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註冊會計師考試試題答案分析
2016年註冊會計師8月開考,那麼關於外籍公民個税問題怎麼接呢?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分享最新註冊會計師試題及答案解析,快來學習一下吧!
試題內容
某外國籍公民甲先生在中國境內無住所,2006年7月受境外公司委派至境內乙公司任職,此後一直在中國境內居住。2011年取得的收入情況如下:
(1)每月取得從中國境內乙公司支付的工資18000元,另每月從公司實報實銷住房補貼3500元、以現金形式取得伙食補貼1000元。
(2)8月在境外取得由境外公司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80000元。
(3)9月將租入的一套住房轉租,當月向出租方支付月租金4500元,轉租收取月租金6500元,當月實際支付房屋租賃過程中的各種税費500元,並取得有效憑證。
(4)10月以160萬元的價格,轉讓一套兩年前無償受贈獲得的房產。該套房產受贈時市場價格為95萬元,受贈及轉讓房產過程中已繳納的税費為10萬元。
(5)11月,在某商場取得按消費積分反饋的價值1300元的禮品,同時參加該商城舉行的抽獎活動,抽中價值5000元的獎品。
(6)12月,為境內某企業提供諮詢取得勞務報酬40000元,通過境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將其中9000元捐贈給貧困地區,另通過國家機關將其中14000元捐贈給農村義務教育。
試題要求
(1)甲先生每月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伙食補貼在計繳個人所得税時應如何處理?請簡要説明理由。
(2)甲先生8月從境外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是否應在國內繳納個人所得税?請簡要説明理由。
(3)計算甲先生9月轉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税。
(4)計算甲先生10月轉讓受贈房產時計繳個人所得税的應納税所得額。請簡要説明理由。
(5)計算甲先生11月取得商場反饋禮品和抽獎所獲獎品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税。
(6)計算甲先生12月取得勞務報酬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税。
試題分析與解答
針對問題(1):甲先生每月取得的住房補貼免繳個人所得税,但取得的伙食補貼應計入工資薪金總額繳納個人所得税。理由:《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徵免個人所得税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7〕54號)第一條規定,對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和洗衣費免徵個人所得税。
針對問題(2):甲先生8月從境外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在國內不繳納個人所得税。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經主管税務機關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税;居住超過五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税。《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在華無住所的個人如何計算在華居住滿五年問題的通知》(財税字〔1995〕98號)第一條規定,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五年,是指個人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滿五年,即在連續五年中的每一納税年度內均居住滿一年。甲先生2006年7月開始在華居住,2007年是居住的第一個完整年度,到2011年底方滿五年,從2012年起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税。
針對問題(3):《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轉租房屋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9〕639號)規定,個人將承租房屋轉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税應税所得,應按“財產租賃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文件對財產租賃所得個人所得税前扣除次序作了調整:1.財產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税費;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3.由納税人負擔的租賃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4.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甲先生轉租住房所得=6500-4500-500=1500(元),由於未超過2000元按照財產租賃所得每月扣除800元費用。
財產租賃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税=(1500-800)×10%=70(元)。
針對問題(4):《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78號)第五條規定,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的,以其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減除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以及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税費後的餘額,為受贈人的應納税所得額,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税。本題中“該套房產受贈時市場價格95萬元”不是“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不能扣除。
轉讓受贈房產的應納税所得額=1600000-100000=1500000(元)。
針對問題(5):《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11〕50號)規定,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不徵收個人所得税。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税率繳納個人所得税。
甲先生抽獎所獲獎品應繳納偶然所得個人所得税=5000×20%=1000(元)。
針對問題(6):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税法第六條第二款所説的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税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税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税所得額中扣除。《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納税人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有關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01〕103號)第一條規定,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税和個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甲先生向貧困地區的捐贈9000元按限額扣除,捐贈給農村義務教育的14000元全額扣除。捐贈允許扣除的限額=40000×(1-20%)×30%=9600(元),因9000元<9600元,故可全額扣除。
勞務報酬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税=[40000×(1-20%)-9000-14000]×20%=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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