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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衝刺練習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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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衝刺練習題

1、單選題

嚴某為鑫佳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關公司對嚴某簽發出資證明書,下列説法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在嚴某認繳公司章程所規定的出資後,公司即須簽發出資證明書

B.若嚴某遺失出資證明書,股東資格相應喪失

C.出資證明書是確認嚴某出資的憑證

D.嚴某依出資證明書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參考答案:C

【解析】(1)選項A: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2)選項BC:出資證明書是確認嚴某出資的憑證,而非其股東資格的憑證,出資證明書丟失不會直接導致嚴某喪失股東資格;(3)選項D: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2、單選題

甲公司欠乙公司貨款100萬元,先由甲公司提供機器設備設定抵押權、丙公司擔任保證人,後由丁公司提供房屋設定抵押權並辦理了抵押登記,並未約定權利行使順序。甲公司屆期未支付貨款。有關本案的下列説法中,正確的是(  )。

A.乙公司應先行使機器設備抵押權

B.乙公司應先行使房屋抵押權

C.乙公司應先行請求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

D.丙公司和丁公司可以相互追償

參考答案:A

【解析】(1)選項ABC:在共同擔保中,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2)選項D: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3、單選題

下列各項中,與當事人的意志無關,但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是(  )。

A.創作小説

B.提起訴訟

C.人的出生

D.發明電燈

參考答案:C

【解析】(1)本題題幹描述的是“法律事實——事件”;(2)選項AD屬於事實行為,選項B屬於法律行為。

4、多選題

有關訴訟時效中斷,下列説法不正確的有(  )。

A.甲欠乙10萬元到期未還,乙要求甲先清償8萬元。乙的行為僅導致8萬元債務訴訟時效中斷

B.甲和乙對丙因共同侵權而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計10萬元,丙要求甲承擔8萬元。丙的行為,導致甲和乙對丙負擔的連帶債務訴訟時效均中斷

C.乙欠甲8萬元,丙欠乙10萬元,甲對丙提起代位權訴訟。甲的行為,不會導致丙對乙的債務訴訟時效中斷

D.乙欠甲10萬元,甲將該債權轉讓給丙。自甲與丙簽訂債權轉讓協議之日起,乙的10萬元債務訴訟時效中斷

參考答案:A,C,D

【解析】(1)選項A: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於剩餘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餘債權的情形除外;(2)選項B:對於連帶債權人、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3)選項C: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4)選項D: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

5、多選題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於金融企業直接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權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轉讓方應當將擬直接協議轉讓股份的信息書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進行信息披露

B.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經財政部門批准後,轉讓方可以不披露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信息

C.轉讓方作為國有控股股東,為實施國有資源整合或者資產重組,在控股公司或者集團企業內部進行協議轉讓的,經財政部門批准後,轉讓方可以不披露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信息

D.轉讓方直接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轉讓價格應當不低於經核准或者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

參考答案:A,B,C

【解析】選項D:轉讓方直接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轉讓價格應當按照上市公司股份轉讓信息公告日(經批准不須公開股份轉讓信息的,以股份轉讓協議簽署日為準)前30個交易日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加權平均價格或者前1個交易日加權平均價格“孰高”的原則確定。

6、多選題

甲、乙、丙共同出資設立一特殊普通合夥制的會計師事務所。2015年1月,甲故意為客户出具虛假審計報告;2015年10月,乙從事務所退出,丁加人事務所成為新合夥人;2015年12月,甲的行為被監管部門發現,事務所因此向投資者賠償損失1000萬元。有關對投資者的該賠償責任,下列説法不正確的有(  )。

A.甲應以其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賠償責任

B.乙已經退夥,不承擔賠償責任

C.丙應以其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賠償責任

D.甲的行為發生在丁入夥前,丁不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答案:A,B,D

【解析】在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中,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甲應以其全部個人財產承擔無限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乙應以其退出時從事務所中取回的實際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賠償責任,丙和丁應以其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