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考試《經濟法》要約的練習題
導語:備考中級會計職稱之路註定不是輕鬆的,你只有足夠的堅持,足夠的努力,才會有回報。下面是經濟法要約的練習題,一起來測試下吧:
【單項選擇題】
祥玉古玩店發佈公告,稱本店於2016年1月10日欲拍賣一件古玩。祥玉古玩店的該行為屬於( )。
A.要約邀請
B.普通公告
C.要約
D.承諾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 :
《合同法》規定,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説明書等屬於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單項選擇題】
李某以信件向王某發出要約,8月3日,李某將信件投入郵箱;郵局加蓋8月5日郵戳發出;8月7日,信件送達王某家中;王某因事外出,直至8月13日才知悉信件內容。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該要約的生效時間為( )。
A.8月3日
B.8月5日
C.8月7日
D.8月13日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 :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8月7日信件送達王某家中,要約生效。
相關知識點:
要約特點
(一)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提出旨在與他人訂立合同,並且喚起相對人的承諾,所以要約人必須是訂立合同一方的當事人。由於要約人慾以訂立某種合同為目的而發出某項要約,因此他應當具有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我國《合同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獨立實施某種行為的'限制行為能力人發出欲訂立合同的要約,不應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效果。
(二)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目的。要約人發出要約的目的在於訂立合同,而這種訂約的意圖一定要由要約人通過其發出的要約充分表達出來,才能在受要約人承諾的情況下產生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中必須表明要約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三)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約合同的受約人發出。要約人向誰發出要約也就是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原則上是向特定的相對人來説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發出,此時應具有以下兩個條件:一、必須明確表示其做出的建議是一向要約而不是要約邀請;二、必須明確承擔向多人發送要約的責任,尤其是要約人發出要約後,必須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對人做出承諾以後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內容必須具體確定。根據《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內容必須具體。所謂具體是指要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來加以判斷。合同的性質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條款是不同的。所謂確定,是指要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約應當使受要約人理解要約人的真實意思,否則無法承諾。
(五)要約必須送達到受要約人條件。要約人只有在送達受要約人以後才能為受要約人所知悉,才能對受要約人產生實際拘束力,我國《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如果要約在發出以後,因傳達要約的信件丟失或沒有傳達,不能認為要約已經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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