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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註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考點之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你知道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有哪些嗎?你對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瞭解嗎?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知識,歡迎閲讀

2017註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考點之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無效民事行為

  1. 無效民事行為——自始無效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

(3)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

(4)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

(5)乘人之危所為的單方民事行為;

(6)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為;

(7)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

(8)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

【解釋】上述(1)、(2)屬於“行為人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3)~(5)為“意思表示不真實”;(6)~(8)為“內容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其中(3)~(5)點: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而為的“單方”民事行為,是無效民事行為;欺詐脅迫而為的“雙方”民事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的是無效民事行為,未損害國家利益的是可撤銷民事行為;乘人之危而為的“雙方”民事行為,是可撤銷民事行為。

  代理制度

  1.無權代理

(1)無權代理的概念

所謂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的代理。

【解釋】無權代理的類型,包括:沒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超越代理權的代理行為;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行為。

(2)無權代理的後果

無權代理並非當然無效。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解釋1】追認權性質上屬於形成權。

【解釋2】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2.表見代理

(1)表見代理的概念

表見代理,指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客觀上存在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情況,且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效力。

【解釋】表見代理屬於廣義的無權代理的一種。即表見代理本質上亦是“無權代理”,但產生與“有權代理”一樣的效果。

(2)表見代理的效果

表見代理對於本人來説,產生與有權代理一樣的效果。被代理人不得以無權代理為由而主張代理行為無效。

  訴訟時效的種類與起算

  1.訴訟時效的種類

(1)普通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短期訴訟時效。下列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為1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

(3)長期訴訟時效。涉外貨物買賣合同及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期限為4年。

(4)最長訴訟時效。權利侵害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2.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1)附條件的或者附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清償期屆滿之日起算。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的請求權,依法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4)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或者損害時起算。人身傷害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發現,後經檢查確診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解釋】對於這類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計算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時,必須要求請求權人知道“侵害事實”和“加害人”。

(5)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的請求權,應當自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6)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的起算,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算。

(7)可撤銷合同受除斥期間的限制,故一方當事人就撤銷合同之訴主張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被撤銷後,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

【解釋】注意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的區別。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訴訟時效為可變期間,適用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

  訴訟時效的中止與中斷

  1.訴訟時效的中止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訴訟時效進行中(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阻礙時效進行的事由消失後,時效繼續進行。

【解釋】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發生不可抗力,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前發生不可抗力,至最後6個月時不可抗力仍然繼續存在,則應在最後6個月時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2.訴訟時效的中斷

(1)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2)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解釋】訴訟時效的中止相當於計時器的“暫停鍵”: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當事人不能行使訴訟請求權時,先按一下“暫停鍵”;當不可抗力消失後,再按一下“恢復鍵”,中間暫停的時間往後順延。訴訟時效的中斷相當於計時器的“清零鍵”,當出現法定事由時,按下“清零鍵”;待法定事由消除後,按下“開始鍵”,訴訟時效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