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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濟法》知識點:合夥企業的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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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濟法》知識點:合夥企業的設立

  【考點】合夥企業的設立

1.普通合夥企業

(1)有符合規定的'合夥人。

①數量:2個以上

②資格

A合夥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B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2)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①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普通合夥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②評估

A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B普通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3)有合夥企業的名稱(應當標明“普通合夥”)和生產經營場所。

2.有限合夥企業

(1)人

①有限合夥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②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普通合夥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夥企業。

③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但可以成為有限合夥人。

(2)名稱

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3)出資

普通合夥人可以勞務出資,但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