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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考點: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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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考點: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環球網校提供借款合同)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依照《擔保法》的規定提供擔保。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借款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以及相應的擔保,並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係,應認定為無效。

借貸關係無效由債權人的行為引起的,只返還本金;由債務人的行為引起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

借款人還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同期限內返還。

但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是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借款利息的規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在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情況下,仍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時,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借款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