糯米文學吧

位置:首頁 > 職業 > 生產管理師

廣東省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全文」

廣東省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7月15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7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全文」

廣東省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漁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廣東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漁業船舶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漁業船舶所有者、經營者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漁業船舶船長對漁業船舶的安全生產承擔直接責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產保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漁業船舶更新改造,鼓勵和引導使用標準化漁業船舶,提高漁業船舶安全適航性;劃定並公佈漁港水域,加強漁港、避風塘等防災減災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維護,提高漁業船舶安全生產保障能力。

第七條 漁港範圍內生產經營者應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漁業船舶所有者、經營者應當建立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按照規定配備適任漁業船員(以下簡稱船員),配置和使用安全生產設備,安裝電子身份識別標籤,定期保養漁業船舶,確保漁業船舶安全適航。

漁業船舶所有者、經營者為企業的,還應當配備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制定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應急預案,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檔案和考核與獎懲制度,定期組織開展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宣傳教育。

漁業船舶安全生產設備配置標準和管理規定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八條 漁業船舶船長應當落實船員崗位安全生產職責以及航行安全、跟幫生產等安全生產製度;定期組織檢查安全生產設備、證書證件、船員配備以及漁業船舶適航等情況,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落實整改措施。

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應當履行船員職責,服從指揮和管理,按照規定使用安全生產通信指揮系統終端,發現隱患應當向船長報告並及時排除。

第九條 禁止漁業船舶從事下列活動:(一)被責令停航後未按照要求整改;(二)擅自改變船體結構;(三)危險天氣警報未解除情況下出航;(四)超過核定航區或者抗風等級航行和作業;(五)在主航道、通航分道、橋樑水域、樞紐閘口水域、橫水渡口水域、錨地、碼頭前沿以及迴旋水域等通航密集區域從事捕撈活動;(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活動。

被責令停航的漁業船舶,應當按照要求整改後方可從事漁業生產活動。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損壞漁業船舶助航、導航、通信、消防等公共安全設施設備。

造成公共安全設施設備損壞的,應當依法賠償。當地主管部門對損壞的公共安全設施設備應當及時修復。

  第三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漁業船舶安全生產責任管理年度目標和工作措施,將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落實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漁業船舶安全生產責任人,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漁業船舶跟幫生產製度和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台賬,督促漁業船舶所有者、經營者以及船長依法生產,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一)宣傳貫徹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普及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知識;(二)組織實施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分類監管,開展漁業船舶安全檢查及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三)組織實施漁業船舶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協調漁業船舶安全生產應急處置;(四)開展漁業船舶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建設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動態監管信息系統;(五)調查與處理漁業船舶水上事故;(六)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無照修建漁業船舶和銷售假冒偽劣船用產品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