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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十大典型法律案例分析

電商立法主要解決目前出現的信息安全、知識產權保護、虛擬財產保護、支付等問題。同時對於第三方平台的監管也要有法可依,提高電商行業准入門檻,維護消費者權益和整個行業的良性發展。那麼,下面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電子商務十大典型法律案例,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電子商務十大典型法律案例分析

■案例一:滴滴提供專車服務行政處罰案(互聯網專車第一案)

2015年1月7日,使用滴滴專車軟件在濟南西站送客的陳某,被市客管中心的執法人員認定為非法運營,罰款2萬元。因不服處罰決定,陳某向濟南市中區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狀,要求市客管中心撤銷處罰。

2015年3月30日,濟南市中區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此案,於4月15日開庭。這是全國首例因提供專車服務受到行政處罰的案件,也被稱為“專車第一案”。

案件審理後,滴滴公司表示,通過媒體報道瞭解了濟南專車第一案的相關情況,暫無法對於案件本身做任何評論,希望法律能給予公正合理的裁決。

這起案件的核心問題是滴滴軟件提供的專車服務是否合法,所有關注這起訴訟的人關心的都是滴滴專車的合法性問題。

■案例二:阿里巴巴侵犯知識產權案(著作權侵權案)

2014年8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就經濟參考報社訴中國雅虎網的經營者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里巴巴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作出一審宣判,認為阿里巴巴公司侵權事實成立,判決其賠償經濟參考報相應經濟損失5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經濟參考報社對《畸形消費產業之頹》等4篇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權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被告阿里巴巴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其主辦的中國雅虎網上轉載涉案作品,侵犯了經濟參考報社所享權力,應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侵權責任。阿里巴巴公司稱其對涉案作品使用系合理使用的抗辯,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噹噹網網購進口巧克力無中文説明訴訟獲賠7萬元案

67歲的老人楊某在噹噹網上買了東郵貿易有限公司的一批進口巧克力,一共花了3萬多元,但這些巧克力從説明、保質期、生產日期到配料表等標籤,均沒有任何中文説明。老人遂以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為由,將噹噹網及東郵貿易公司告上法院,索賠42萬餘元。

該案在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昨日,記者從東莞第一法院獲悉,該案已調解結案,原告獲賠10萬元。

年初,楊某準備請膝下十多個孫輩到家團聚共度元宵節,於是在噹噹網購買了345盒費列羅金莎巧克力,訂單上顯示賣家為東莞市東郵貿易有限公司。楊某收到快遞件打開後發現裏面所有的產品信息都是英文,並無任何中文説明。

與兩被告東莞市東郵貿易有限公司、北京噹噹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協商未果後,楊某向東莞市第一法院提起訴訟,認為東郵貿易公司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噹噹網怠於履行審查義務。楊某稱,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要求前述兩被告承擔10倍賠償款,並賠償住宿費、交通費等相關費用,總計約42萬元。

東郵公司迴應,原告並不能證明涉案的產品是東郵公司出售的。噹噹網法務人員則提出,噹噹網並非本案網購的買賣一方,只是網絡平台服務者,已經審查過東郵公司的營業執照、食品安全許可證等材料,已經盡到合理義務,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庭審後,經法院主持調解,原告楊某和被告東郵公司達成了調解協議,楊某向東莞市東郵貿易有限公司歸還全部案涉345盒、價值3萬餘元的費列羅金莎巧克力;東莞市東郵貿易有限公司向楊某支付貨款及賠償款共計10萬餘元,原告撤回了對被告噹噹網的起訴。

■案例四:美團與大眾點評互訴圖片侵權案(著作權侵權案)

團購行業的老大和老二現正在圖片侵權問題上“打架”。正當美團網剛剛宣佈勝訴大眾點評網,後者就以同樣的原由將前者告上法庭。

7月17日,美團網銷售副總裁楊俊稱,關於大眾點評網侵權盜取美團團購圖片一案,已經由上海市徐彙區法院做出判決。本次的侵權案美團網最終勝訴,並將獲大眾點評網4.94萬元的賠償。

據瞭解,美團網因大眾點評網盜取前者網站攝影圖片,於2013年底向法庭提起訴訟,根據楊俊微博所述,上海市徐彙區法院做出了判決,被告上海漢濤信息諮詢有限公司(即大眾點評網)立即停止侵害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即美團網)對90張團購攝影圖片享有的署名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立即刪除90張團購攝影圖片;被告上海漢濤信息諮詢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2.64萬元;以及後者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2.3萬元。

美團網起訴大眾點評網一事剛告一段落,大眾點評網又將美團網推上了被告席。大眾點評網方面認為,旗下擁有著作權的逾百張圖片遭到了美團網的侵權,甚至部分照片是從大眾點評網上直接截圖使用。現大眾點評網已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案例五:阿里巴巴起訴自媒體人葛某惡意詆譭案(自媒體侵權第一案)

2014年9月23日,備受關注的阿里巴巴起訴自媒體人葛某一案,在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庭審過程中,葛某作為被告方,就淘寶是否賣假貨、自己的文章是否對阿里業績造成損害等問題,對原告方阿里巴巴進行了提問,控辯雙方圍繞葛甲的自媒體文章是否構成惡意詆譭等問題展開了激勵辯論。

該案件作為自媒體人涉嫌侵權第一案,同時也是阿里巴巴集團上市後的第一案,備受電商行業、司法領域、自媒體,以及社會輿論的關注。

■案例七:“滴滴打車”和“滴滴”的商標訴訟戰(商標侵權案)

2015年4月,廣州市睿馳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睿馳公司)訴稱,公司擁有第38類第11122098號“嘀嘀”和第11282313號“滴滴”商標、第35類第11122065號“滴滴”商標,而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桔公司)通過軟件信息平台向社會公眾提供字樣為“嘀嘀打車”“滴滴打車”服務,並在提供服務的軟件界面等處顯著標註“嘀嘀”“滴滴”字樣,該服務包含“基於網絡的信息傳送、全球網絡用户打車服務、語音通訊服務、出租車司機商業管理”等,與原告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相同或近似。睿馳公司將小桔公司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認為小桔公司的行為侵犯了自己所享有的上述商標權,要求其停止侵權並消除影響。

在一審判決中,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一,從標識本身來看,原告的商標顯著性不如被告強,因此二者區別明顯;第二,雙方的服務類別並不構成近似;第三,原告現有證據未能證明其對商標在核定範圍內進行了商標性使用,相對於被告的大量使用所形成的穩定消費羣體,二者難以認為構成混淆。因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請。

■案例八:易到用車舉報滴滴快的合併涉嫌違規及行業壟斷案(反壟斷案)

2015年2月14日,滴滴打車和快的打車宣佈合併,之後易到用車向中國商務部反壟斷局(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辦公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監督檢查和反壟斷局(“國家發改委”)舉報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和杭州快智科技有限公司(“快的”)的合併行為未按要求向有關部門申報、嚴重違反中國《壟斷法》,請求立案調查並禁止兩家公司合併。

易到用車認為,合併方之一快的去年3月在網站披露的信息顯示:公司司機賬户流水達到47.3億元人民幣,月均營收超過千萬,僅此一項就遠超相關法規規定的反壟斷申報標準。兩家合併後在相關市場上的市場份額超過90%,在事實上構成了在線打車行業的寡頭壟斷。

按照相關法規,兩家的合併即使不構成反壟斷申報的營業額門檻,商務部也應有權依法進行調查並禁止兩家的合併。

■案例九:天搜科技股份假借論壇營銷兜售APP涉嫌欺詐敗訴

2014年4月20日原告謝某受被告天搜公司電話和短信邀請,參加被告以亞太中小企業經濟發展研究會及浙江省中小企業研究院名義舉辦的會議,並在會上與被告簽訂《移商平台開發及服務開通合同》一份,價款18萬元。合同約定,被告提供“掌握新鄉”平台APP服務,原告當場刷卡支付9萬元。之後天搜並未按照合同提供“掌握新鄉”平台APP服務,其向原告出具售後服務卡中“服務約定,享受一次《移商報》專題欄目報道一次”,但經查詢合法出版物不存在《移商報》、故被告存在欺詐情形。

■案例十:網站稱操作失誤拒兑現美團“零元餐”惹官司

2014年7月,美團網推送重慶金易酒樓的團購促銷信息一款價值522元的中餐套餐,團購價格為0元,重慶消費者蔣某、文某用手機搶購了500份,當他倆去酒樓消費時卻遭到拒絕。美團網稱,0元價格是一起操作失誤的烏龍事件,願意賠償500元團購券。蔣、文二人不接受這種處理方案,將美團網所屬的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及重慶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獲得500份團購套餐的消費券。10月21日,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