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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級會計實務》第二十二章考點

導讀:成功與不成功之間有時距離很短只要後者再向前幾步。自己打敗自己是最可悲的失敗,自己戰勝自己是最可貴的勝利。下面是小編收集的2017年《中級會計實務》第二十二章考點,就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去了解下吧,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2017年《中級會計實務》第二十二章考點

  第二十二章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

本章的歷年考試題型均為客觀題,主要考核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費收入的確認、捐贈收入的確認以及限定性淨資產的重分類等。考生在備考時注意掌握相關基本概念及常見的賬務處理,尤其是民間非營利組織特定業務的核算和淨資產的核算。

  [基本要求]

(一)掌握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特徵

(二)掌握民間非營利組織特定業務的核算

(三)熟悉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概念

(四)熟悉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的基本原則和會計要素

(五)熟悉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會計報告的重要意義和構成

  易錯知識點:受託代理資產的入賬價值應當按照以下方法確定:

(1)如果受託代理資產為現金、銀行存款或其他貨幣資金,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作為受託代理資產的入賬價值;

(2)如果受託代理資產為短期投資,存貨、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非現金資產,應當視不同情況確定其入賬價值;如果委託方提供了有關憑據(如發票、報關單、有關協議等),應當按照憑據上標明的金額作為入賬價值,如果憑據上標明的金額與受託代理資產的公允價值相差較大,受託代理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作為入賬價值;如果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受託代理資產應當按照其公允價值作為入賬價值。

  易錯知識點:受託代理業務與捐贈收入的界定:

受託代理業務中,民間非營利組織不是受託代理資產的`最終受益人,只是暫代受益人保管資產;而接受捐贈的資產以及資產帶來的收益,民間非營利組織是具有控制權的。受託代理業務中,民間非營利組織只是”中間人”,幫助委託人將資產轉贈或者轉交給指定的受益人,無權改變受益人和資產用途,與限定性捐贈類似;但是限定性捐贈中,民間非營利組織具有一定的自主權,可以在資產提供者的範圍內選擇具體的受益人,而受託代理業務中,受益人是由委託人具體指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無權更改。

受託代理業務中,委託人通常要明確指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受益單位的名稱。受託代理業務通常簽訂明確的書面協議,而且通常是委託方、受託方和受益人三方共同簽訂的。

本章應重點掌握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的特點、受託代理業務與捐贈收入的界定和民間非營利組織特定業務的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