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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保險公估人考試知識點:保險基本原則

  一、保險利益原則

2016保險公估人考試知識點:保險基本原則

A、保險利益及其成立條件

含義: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的過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成立的條件

1、應為合法的利益

2、應為經濟上有價的利益

3、應為確定的利益

4、應為具有利害關係的利益

B、主要險種的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

1、財產所有人

2、抵押權人與質權人的保險利益

3、負有經濟責任的財產保管人、承租人等的保險利益

4、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

1、本人

2、投保人對配偶、子女、父母的生命和身體具有保險利益

3、投保人對上述兩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撫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具有保險利?

4、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責任保險的保險利益

1、各種固定場所的所有人或經營人

2、各類專業人員

3、製造商、銷售商等

信用保證保險的.保險利益

權利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建立合同關係的

C、保險利益的時效

財產保險

要求從合同訂立到合同終止,始終都應存在保險利益

海洋運輸貨物保險利益在時效上具有一定的靈活性,規定投保時可以不具有保險利益,索賠時必須

人身保險

投保時必須具有保險利益,索賠時不追究有無保險利益

D、保險利益原則存在的意義

1、避免賭博行為的發生

2、防止道德風險的產生

3、便於衡量損失、避免保險糾紛

  二、最大誠信原則

基本內容

1、告知

無限告知

詢問回答告知(又稱主觀告知)

2、保證

根據保證事項是否已存在分

根據保證存在的形式分

1>明示保證

2>默示保證

海上保險的默示保證

1。保險的船舶必須有適航能力

要按約定的或習慣的航線航行

必須從事合法的運輸業務

3、棄權與禁止反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