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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小企業促進法草案規定

修訂草案規定由國務院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協調部門,牽頭組織實施國家中小企業政策,對全國中小企業發展促進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監督檢查和指導服務,以加強對中小企業工作的組織領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最新中小企業促進法草案規定,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最新中小企業促進法草案規定

  亮點1:明確牽頭部門

修訂草案規定由國務院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協調部門,牽頭組織實施國家中小企業政策,對全國中小企業發展促進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監督檢查和指導服務,以加強對中小企業工作的組織領導。

  亮點2:破解融資難題

修訂草案從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建設、推進普惠金融服務、完善金融組織體系、構建專業化經營與差異化考核體系、創新金融服務和擔保方式、大力發展直接融資和多層次資本市場、建立社會化的信用信息徵集與評價體系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具體規定,加強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的融資支持。

  亮點3:減輕企業負擔

修訂草案在總則中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規範行政許可事項,依法開展管理工作,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檢查、評比等行政行為。

同時,修訂草案在專設的“權益保護”一章中作出規定,來減輕企業負擔。修訂草案規定,規範涉企收費、現場檢查等行政行為,建立和實施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制度,任何單位不得執行目錄清單之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國家對微型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優惠政策;嚴禁行業協會、商會依靠代行政府職能或利用行政資源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針對一些大企業以及政府部門拖欠中小企業資金這一突出問題,修訂草案規定:政府部門和大型企業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款項;中小企業有權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並要求對拖欠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中小企業可以就拖欠資金問題向中小企業維權服務機構申請協助。

  亮點4:設立發展基金

修訂草案總結近年來實施經驗,進一步規範了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明確重點用於支持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促進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和服務平台建設;專項資金向小微企業傾斜,資金管理使用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實行預算績效管理

但是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多年來一直未落實。2015年9月國務院發佈了設立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決定,明確基金的性質為政策性基金,按市場化原則操作,重點支持種子期、初創期成長型中小企業發展。為此,修訂草案對該條款作出補充細化,同時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亮點5:細化扶持規定

許多地方和企業反映,現行法律在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創新和市場開拓方面規定得比較原則,建議補充細化有關扶持規定,加大支持力度。

修訂草案規定:

1、改善企業創業環境,優化審批流程,實現小型微型企業行政許可便捷;

2、規定政府為創業者提供法律法規、工商財税、社會保險等方面的諮詢服務,鼓勵引導社會服務機構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創業培訓等綜合服務,鼓勵發展為小型微型企業創業提供服務的互聯網平台;

3、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減輕微型企業申請和維護知識產權的費用等負擔;

4、鼓勵中小企業參與產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發、標準制定和國家科研項目實施,支持中小企業行業協會、商會等參與標準的制定;

5、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大型企業等向中小企業開放試驗設施,開展技術研發與合作,幫助企業開發新產品,培養專業人才;

6、鼓勵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等現代技術手段在中小企業技術改造、轉型升級和生產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應用;

7、規定政府採購應當優先安排向中小企業購買商品或者服務,提高小微企業在政府採購中的份額。

  亮點6:增加服務供給

修訂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公益性服務;國家鼓勵各類社會專業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信息諮詢、信用服務、投資融資、人才引進、法律諮詢和維權服務等專業服務。此外,中小企業普遍反映,各級各類政府部門服務信息零散、龐雜,不好找、不好用,信息化服務水平不高。

同時,修訂草案規定,國家統計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統計調查制度,加強監測分析,定期發佈有關信息;各級政府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協調部門的網站,應當彙集並提供涉及中小企業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創業、創新、金融、市場、權益保護等各類政務服務信息供免費查詢。同時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其他部門的網站應當提供本部門涉及中小企業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等各類政務服務信息。

  亮點7:加強監督檢查

修訂草案對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改進政府的服務等作了規定,並明確責任追究:

一是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中小企業工作評價列入年度考核範圍;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本法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及時進行糾正,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中小企業促進工作情況和本法各項規定的實施情況。

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和效果的審計檢查、企業評價、社會評價機制和資金使用動態評估制度。

三是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協調部門應當建立專門渠道,聽取中小企業對政府相關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向相關部門反饋,督促改進。

專家解讀:修訂草案的這一規定值得肯定,尤其是其中“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具有現實意義。但是,除了草案中的“治標”之策,還要注重“治本”,即通過相關的制度設計查缺補漏,消除制度盲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