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簡答題真題及答案
簡答題
1.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於2014年3月上市,董事會成員為7人。
2015年甲公司召開的3次董事會分別討論事項如下:
(1)討論通過了為其子公司一次性提供融資擔保4000萬元的決議,其時甲公司總資產為1億元;
(2)擬提請股東大會聘任乙公司的總經理劉某擔任甲公司獨立董事,乙公司為甲公司最大的股東;
(3)討論向丙公司投資的方案。參加會議的6名董事會成員中,有4人同時為丙公司董事,經參會董事一致同意,通過了向丙公司投資的方案。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董事會是否有權作出融資擔保決議?簡要説明理由。
(2)甲公司能否聘任劉某擔任本公司獨立董事?簡要説明理由。
(3)甲公司董事會通過向丙公司投資的方案是否合法?簡要説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董事會無權作出融資擔保決議。根據規定,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本題中,甲公司為其子公司一次性提供4000萬元的擔保,超過了其資產總額的30%,因此需要由股東大會審議,董事會無權作出決議。
(2)甲公司不能聘任劉某擔任本公司獨立董事。根據規定: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本題中,劉某為甲公司最大股東乙公司的總經理,不符合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
(3)甲公司董事會通過向丙公司投資的.方案不合法。根據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係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係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係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係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本題中,甲公司董事會在對丙公司進行投資的表決中,參加會議的6名董事會成員有4人同時為丙公司董事,有2名董事為無關聯關係董事,不足3人,因此,應當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進行審議。所以董事會通過向丙公司的投資方案不合法。
2.2013年5月,張某、王某、李某共同出資設立了甲普通合夥企業(下稱甲企業),合夥協議約定由張某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且約定超過10萬元的支出張某無權自行決定。合夥協議就執行合夥事務其他事項未作特別約定。
2014年3月,張某的朋友劉某擬從銀行借款8萬元,請求張某為其提供擔保。張某自行決定以甲企業的名義為劉某提供了擔保。
2015年4月,張某以甲企業的名義與趙某簽訂一份買賣合同,價款為15萬元,合同簽訂後,甲企業認為該合同是張某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合同無效。趙某向法院起訴,經查,趙某知悉張某超越合夥協議對其權限的限制簽訂了該合同。王某、李某認為張某簽訂的買賣合同的行為不妥,決定撤銷張某對外簽訂合同的資格。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和合夥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張某是否有權自行決定以合夥企業的名義為劉某提供擔保?簡要説明理由。
(2)甲企業主張買賣合同無效是否成立?簡要説明理由。
(3)王某、李某是否有權撤銷張某對外簽訂合同的資格?
【答案】
(1)張某無權自行決定以合夥企業的名義為劉某提供擔保。根據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本題中,甲合夥企業的合夥協議沒有特殊約定,因此對外提供擔保需要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2)甲企業主張買賣合同無效成立。根據規定,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本題中,趙某知悉張某是超越合夥協議對其權限的限制而簽訂的合同,不屬於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企業主張買賣合同無效是成立的。
(3)王某、李某有權撤銷張某對外簽訂合同的資格。根據規定,受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3.甲公司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位於珠海,專門從事家用電器生產和銷售。2016年6月發生如下事項:
(1)將自產的冰箱、微波爐贈送給偏遠地區的國小,該批冰箱和微波爐在市場上的含税售價共為58.5萬元。
(2)將自產的家用電器分別移送上海和深圳的分支機構用於銷售,不含税售價分別為250萬元和300萬元,該公司實行統一核算。
(3)為本公司職工活動中心購入健身器材,取得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為20萬元,增值税額為3.4萬元。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答案中的金額單位用“萬元”表示):
(1)事項(1)中,甲公司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税?如果需要,簡要説明理由並計算銷項税額;如果不需要,簡要説明理由。
(2)事項(2)中,甲公司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税?如果需要,簡要説明理由並計算銷項税額;如果不需要,簡要説明理由。
(3)事項(3)中,甲公司負擔的進項税額是否可以抵扣?簡要説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需要繳納增值税。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税。
銷項税額=58.5÷(1+17%)×17%=8.5(萬元)。
(2)甲公司需要繳納增值税。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税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相關機構在同一縣市的除外),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税。甲公司位於珠海,分支機構位於上海、深圳,不在同一縣市,所以繳納增值税。
銷項税額=250×17%+300×17%=93.5(萬元)。
(3)甲公司負擔的進項税額不可以抵扣。因為將外購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不作視同銷售處理,因此進項税不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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