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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條件的施工管理

施工合同條件的管理是監理工程師的一個重要考點,yjbys小編下面為你整理了相關的考試知識點,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FIDIC合同條件的施工管理

  一)施工合同中的部分重要概念

1、合同文件的組成 (1)合同協議書;(2)中標函: (3)投標函; (4)合同專用條件; (5)合同通用條件; (6)規範:(7)圖紙; (8)資料表以及其他構成合同一部分的文件。

2、合同履行中涉及的幾個期限的概念

1)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在合同條件中用“竣工時間”的概念,指所籤合同內註明的完成全部工程的時 間,加上合同履行過程中因非承包商應負責原因導致變更和索賠事件發生後,經工程師批准 順延工期之和。

2)施工期

從工程師按合同約定發佈的“開工令”中指明的應開工之日起,至工程接收證書註明 的竣工日止的日曆天數為承包商的施工期。

3)缺陷通知期

缺陷通知期即國內施工文本所指的工程保修期,自工程接收證書中寫明的竣工日開始, 至工程師頒發履約證書為止的日曆天數。

4)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簽字日起至承包商提交給業主的“結清單”生效日止。

3、合同價格

最終結算的合同價可能與中標函中註明的接受的合同款額不一定相等,究其原因,涉及以下幾方面因素的影響:

1)合同類型特點

《施工合同條件》適用於大型複雜工程採用單價合同的承包方式。單價合同的支付原則是,按承包商實際完成工程量乘以清單中相應工作內容的單價,結算該部分工作的工程款。

2)可調價合同

調價款沒有包含在中標價格內,僅在合同條款中約定了調價原則和調價費用的計算方 法。

3)發生應由業主承擔責任的事件

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因業主的行為或他應承擔風險責任的事件發生後,導致承包商增加施工成本,合同相應條款都規定應對承包商受到的實際損害給予補償。

4)承包商的質量責任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承包商沒有完全地或正確地履行合同義務,業主可憑工程師出具的證明,從承包商應得工程款內扣減該部分給業主帶來損失的款額。

(1)不合格材料和工程的重複檢驗費用由承包商承擔。

(2)承包商沒有改正忽視質量的錯誤行為。

(3)折價接收部分有缺陷工程。

5)承包商延誤工期或提前竣工

(1)因承包商責任的延誤竣工罰款。

(2)提前竣工。可能得到竣工獎。

6)包含在合同價格之內的暫列金額

某些項目的工程量清單中包括有“暫列金額”款項,儘管這筆款額計入在合同價格內, 但其使用卻歸工程師控制。

4、指定分包商

1)指定分包商的概念

指定分包商是由業主(或工程師)指定、選定,完成某項特定工作內容並與承包商簽訂90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

2)指定分包商的特點

指定分包商與一般分包商差異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選擇分包單位的權利不同。承擔指定分包工作任務的單位由業主或工程師選定,而一般分包商則有承包商選擇。

(2)分包合同的工作內容不同。指定分包工作屬於承包商無力完成,不在合同約定應由承包商必須完成範圍之內的工作,而一般分包商的工作則為承包商承包工作範圍的一部分。

(3)工程款的支付開支項目不同。為了不損害承包商的利益,給指定分包商的付款應從暫列金額內開支。須對一般分包商的付款,則從工程量清單中相應工作內容項內支付。

(4)業主對分包商利益的保護不同。如果承包商沒有合法理由而扣押了指定分包商上個 月應得工程款的話,業主有權按工程師出具的證明從本月應得款內扣除這筆金額直接付給指 定分包商。對於一般分包商則無此類規定,業主和工程師不介人一般分包合同履行的監督。

(5)承包商對分包商違約行為承擔責任的範圍不同。除非由於承包商向指定分包商發 布了錯誤的指示要承擔責任外,指定分包商任何違約行為給業主或第三者造成損害而導致索 賠或訴訟不承擔責任。如果一般分包商有違約行為,業主將其視為承包商的違約行為,按照 主合同的規定追究承包商的責任。

5、解決合同爭議的方式

1)解決合同爭議的程序

(1)提交工程師決定。

(2)提交爭端裁決委員會決定。。

(3)雙方協商。任何一方對裁決委員會的裁決不滿意,或裁決委員會在 84 天內沒能作出裁決,在此期限後的 28天內應將爭議提交仲裁。仲裁機構在收到申請後的 56 天才開始審理,這一時間要求雙方盡力以友好的方式解決合同爭議。

(4)仲裁。如果雙方仍未能通過協商解決爭議,則只能在合同約定的仲裁機構最終解決。

2.爭端裁決委員會

(1)爭端裁決委員會的組成。簽訂合同時,業主與承包商通過協商組成裁決委員會。

(2)爭端裁決委員會的性質。屬於非強制性但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相當於我國法律中解決合同爭議的調解,但其性質則屬於個人委託。

(3)工作。由於裁決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解決合同爭議,因此不同於工程師需要常駐工 地。

(4)報酬。付給委員的酬金分為月聘請費和日酬金兩部分,由業主與承包商平均負擔。

  二)風險責任的劃分

通用條件內以投標截止日期前第 28 天定義為“基準日”作為業主與承包商劃分合同風險的時間點。在此日期後發生的作為一個有經驗承包商在投標階段不可能合理預見的風險事 件,按承包商受到的實際影響給予補償;若業主獲得好處,也應取得相應的利益。

業主應承擔的風險義務

1.合同條件規定的業主風險

(1)戰爭、敵對行動、入侵、外敵行動;

(2)工程所在國內發生的叛亂、革命、動亂或軍事政變、篡奪政權或內戰;

(3)不屬於承包商施工原因造成的爆炸、核廢料輻射或放射性污染等;

(4)超音速或亞音速飛行物產生的壓力波;

(5)動亂、騷亂或混亂,但不包括承包商及分包商的僱員因執行合同而引起的行為;

(6)因業主在合同規定以外,使用或佔用永久工程的某一區段或某一部分而造成的損失 或損害;

(7)業主提供的設計不當造成的損失;

(8)一個有經驗承包商通常無法預測和防範的任何自然力作用。

2.不可預見的物質條件

(1)不可預見物質條件的範圍。承包商施工過程中遇到不利於施工的外界自然條件、人 為干擾、招標文件和圖紙均未説明的外界障礙物、污染物的影響、招標文件未提供或與提 供資料不一致的地表以下的地質和水文條件,但不包括氣候條件。

(2)承包商及時發出通知。

(3)工程師與承包商進行協商並作出決定。判定原則是:

1)承包商在多大程度上對該外界條件不可預見。事件的原因可能屬於業主風險或有經驗 的承包商應該合理預見,也可能雙方都應負有一定責任,工程師應合理劃分責任或責任限度。

2)不屬於承包商責任的事件影響程度,評定損害或損失的額度。

3)與業主和承包商協商或決定補償之前,還應審查是否在工程類似部分(如有時)上 出現過其他外界條件比承包商在提交投標書時合理預見的物質條件更為有利的情況

4)但由於工程類似部分遇到的所有外界有利條件而作為對已支付工程款的調整結果不 應導致合同價格的減少,即如果承包商不依據“不可預見的物質條件”提出索賠時,不考慮 類似情況下有利條件承包商所得到的好處,另外對有利部分的扣減不應超過對不利補償的金額。

3.其他不能合理預見的風險

(1)外幣支付部分由於匯率變化的影響。

(2)法令、政策變化對工程成本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