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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股權轉讓協議不繳個税情形

在股權轉讓協議履行期間,雙方因發生爭議、糾紛而訴諸仲裁或訴訟並解除協議的,或者雙方主動協商解除協議的,均不認定轉讓方發生個税的納税義務。下面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個人股權轉讓協議不繳個税情形,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個人股權轉讓協議不繳個税情形

  一、個人股權轉讓的個人所得税納税義務

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税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的規定,個人轉讓境內企業股權的,轉讓方為個税的納税義務人,受讓方為個税的扣繳義務人,兩主體應履行的個人所得税納税義務要素如下:

1、納税申報

在個人股權轉讓交易過程中,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產生納税申報的程序性義務,應當在下列事項成就的次月15日前向被轉讓企業所在地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

(1)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2)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

(3)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4)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5)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

(6)税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2、扣繳税款

股權受讓方向個人轉讓方支付股權轉讓價款時,應當依照税法規定的轉讓方個税應納税所得額在股權轉讓價款中扣收,並依照個人所得税法第九條的規定於扣收税款的次月十五日之前上繳主管税務機關。

  二、兩類解除股權協議的`情形不繳個税

在實務中,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可能會因為發生糾紛、爭議、其他協商事項或因違法事項而主動或被動地解除股權轉讓協議,但由於在糾紛、爭議或其他事項發生之時,股權轉讓協議已經簽訂,股權轉讓價款可能全部或部分被支付,甚至股東工商變更登記已經完成。在這種情況下,轉讓方收回了被轉讓的股權,並退還了收取的股權轉讓價款,當所涉個税已經扣繳完成時,個人轉讓方是否有權要求税務機關退回税款,當所涉個税尚未扣繳時,個人轉讓方是否可以不繳個税?針對這兩個問題,國家税務總局對發生在四川的一個個案作出了《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納税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05]130號),共有兩條,規定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徵管法)的有關規定,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税。轉讓行為結束後,當事人雙方簽訂並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徵收的個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二、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裁決、停止執行原股權轉讓合同,並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由於其股權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實現,隨着股權轉讓關係的解除,股權收益不復存在,根據個人所得税法和徵管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從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出發,納税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税。”

根據上述規定,筆者分析,在以下兩類股轉協議解除的情形中,個人轉讓方不發生個税納税義務:

(一)股權轉讓協議未履行完畢,雙方主動解除協議

據國税函[2005]130號文第一條的規定,判斷股權轉讓協議從未履行完畢有兩個考察因素,分別是股權是否已作變更登記和股權轉讓所得是否實現。

1、款項支付完成,但尚未完成股權變更登記的情形

在股權轉讓交易過程中,受讓方已經向轉讓方支付完價款,但尚未完成股權變更登記,雙方最終協議解除股權轉讓協議,且轉讓方將收取的股權轉讓款返還給受讓方的,由於轉讓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最終未能實現,應認定其不發生個税的納税義務。

2、股權變更登記完成,但款項尚未支付完成的情形

在股權轉讓交易過程中,轉讓方與受讓方已經完成了股權的變更登記,但受讓方尚未向轉讓方完成支付,雙方最終協議解除股權轉讓協議的,由於轉讓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最終無法實現,應認定其不發生個税的納税義務。

3、款項支付和股權變更均未完成的情形

在款項未支付且股權變更未完成的情形中,雙方協商解除協議的,轉讓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最終沒有實現,應認定其不發生個税的納税義務。

(二)股權轉讓協議未履行完畢,但因仲裁、司法裁判等被動原因解除

據國税函[2005]130號文第二條的規定,在履行股權轉讓協議的過程中,與上述情形相同,股權轉讓協議尚未履行完畢也包含三種情形,分別是:

1、款項支付完成,但尚未完成股權變更登記;

2、股權變更登記完成,但款項尚未支付完成;

3、款項支付和股權變更均未完成。

在上述三種情形中,當雙方發生糾紛或爭議並且無法協商解決的,經仲裁機關仲裁或法院司法裁判決定需要解除合同,且雙方遵從仲裁裁決或法院裁判返還已經支付的部分價款的,也應認定為轉讓方的股權轉讓所得尚未實現,不應承擔個税的納税義務。如果納税人已經作出了納税申報,且扣繳義務人已經依照税法規定代扣代繳了轉讓方的個人所得税款,納税人有權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