五年。

⑤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於本區的企業或項目,在其退出時給予一次性獎勵,單筆獎勵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4)高管獎勵:

具體按照《廣州南沙新區、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集聚高端領軍人才和重點發展領域急需人才暫行辦法》執行。

其中,對於符合上述政策條件的有限合夥企業的自然人有限合夥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投資性收益收入,參照其上年度對南沙新區(自貿區)發展的貢獻給予獎勵,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500萬。

(三)政策依據:

《南沙區促進私募投資基金業發展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以政府最終發文為準)。

廣州--番禺

1.適用條件:

①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已辦理相應的各類備案、登記,已獲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或授權管理部門認可核發的各類金融業務資質。

②不存在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行為。

③投資基金實收資本或實到募集資金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

2.優惠政策:

(1)落户獎勵:

① 對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根據其實收資本的規模給予獎勵:實收資本達到1億元、不足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的,按實收資本的1%給予獎勵;實收資本達到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的,獎勵500萬元;實收資本達到1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的,獎勵1000萬元;實收資本達到3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及以上的,獎勵1500萬元。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委託投資管理的,則按照實收資本金額及上述標準給予受託管理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獎勵。

②對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以實到募集資金規模為準,給予受託管理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獎勵:管理資金達到1億元、不足1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的,按管理資金的0.5%給予獎勵;管理資金達到1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的,獎勵500萬元;管理資金達到3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的,獎勵1000萬元;管理資金達到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及以上的,獎勵1500萬元。

③租賃本部自用辦公用房,按實際租賃面積給予實際租金前3年全免、後2年減半的補貼,但單位面積租金不超過廣州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公佈的辦公用房參考價的2倍。單個投資基金實到募集資金規模達到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的,每1億元最高補貼100平方米,單個投資基金最高補貼面積300平方米。單個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最高補貼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

對租賃本部自用辦公用房的,按實際裝修標準給予一次性裝修補貼,但每平方米裝修補貼不超過1000元,裝修補貼面積以租賃辦公用房實際補貼面積為準。

辦公用房購買補貼。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在萬博基金小鎮購買本部自用辦公用房,按實際購買面積給予每平方米2000元的一次性購房補貼。單個投資基金實到募集資金規模達到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的,每1億元最高補貼100平方米,單個投資基金最高補貼面積300平方米。單個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最高補貼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

④對投資我區企業3年以上的,在退出時按照該投資額形成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30%給予獎勵,單筆投資貢獻獎勵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對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按照其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剩餘部分的50%給予獎勵,期限為5年。

3.政策依據:

《番禺區促進萬博基金小鎮建設扶持辦法》(番府辦〔2016〕96號,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州--從化

1.適用條件:

股權投資基金企業的註冊資本(出資金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且出資方式限於貨幣形式,首期到位資金不低於2000萬元。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註冊資本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註冊資本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其實收資本應不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2.優惠政策:

(1)落户獎勵:

①購買自用辦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幣(下同)且總額不超過100萬元的標準給予購房補助,並在設立後三年內分期兑現;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每月30元且每年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標準給予租房補助,享受補助的時間不超過三年。

辦公用房裝修補助:裝修自用辦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且總額不超過50萬元的標準給予補助。

②以公司制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企業,根據其實收資本的規模,給予一次性落户獎勵:實收資本達1億元的,獎勵100萬元;實收資本達5億元的,獎勵200萬元;實收資本達10億元的,獎勵300萬元。

以合夥制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企業,根據合夥企業當年實際管理資金的規模,給予受託管理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一次性落户獎勵:管理資金達到3億元的,獎勵100萬元;管理資金達到5億元的,獎勵200萬元;管理資金達到10億元的,獎勵300萬元。

(2)税收返還:

①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前三年按照其年度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貢獻情況給予100%獎勵,後兩年按照其年度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貢獻情況給予50%獎勵。

②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及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前三年按照其年度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貢獻情況給予100%獎勵,後兩年按照其年度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貢獻情況給予50%獎勵,獎勵資金用於鼓勵和支持其深造培訓、購買自用住房等。

3.政策依據:

《廣州市從化區創建温泉財富小鎮實施方案》(從府辦〔2016〕67號,自2016年10月13日實施,有效期5年)。

四、深圳市(市級、光明新區、鹽田區)

(一)適用條件:

股權投資基金的註冊資本(出資金額)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且出資方式限於貨幣形式,首期到位資金不低於5000萬元。股東或合夥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出資。其中單個自然人股東(合夥人)的出資額不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二)優惠政策:

1.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和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不作為所得税納税主體,採取“先分後税”方式,由合夥人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税或企業所得税。

2.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夥人,按照“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税率計徵個人所得税。不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夥人,其從有限合夥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按20%的比例税率計徵個人所得税。

3.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性收益,屬於已繳納企業所得税的税後收益,該收益可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直接分配給法人合夥人,其企業所得税按有關政策執行。

4.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的普通合夥人,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税;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税。

5.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税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9〕87號)規定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企業的應納税所得額。

6.落户獎勵:

①募集資金達到10億元的,獎勵500萬元;募集資金達到30億元的,獎勵1000萬元;募集資金達到50億元的,獎勵1500萬元。

②購置辦公用房,可按購房價格的1.5%給予一次性補貼,但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500萬元。租賃的,給予連續3年的租房補貼,補貼標準為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30%,補貼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三)政策依據:

①《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若干規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號,生效日期2010年7月9日)。

②《關於進一步支持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深府辦〔2010〕100號,生效日期2010年12月4日)。

深圳—鹽田

1.適用條件:

①股權投資基金的註冊資本(出資金額)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且出資方式限於貨幣形式,首期到位資金不低於5000萬元,其餘出資應在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5年內全部繳清。境外投資者投資的股權投資企業,其餘出資應在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年內全部繳清。其中單個自然人股東(合夥人)的出資額不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②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註冊資本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實收資本應不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③用於股權投資的貨幣資產應當委託商業銀行託管,並簽署貨幣資產託管協議。

2.優惠政策:

(1)落户獎勵:

①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於本區企業或項目,按其退出後形成地方財力區級部分的80%給予一次性獎勵。

②租賃自用辦公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給予連續3年每年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30%的補貼,且給予一次性12個月的物業管理費補貼。

(2)高管獎勵:

高級管理人員(每個企業不超過5人)可享受前3年按每年繳納個人所得税(工資薪金所得部分)形成的區級財力100%,後2年按50%給予獎勵。

3.政策依據:

《鹽田區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促進辦法(暫行)》(自2012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光明新區

1.適用條件:

①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註冊資本(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出資方式限於貨幣形式;首期到位資金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其中單個自然人股東(合夥人)的出資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②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註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以有限公司或合夥企業形式設立的,實收資本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2.優惠政策:

(1)税收返還:

①對於公司制企業,自其獲利年度起,前兩年新區以相當於其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税新區實得部分的100%的金額予以獎勵,後三年新區以相當於其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税新區實得部分的50%的金額予以獎勵;

②對於合夥制企業的自然人普通合夥人(GP),自企業獲利年度起,前兩年新區以相當於其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税新區實得部分的80%的金額予以獎勵,後三年新區以相當於其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税新區實得部分的40%的金額予以獎勵;對於合夥制企業的自然人有限合夥人(LP),自企業獲利年度起連續五年,新區以相當於其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税新區實得部分的40%的金額予以獎勵;

③前兩年新區以相當於其所繳納的營業税、增值税新區實得部分的100%的金額予以獎勵,後三年新區以相當於其所繳納的營業税、增值税新區實得部分的50%的金額予以獎勵;

④企業退出其投資於光明新區本土企業的項目的,新區以相當於其退出時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税、GP個人所得税新區實得部分的100%的金額一次性予以獎勵;企業將其投資於外地的企業遷來新區的,其退出時享受相同的獎勵。

(2)高管獎勵:

高級管理人員,其當年在新區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税新區實得部分的60%予以獎勵;投資經理、項目經理等骨幹人員,其當年在新區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税新區實得部分的30%予以獎勵。

(3)落户獎勵: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新區給予連續三年每年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20%的補貼。

3.政策依據:

《光明新區促進私募基金業發展暫行規定》(自2013年10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

  第二部分 華南地區篇

五、廣東省

廣東--珠海橫琴

1.適用條件:

在橫琴新區註冊設立或新引進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

2.優惠政策:

①合夥人是法人的,採取“先分後税”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税。

②以有限合夥制設立的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企業中,自然人有限合夥人,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税,税率適用20%;自然人普通合夥人,既執行合夥業務又為基金的出資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劃分清楚時, 對其中的投資收益或股權轉讓收益部分,税率適用20%;其他營業收入按照5-35%徵收;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按有關國家政策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税。

③税收返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前兩年按營業收入所繳納營業税橫琴新區留存部分的100%給予補貼,後三年按照營業收入所繳納營業税橫琴新區留存部分的60%給予補貼。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前兩年按其利潤所繳納企業所得税橫琴新區留存部分的100%給予補貼,後三年按照其利潤所繳納企業所得税橫琴新區留存部分的60%給予補貼。

④高管獎勵:按照其當年所得形成個人所得税橫琴新區留存部分的80%給予獎勵。

⑤落户獎勵:按實際租賃面積,連續3年給予房租補貼,補貼標準為房屋租金市場價的30%,每年補貼總額不超過20萬元。

3.政策依據:

①《橫琴新區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珠橫新管〔2012〕22號,自2012年5月30日實施)。

②《橫琴新區促進私募投資基金業發展實施辦法》(珠橫新辦〔2015〕26號,自2015年12月11日實施)。

廣東--東莞

1.適用條件:

股權投資基金的註冊資本(出資金額)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且出資方式限於貨幣形式,首期到位資金不低於5000萬元。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註冊資本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實收資本應不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2.優惠政策:

①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和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不作為所得税納税主體,採取“先分後税”方式,由合夥人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税或企業所得税。

②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夥人,按照“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税率計徵個人所得税。不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夥人,其從有限合夥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按20%的比例税率計徵個人所得税。

③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性收益,屬於已繳納企業所得税的税後收益,該收益可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直接分配給法人合夥人,其企業所得税按有關政策執行。

④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税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9〕87號)規定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企業的應納税所得額。

⑤落户獎勵:註冊資本達5億元的,獎勵500萬元;註冊資本達15億元的,獎勵1000萬元;註冊資本達30億元的,獎勵1500萬元。以合夥制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募集資金達到10億元的,獎勵500萬元;募集資金達到30億元的,獎勵1000萬元;募集資金達到50億元的,獎勵1500萬元。 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於本市的企業或項目,按其退出後形成地方財力的30%給予一次性獎勵,但單筆獎勵最高不超過300萬元。購置自用辦公用房,可按購房價格的1.5%給予一次性補貼,但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500萬元;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給予連續3年的租房補貼,補貼標準為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30%,補貼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3.政策依據:

《東莞市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東府辦〔2012〕99號,自2012年7月13日實施,有效期5年)。

六、廣西省

一、適用條件:

對在廣西新設立、具有法人資格、註冊資本在1億元以上的總部級基金管理公司。

二、優惠政策:

落户獎勵:各類基金管理公司新設或遷入廣西的,給予一次性補助500萬元。

其他獎勵:適用西部大開發政策,即: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税率徵收企業所得税(《關於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税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2011〕58號)。具體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貫徹實施國務院西部大開發政策措施若干規定的通知 (桂政發[2001]100號)內容為準。

三、政策依據:

《關於加大財政扶持力度推動股權投資基金行業加快發展的通知》(桂財金〔2015〕102號,自2015年12月31日實施)。

七、福建省

福建--廈門

1.適用條件:

股權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應不低於1億元且首期出資額應不少於2000萬元,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註冊資本應不低於1000萬元且首期出資額應不少於300萬元。

2.優惠政策:

(1)落户獎勵:

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受託管理的股權投資資金累計投資規模達到5000萬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獎勵50萬元。

①股權投資企業對我市企業股權投資額達到3000萬元(含)以上的,按以下標準對其管理機構給予獎勵:公司制股權投資企業,按其對我市企業股權投資額的1%給予獎勵;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按其對我市企業股權投資額的0.5%給予獎勵。上述獎勵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②股權投資類企業註冊資本在10億元以上的,購地自建辦公用房,建築面積自用率達到60%以上,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給予辦公用房建設費用補貼;購買自用辦公用房,按購房房價的10%(每平米最高不超過1000元)給予購房補貼,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分五年平均支付;租賃自用辦公用房,連續三年每年按經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30%給予補貼,累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③股權投資企業投資於我市初創期的中小微創新型企業,因投資失敗導致清算或減值退出而形成項目投資損失的,按其實際投資損失金額20%給予風險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額最高額為200萬元,同一股權投資企業申請風險補助金額累計不超過500萬元。

(2)税收返還:股權轉讓收益所得税獎勵: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自股權投資收益(含股權轉讓收益和管理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分成)在廈門繳納首筆企業所得税或者個人所得税起五年內,按照繳納企業所得税或個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90%給予獎勵。

(3)高管獎勵:任職滿一年的高級管理人員,從第二年起,按其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40%給予獎勵,期限不超過三年。

在“兩岸金融中心(含‘海西股權投資中心’,下同)”註冊的股權投資類企業中任職滿一年的高級管理人員,從第二年起,按其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給予獎勵,期限不超過三年。

3.政策依據:

①《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辦法》(廈府辦〔2015〕114號)

②《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的若干規定》(廈府〔2013〕355號,2013年12月27日起實施)

③《廈門金融工作辦公室/廈門財政局關於促進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扶持政策實施細則》(自2016年5月9日起實施)

八、海南省

(一)適用條件:

經省金融辦備案,並在工商部門註冊登記的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各類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二)優惠政策:

1.落户獎勵:對新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實收資本(或募集資金)達1億元的,獎勵100萬元;實收資本(或募集資金)每增加2億元,獎勵遞增50萬元;獎勵總額不超過500萬元。對新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實收資本在1億元以上(含1億元)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實收資本在1億元以下的,一次性獎勵50萬元。

2.税收返還: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於我省的企業或項目,由同級財政部門按項目退出時獲得收益後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60%給予獎勵。

(三)政策依據:

《海南省支持資本市場發展的若干政策》(瓊府〔2011〕55號,自2011年7月22日起實施)。

説明:本次政策收集截止至2017年1月31日,之後出現新政策,以新政策內容為準。另外,私募(股權)基金税收優惠政策會隨國家的金融政策做適時調整,實際操作時需再行與政府部門溝通,以便核實最新政策,以及爭取最新的政策支持和提高操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