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第三章習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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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選題
1.《礦山安全法》規定,每個礦井必須有( )個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的直線水平距離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
A.1
B.2
C.3
D.4
正確答案是B。
解析:礦井安全出口是用於礦山開採和礦山事故發生時緊急撤離的必經的安全通道,其數量和空間應當滿足安全要求。有些小礦山不按照規定設置必要的安全出口,發生事故時人員難以迅速撤離,造成了人員傷亡或者擴大了事故損失。《礦山安全法》規定,每個礦井必須有兩個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的直線水平距離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
2.《礦山安全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從( )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必須全部用於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不得挪作他用。”
A.銷售收入
B.礦產品銷售額
C.營業收入
D.銷售利潤
正確答案是B。
解析:安全投入是指保障礦山企業的安全設施齊全可靠、安全技術裝備精良的資金。礦山建設和開採過程中都需要不斷地投入必要的資金,對安全設施進行建設、安全維護、改造和更新,使其始終處於正常狀態,確保安全生產。沒有必要的安全投入,礦山安全就沒有保障。為此,《礦山安全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礦山企業必須從礦產品銷售額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必須全部用於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不得挪作他用。”
3.《礦山安全法》的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主體是( )。
A.勞動行政主管部門
B.負責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
C.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D.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正確答案是C。
解析:制定《礦山安全法》時,國家規定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礦山安全。根據國務院的現行規定,法律中規定的礦山安全監督的主管部門已不再是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由其負責礦山安全的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因此,《礦山安全法》的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主體是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二、多選題
1.法律規定,礦山設計中,以下( )項目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
A.供電系統
B.通風系統
C.運輸系統
D.保障系統
E.排水系統
正確答案是ABCE。
解析:法律還對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的礦山設計項目作出了規定:
1.礦井的通風系統和供風量、風質、風速。
2.露天礦的邊坡角和台階的'寬度、高度。
3.供電系統。
4.提升、運輸系統。
5.防水、排水系統和防火、滅火系統。
6.防瓦斯系統和防塵系統。
7.有關礦山安全的其他項目。
礦山建設工程必須按照管理礦山的主管部門批准的設計文件施工。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竣工後,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驗收,並須有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參加;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的,不得驗收,不得投入生產。
2.礦長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 )職責。
A.認真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礦山安全生產的規定
B.根據需要配備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員,對每個作業場所進行跟班檢查
C.採取有效措施,改善職工勞動條件,保證安全生產所需要的材料、設備、儀器和勞動防護用品的及時供應
D.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對特殊工種人員進行上崗培訓
E.制定礦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計劃;及時採取措施,處理礦山存在的事故隱患
正確答案是ABCE。
解析:礦長(含礦務局局長、礦山公司經理)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和本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礦山安全生產的規定。
2.制定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3.根據需要配備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員,對每個作業場所進行跟班檢查。
4.採取有效措施,改善職工勞動條件,保證安全生產所需要的材料、設備、儀器和勞動防護用品的及時供應。
5.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6.制定礦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計劃。
7.及時採取措施,處理礦山存在的事故隱患。
8.及時、如實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報告礦山事故。
3.為了加強安全管理和企業內部監督,法律通過授權( )的監督來形成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內部管理機制。
A.職代會
B.羣眾
C.居民委員會
D.職工
E.工會
正確答案是ADE。
解析:為了加強安全管理和企業內部監督,法律通過授權職代會、職工和工會的監督來形成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內部管理機制。
4.《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礦長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下列( )情況,接受民主監督。
A.企業安全生產重大決策;重大事故處理情況
B.企業安全技術措施及其執行情況
C.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及其實施情況
D.企業經營管理情況
E.職工提出改善勞動條件的建議和要求的處理情況
正確答案是ABCE。
解析:《礦山安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礦長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發揮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作用。” 《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礦長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下列情況,接受民主監督:
(1)企業安全生產重大決策。
(2)企業安全技術措施及其執行情況。
(3)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及其實施情況。
(4)職工提出的改善勞動條件的建議和要求的處理情況。
(5)重大事故處理情況。
(6)有關安全生產的其他事項。
5.依照《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礦山企業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應當包括下列( )內容。
A.進行安全監督檢查方法
B.礦山安全規程及礦山企業有關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C.職工本職工作有關的安全知識
D.各種事故徵兆的識別、發生緊急情況時的應急措施和撤退路線
E.自救裝備的使用和有關急救方面的知識
正確答案是BCDE。
解析:依照《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礦山企業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礦山安全法》及本條例賦予礦山職工的權利與義務。
2.礦山安全規程及礦山企業有關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3.與職工本職工作有關的安全知識。
4.各種事故徵兆的識別、發生緊急情況時的應急措施和撤退路線。
5.自救裝備的使用和有關急救方面的知識。
6.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6.對礦長安全資格的考核,應當包括下列( )內容。
A.《礦山安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礦山安全規程;
B.礦山安全知識和安全生產管理能力
C.文字和語言表達能力
D.礦山事故處理能力
E.安全生產業績
正確答案是ABDE。
解析:《礦山安全法》要求礦長必須經過考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礦山安全工作經驗。對礦長安全資格的考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礦山安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礦山安全規程。
(2)礦山安全知識。
(3)安全生產管理能力。
(4)礦山事故處理能力。
(5)安全生產業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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