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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實務》考前複習知識點:負債的計税基礎

距離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時間已經不多了,大家還不能鬆懈,按部就班做題,總結知識點。東奧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中級會計實務知識點,希望能幫助大家有所幫助。

《中級會計實務》考前複習知識點:負債的計税基礎

 【內容導航】:

負債的計税基礎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於中級《會計實務》科目第十六章所得税第一節計税基礎與暫時性差異

【知識點】:負債的計税基礎;

 第一節 計税基礎與暫時性差異

  負債的計税基礎

負債的計税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按照税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

  (一)預計負債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的規定,企業應將預計提供售後服務發生的支出在銷售當期確認為費用,同時確認預計負債。如果税法規定,與銷售產品有關的支出應於發生時税前扣除,由於該類事項產生的預計負債在期末的計税基礎為其賬面價值與未來期間可税前扣除的金額之間的差額,因有關的支出實際發生時可全部税前扣除,其計税基礎為0。

【例】甲公司20×8年因銷售產品承諾提供3年的保修服務,在當年度利潤表中確認了8 000 000元銷售費用,同時確認為預計負債,當年度發生保修支出2 000 000元,預計負債的期末餘額為6 000 000元。假定税法規定,與產品售後服務相關的費用在實際發生時税前扣除。

分析:

該項預計負債在甲公司20×8年12月31日的賬面價值為6 000 000元。

該項預計負債的計税基礎=賬面價值-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按照税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6 000 000-6 000 000=0(元)。

因其他事項確認的預計負債,應按照税法規定的計税原則確定其計税基礎。某些情況下某些事項確認的預計負債,如果税法規定無論是否實際發生均不允許税前扣除,即未來期間按照税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為0,則其賬面價值與計税基礎相同。

 (二)預收賬款

1.預收款項計入當期應納税所得額(如房地產開發企業),計税基礎為0。

2.預收款項未計入當期應納税所得額,計税基礎與賬面價值相等。

【例題】大海公司2016年12月31日收到客户預付的款項500萬元。

(1)若預收的款項計入當期應納税所得額

2016年12月31日預收賬款的賬面價值為500萬元;因按税法規定預收的款項已計入當期應納税所得額,所以在以後年度減少預收賬款確認收入時,由税前會計利潤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應將其扣除。

2016年12月31日預收賬款的計税基礎=賬面價值500-可從未來經濟利益中扣除的金額500=0。

(2)若預收的款項不計入當期應納税所得額

2016年12月31日預收賬款的賬面價值為500萬元;2016年12月31日預收賬款的計税基礎=賬面價值500-可從未來經濟利益中扣除的金額0=500(萬元)。

  (三)應付職工薪酬

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均應作為企業的成本費用,在未支付之前確認為負債。税法中對於合理的職工薪酬基本允許税前扣除,但税法中如果規定了税前扣除標準的,按照會計準則規定計入成本費用的金額超過規定標準部分,應進行納税調整。因超過部分在發生當期不允許税前扣除,在以後期間也不允許税前扣除,即該部分差額對未來期間計税不產生影響,所產生應付職工薪酬負債的賬面價值等於計税基礎。

 【例題】某企業2016年12月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工資總額為3 200萬元,至2016年12月31日尚未支付,體現為資產負債表中的應付職工薪酬。

1.若考試題目中給定的條件是,假定按照適用税法規定,當期計入成本費用的3 200萬元工資支出中,可予税前扣除的合理部分為2 400萬元(這是準則講解的表述,按此處理,2 400萬元的支出可以在2016年税前扣除)。

應付職工薪酬賬面價值為3 200萬元,企業實際發生的工資支出3 200萬元與允許税前扣除的金額2 400萬元之間所產生的800萬元差額在發生當期即應進行納税調增,並且在以後期間不能再税前扣除,該項應付職工薪酬的計税基礎=賬面價值3 200萬元-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按照税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0=3 200(萬元)。該項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税基礎相等,均為3 200萬元,不形成暫時性差異。

2.若考試題目中給定的條件是,假定按照適用税法規定,工資總額中合理部分在實際支付當期可予税前扣除,當期計入成本費用的3 200萬元工資支出中的合理部分2 400萬元(該假定符合税法的規定)。

應付職工薪酬賬面價值為3 200萬元,該項應付職工薪酬的計税基礎=賬面價值3 200萬元-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按照税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2 400=800(萬元)。該項負債的賬面價值3 200萬元與其計税基礎800萬元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2 400萬元。

【提示】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形成的應付職工薪酬,在未來實際支付時可予税前扣除,其計税基礎為0。

【例題單選題】2016年1月1日,B公司為其100名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每人授予100份現金股票增值權,這些人員從2016年1月1日起必須在該公司連續服務3年,即可自2018年12月31日起根據股價的增長幅度獲得現金,該增值權應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行使完畢。B公司2016年12月31日計算確定的應付職工薪酬的餘額為200萬元。税法規定,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形成的應付職工薪酬,實際支付時可計入應納税所得額。2016年12月31日,該應付職工薪酬的計税基礎為(  )萬元。

A.200

B.0

C.100

D.-200

【答案】B

【解析】應付職工薪酬的計税基礎=200-200=0。

 (四)遞延收益

1.對於確認為遞延收益的政府補助,如果按税法規定,該政府補助為免税收入,則並不構成收到當期的應納税所得額,未來期間會計上確認為收益時,也同樣不作為應納税所得額,因此,不會產生所得税影響。

2.對於確認為遞延收益的政府補助,如果按税法規定,應作為收到當期的應納税所得額計繳企業所得税,則該遞延收益的計税基礎為0。資產負債表日,該遞延收益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税基礎0之間將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如期末遞延收益賬面價值為100萬元,則產生100萬元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五)其他負債

企業的其他負債項目,如企業應交的罰款和滯納金等,在尚未支付之前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認為費用,同時作為負債反映。税法規定,罰款和滯納金不得税前扣除,其計税基礎為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税時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額0之間的差額,即計税基礎等於賬面價值。

【例】甲公司因未按照税法規定繳納税金,按規定需在20×8年繳納滯納金1 000 000元,至20×8年12月31日,該款項尚未支付,形成其他應付款1 000 000元。税法規定,企業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繳納的罰款、滯納金不允許税前扣除。

分析:

因應繳滯納金形成的其他應付款賬面價值為1 000 000元,因税法規定該支出不允許税前扣除,其計税基礎=1 000 000-0=1 000 000(元)。

對於罰款和滯納金支出,會計與税收規定存在差異,但該差異僅影響發生當期,對未來期間計税不產生影響,因而不產生暫時性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