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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保險基本原則有哪些

保險從根本上説,是一種危險管理制度,目的是通過危險管理來防止或減少危險事故,把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縮小到最低程度,由此產生了保險與防災減損相結合的原則。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汽車保險基本原則有哪些,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汽車保險基本原則有哪些

  一、保險與防災減損相結合的原則?

保險從根本上説,是一種危險管理制度,目的是通過危險管理來防止或減少危險事故,把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縮小到最低程度,由此產生了保險與防災減損相結合的原則。

  (一)保險與防災相結合的原則

這一原則主要適用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的事先預防。根據這一原則,保險方應對承保的危險責任進行管理,其具體內容包括:調查和分析保險標的的危險情況,據此向投保方提出合理建議,促使投保方採取防範措施,並進行監督檢查;向投保方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共同完善防範措施和設備;對不同的投保方採取差別費率制,以促使其加強對危險事故的管理,即對事故少、信譽好的投保方給予降低保費的優惠;相反,則提高保費等。遵循這一原則,投保方應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主動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履行所有人、管理人應盡的義務;同時,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履行危險增加通知義務。?

  (二)保險與減損相結合的原則?

這一原則主要適用於保險事故發生後的事後減損。根據這一原則,如果發生保險事故,投保方應盡最大努力積極搶險,避免事故蔓延、損失擴大,並保護出險現場,及時向保險人報案。而保險方則通過承擔施救及其他合理費用來履行義務。?

  二、最大誠信原則?

由於保險關係的特殊性,人們在保險實務中越來越感到誠信原則的重要性,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最大限度地遵守這一原則,故稱最大誠信原則。具體講即要求雙方當事人不隱瞞事實,不相互欺詐,以最大誠信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以保證對方權利的實現。最大誠信原則是合同雙方當事人都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其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它是最大誠信原則對投保人的要求。由於保險人面對廣大的投保人,不可能一一去了解保險標的的各種情況,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將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足以影響保險人確定保險費率或增加特別條款的重要情況,向保險人如實告知。保險實務中一般以投保單為限,即投保單中詢問的內容投保人必須如實填寫,除此之外,投保人不承擔任何告訴、告知義務。?

投保人因故意或過失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包括保險人可以據此解除保險合同;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有權拒絕賠付等。?

  (二)履行説明義務?

這是最大誠信原則對保險人的要求。由於保險合同由保險人事先制定,投保人只有表示接受與否的選擇,通常投保人又缺乏保險知識和經驗,因此,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説明合同條款內容。對於保險合同的一般條款,保險人應當履行説明義務。對於保險合同的責任免除條款,保險人應當履行明確説明義務,未明確説明的,責任免除條款不發生效力。?

  (三)履行保證義務?

這裏的保證,是指投保人向保險人作出承諾,保證在保險期間遵守作為或不作為的某些規則,或保證某一事項的真實性,因此,這也是最大誠信原則對投保人的要求。?

保險上的保證有兩種,一種是明示保證,即以保險合同條款的形式出現,是保險合同的內容之一,故為明示。如機動車輛保險中有遵守交通規則、安全駕駛、做好車輛維修和保養工作等條款,一旦合同生效,即構成投保人對保險人的保證,對投保人具有作為或不作為的約束力。另一種是默示保證,即這種保證在保險合同條款中並不出現,往往以社會上普遍存在或認可的某些行為規範為準則,並將此視作投保人保證作為或不作為的承諾,故為默示。如財產保險附加盜竊險合同中,雖然沒有明文規定被保險人外出時應該關閉門窗,但這是一般常識下應該做的行為,這種社會公認的常識,即構成默示保證,也成為保險人之所以承保的基礎,所以,因被保險人沒有關閉門窗而招致的失竊,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四)棄權和禁止抗辯?

這是最大誠信原則對保險人的要求。所謂棄權,是指保險人放棄法律或保險合同中規定的某項權利,如拒絕承保的權利、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等。所謂禁止抗辯,與棄權有緊密聯繫,是指保險人既然放棄了該項權利,就不得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再主張這種權利。?

  三、保險利益原則?

我國《保險法》第11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根據這條規定,保險利益原則主要有兩層含義:其一,投保人在投保時,必須對保險標

的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就可能成為一種賭博,喪失其補償經濟損失、給予經濟幫助的功能。其二,有否保險利益,是判斷保險合同有效或無效的根本依據,缺乏保險利益要件的保險合同,自然不發生法律效力。?

  (一)財產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財產及其相關利益,其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應當具備3個要素:?

(1)必須是法律認可並予以保護的合法利益。?

(2)必須是經濟上的利益。?

(3)必須是確定的經濟利益。?

  (二)人身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壽命和身體,其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壽命和身體所具有的經濟利害關係。以《保險法》第52條規定可以得出,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具有以下特點:?

(1)是法律認可並予以保護的人身關係。?

(2)人身關係中具有財產內容。?

(3)構成保險利益的'是經濟利害關係。?

經濟利害關係雖然無法用金錢估算,但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可以通過約定保額來確定。?

保險利益原則在保險合同的訂立、履行過程中,有不同的適用要求。就財產保險而言,投保人應當在投保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合同成立後,被保險人可能因保險標的的買賣、轉讓、贈與、繼承等情況而變更,因此,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已無關緊要。就人身保險而言,投保時,投保人必須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至於發生保險事故時,投保人是否仍具有保險利益,則無關緊要。?

  四、損失賠償原則?

這是財產保險特有的原則,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在其責任範圍內,對被保險人遭受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的原則。其內涵主要有以下幾點:?

(1)賠償必須在保險人的責任範圍內進行,即保險人只有在保險合同規定的期限內,以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對合同中約定的危險事故所致損失進行賠償。保險期限、保險金額和保險責任是構成保險人賠償的不可或缺的要件。?

(2)賠償額應當等於實際損失額。按照民事行為的準則,賠償應當和損失等量,被保險人不能從保險上獲得額外利益,因此,保險人賠償的金額,只能是保險標的實際損失的金額。換言之,保險人的賠償應當恰好使保險標的恢復到保險事故發生前的狀態。?

(3)損失賠償是保險人的義務。據此,被保險人提出索賠請求後,保險人應當按主動、迅速、準確、合理的原則,儘快核定損失,與索賠人達成協議並履行賠償義務;保險人未及時履行賠償義務時,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五、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的含義是:損害結果必須與危險事故的發生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若危險事故屬於保險人責任範圍的,保險人就賠償或給付。在實際生活中,損害結果可能由單因或多因造成。單因比較簡單,多因則比較複雜,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多因同時發生。若同時發生的都是保險事故,則保險人承擔責任;若其中既有保險事故,也有責任免除事項,保險人只承擔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

(2)多因連續發生。兩個以上災害事故連續發生造成損害,一般以最近的(後因)、最有效的原因為近因,若其屬於保險事故,則保險人承擔賠付責任。但後果是前因直接自然的結果、合理連續或自然延續時,以前因為近因。?

(3)多因間斷髮生。即後因與前因之間沒有必然因果關係,彼此獨立。這種情況的處理與單因大致相同,即保險人視各種獨立的危險事故是否屬於保險事故,決定是否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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