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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考點:代理制度

代理制度也是二級建造師的考點之一,具體有什麼內容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相關內容,一起看看吧!

二建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考點: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含義

PS:代理是一種事實行為

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的基本結構:代理是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向第三人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指被代理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被代理人

內部授權委託或法律規定

代理人 外部行為

第三人

特徵: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二者缺一不可

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二)代理的種類

i. 委託代理:是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授權而進行的代理;

ii. 法定代理:是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代理;(不需指定過程)

iii. 指定代理:是根據人民法院或者所有權機關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需要指定過程)(②和③都屬於法定代理)

PS: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關鍵區別是依據不同。

  (三)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責任承擔

1、當授權不明確時,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責任承擔(又稱:有權代理)

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①沒有代理權

2、無權代理 ②超越代理權 的責任承擔

③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

(1) 經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

(2) 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3) 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1、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的責任承擔:

(1) 對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代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2、 代理事項違法的責任承擔: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3、 轉託他人代理的責任承擔:

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轉託的,代理人對所轉託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

緊急情況除外。

  (四)代理終止

1、 委託代理的終止:

①代理事務完成;

② 取消委託或辭去委託;

③ 代理人死亡; 注意:這裏沒有被代理人死亡。

④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⑤ 作為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2、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終止:

①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②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③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④ 取消指定;

⑤ 監護關係消滅;

  相關習題:

1、 下列各項中不屬於委託代理關係終止的原因是( B )。

A、 被代理人取消委託(屬於委託代理終止)

B、 被代理人死亡(屬於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終止)

C、 代理人辭去代理(屬於委託代理終止)

D、 代理人死亡(屬於委託或指定代理終止)

2、 以下不屬於無權代理的是( A、B、C )。

A、 沒有代理權進行活動;

B、 超越代理權進行活動;

C、 代理權終止後進行活動;

D、 濫用代理權進行活動;(部分有權代理,部分無權代理)

E、 代理權限約定不明確;(屬於有權代理)

3、 法定代理主要是為了維護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設計的,法定代理屬於全權代理,法定代理人原則上應代理被代理的有關( D )方面的一切民事法律行為和其他允許代理的行為。

A、生意; B、財產; C、合同; D、責權

4、 以下構成代理關係的是( A )。

A、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 B、招標人與評標委員會

C、總包與分包 D、聯合體牽頭人與聯合體成員

注意:本題是從題意上選擇A,但是他們之間不一定構成代理關係。

5、 由於不具備編寫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甲房地產公司依照《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與乙招標代理公司簽定了一份合同,由乙公司負責公開招標工作,請問:甲、乙之間的這種法律關係屬於( C )。

A、法定代理; B、指定代理 C、委託代理 D、無權代理

  四、財產權制度

1、以所有權為核心的有體財產權制度

財產權體系包括: 2、以知識產權為主體的無體財產權制度

3、以債權、繼承權等為內容的其他財產權制度

重點:債權、物權和知識產權

關於債權:

(一)債的概念: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PS:債是請求他人為一定給付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是法律關係的一種。

給付有二個含義1、作為;2、不作為

(二)債的發生根據:是能夠引起債的發生的法律事實。

(這個法律事實就稱為債權)

債的發生根據主要有:

1、 合同:合同是引起債務關係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據;

債權≈權利(要回來)

債務≈義務(給出去)

2、 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或人身權的行為;

因侵權而產生的債,又稱為“致人損害之債”

3、 不但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或合同根據,有損於他人而取得的利益。

不當得利一旦發生,不但得利人負有返還的義務

(注意:沒有賠償義務)

4、 無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託,也不負有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是自覺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其事務被管理者負有賠償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及直接損失的義務。

5、 債的其他發生根據:遺贈、撫養、發現埋藏物等。

(三)債的消滅(考試重點)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而使既存的債務關係在客觀上不復存在。

1、 債因履行而消滅:(自然終止)債權人的利益得一實現;

2、 債因抵消而消滅:

(1)必須是對等債務

需符合的條件: ( 2)必須是同一類的給付之債;

(3)同類的對等之債都已到履行限期;

3、 債因提存而消滅:

提存的含義:

① 指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

② 債權人下落不明;

③ 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

而致使債務人一時難以履行債務,經公證機關證明或人民法院的`裁決,債務人可以將履行的標的物提交有關部門保存的行為。

提存是債務履行的一種方法。如果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債權人仍不領取提存標的物,應當歸國庫所有。

4、 因混同而消滅:

混同,是指一具體的之債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為一體。

5、 因免除而消滅:

免除,是指債權人放棄債權。

6、 因當事人死亡而解除:僅指具有人身性質的合同之債。(因為人身關係是不可繼承和轉讓的)

相關習題:

1、在建設工程合同關係中,承包人有請求發包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權利,而發包人則因相應地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的義務。這些都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因此都是( D )的關係。

A、債權; B、權; C、責權; D、債

提示:

債權:只包含權利;

債:有二個含義,一是債權,二是債務。

2、張某原是甲建築公司的採購員,辭職後與王某合辦一家乙建築設備租賃公司。張某現以甲公司的名義與長期負責甲公司大客户丙公司簽了3000噸鋼材購銷合同,丙公司對張某辭職並不知情,則對該合同承擔付款義務的應該是( A )。

A、甲建築公司; B、乙建築設備租賃公司

C、張某; D、張某、王某與乙建築設備租賃公司

PS:(1)這題的債是因合同而產生的,合同的雙方是甲建築公司和丙公司,張在中間是表代理行為,承擔付款義務的是甲建築公司,這個法律關係履行結束後,甲公司可以向張某起訴,追回公司的損失。

(2)張某的行為,與乙公司無關。

3、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或合同根據,有損於他人而獲得的利益。下列情況能發生不當得利的是( D )。

A、施工單位向工人支付工資; B、施工單位為工人辦理社會保險

C、施工單位為工人發放降温費; D、施工單位計算錯誤多給張某三天工錢。

3、 承包商有責任在沒有竣工驗收之前保護好工程,這是基於( A )之債。

A、合同; B、無因管理; C、侵權行為; D、不當得利

4、(多選題)下列行為中,一般不能引起債的法律關係產生的是( A )。

A、乙建設單位向若干施工企業發出招標公告;

B、某企業在銀行取款時,由於工作人員疏忽,多支付其2萬元;

C、 施工企業塔式起重機倒塌將附近一超市砸毀;

D、 設單位將施工企業遺留的施工設備代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