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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相關的合同分類

建設工程相關的合同管理部分重點考察了應考人員對建設工程相關合同的概念及管理、FIDIC合同條件的瞭解程度。瞭解建設工程相關合同的概念及管理、FIDIC合同條件,下面是考試的主要內容:

建設工程相關的合同分類

  一、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它以轉移財產所有權為目的,合同履行後,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歸買受人。

買賣合同的出賣人除了應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並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外,還應對標的物的瑕疵承擔擔保義務。

買賣合同除了應具備合同一般應當具備的內容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買賣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1)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即買賣雙方互負一定義務,出賣人必須向買受人轉移財產所有權,買受人必須支付價款,雙方權利的取得都是有償的。

(2)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買賣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其成立條件,不以實物的交付為成立條件。

(3)買賣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在一般情況下,買賣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並不需要具備特別的形式或履行審批手續。但是,這並不排除一些特殊的買賣合同,如標的額較大的材料設備買賣合同,國家或有關部門在合同形式或訂立過程中有一定的要求。

買賣合同的履行

標的物的交付。標的物的交付是買賣合同履行中最重要的環節,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轉移。

標的物的交付期限。合同雙方應當約定交付標的物的期限,出賣人應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如果雙方約定交付期間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間內的任何時間交付。

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交付期間或約定不明確的,可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如果仍不能確定,則出賣人可隨時履行,買受人也可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佔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標的物的交付地點。合同雙方應當約定交付標的物的地點,出賣人應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如果雙方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約定不明確,事後沒有達成補充協議,也無法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則適用下列規定:

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買受人。

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標的物的風險承擔。

一般情況下,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出賣人未按約定交付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轉移。

標的`物的檢驗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在發現或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

.買賣合同不當履行的處理

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買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價格支付價款;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的,應及時通知出賣人。

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孽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孽息,歸買受人所有。

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於從物。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於主物。

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明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

  二、借款合同

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建設工程貸款,應具備以下條件:

(1)貸款項目必須具備已被批准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有關文件;

(2)貸款項目總投資額中,各項建設資金來源必須正當、落實,要有不少於總投資30%的自籌資金或其他資金,並按國家規定提前存人有關金融機構;

(3)貸款項目必須經過貸款方或委託有資格的諮詢公司的評估,建設條件具備,經濟效益好,具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

(4)貸款項目已納人國家年度投資計劃和貸款方年度信貸計劃;

(5)借款方有較高的管理水平和資信度,並能提供資產抵押擔保或由符合法定條件、具有代為償還能力的第三方擔保。

建設工程借款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合同當事人雙方均負有義務。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是指從支用第一筆借款之日起到全部還清本息止的時間。借款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還本付息。小型項目借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年;大、中型項目借款期限不得超過12年,特大型項目不得超過15年。

  三、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是轉讓財產使用權的合同,合同的履行不會導致財產所有權的轉移,在合同有效期滿後,承租人應當將租賃物交還出租人。

租賃合同的形式沒有限制,但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租賃期限。當事人應當約定租賃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但無最短租賃期限。租賃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當事人對租賃物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

合同中未約定的租金的數額、支付期限和方式,在不能確定的,租賃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租賃物的維修在正常情況下,出租人應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也可約定由承租人承擔維修義務。

租賃合同的履行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貪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也可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四、運輸合同

貨物運輸合同中至少有承運人和託運人兩方當事人,如果運輸合同的收貨人與託運人並非同一人,則貨物運輸合同有承運人、託運人和收貨人三方當事人。

在我國,可以作為承運人的有以下民事主體:

①國有運輸企業,如鐵路局、汽車運輸公司等;

②集體運輸組織,如運輸合作社等;

③城鎮個體運輸户和農村運輸專業户。

可以作為託運人的範圍則非常廣泛,國家機關、企事業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公民等可以成為貨物託運人。

2.貨物運輸合同的種類

貨物運輸合同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進行不同的分類。

(1)以運輸的貨物進行分類。可以將貨物運輸合同分為普通貨物運輸合同、特種貨物(如鮮活貨物等)運輸合同和危險貨物運輸合同。

(2)以運輸工具進行分類。可以將貨物運輸合同分為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公路貨物運輸合同、水路貨物運輸合同、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等。

出現應由承運人承擔的責任應及時索賠。我國的運輸法規對貨物運輸合同的索賠時效作了特別規定,其時效大大短於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一般都是從貨物運抵到達地點或貨運記錄交給託運人、發貨人的次日起算不超過180天。

標籤:建設工程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