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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考點:國有獨資公司

導讀:付出就要贏得回報,這是永恆的真理,自古以來很少有人能突破它。然而,如果有人能夠超越它的'限制,付出而不求回報,那麼他一定會得到得更多。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2017年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考點:國有獨資公司,歡迎來學習。

2017年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考點:國有獨資公司

  【考點】國有獨資公司

1.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託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2.章程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3.機構設置與重大事項管理

(1)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

(2)國有獨資公司的合併、分立、增減註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改制,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

(3)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併、分立、申請破產、解散、改制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4.董事會

(1)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2)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3)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4)經理

①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②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5)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職。

5.監事會

(1)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5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1/3。

(2)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3)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