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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物業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實行業主自治、專業服務與社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小編下面為大家整理關於長沙的物業管理條例,歡迎閲讀參考:

長沙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市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促進住宅小區物業的合理使用,創造良好的居住環境,根據建設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

第三條 下列用語在本辦法中的含義:

(一)住宅小區是指以住宅房屋為主,並有相應配套公共設施和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區。

(二)物業是指住宅小區內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公共設施和場地。

(三)業主是指住宅小區內各類房屋的所有權人。

(四)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其他非業主使用人。

(五)物業管理是指對住宅小區內物業實施維護、修繕、管理,併為業主和使用人提供償服務的活動。

第四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轄區內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的領導,做好組織協調工作。建設、規劃、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物價、市政、環衞、園林、電力、電信、公用事業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配合做好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有關工作。

  第二章 物業管理組織

第六條 住宅小區入住率達50%以上時,所在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開發建設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召集第一次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第一次業主代表大會的召開辦法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管委會成立後,應負責每年召集一次業主代表大會,必要時,經20%以上業主代表要求,可不受每年一次的限制。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由出席會議的代表過半數以上票數通過,方能有效。

第七條 業主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罷免管委會委員;

(二)審議通過或修訂管委會章程和物業管理公約;

(三)聽取和審議管委會工作報告;

(四)改變或撤銷管委會作出的不當決定;

(五)決定本住宅小區內物業管理的重大事項。

第八條 管委會委員主要在業主中選舉產生,也可聘請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和公安派出所的人員擔任,其中業主委員應不少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管委會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主任和副主任由管委會委員選舉產生。管委會每屆任期3年,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九條 管委會的職責:

(一)聽取和反映住宅小區業主及使用人的意見和要求,代表和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二)召集和主持業主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貫徹落實業主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擬訂管委會章程和物業管理公約;

(四)選聘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五)審議物業管理公司制定的年度物業管理計劃和物業管理重大措施,並監督執行;?

(六)檢查、督促住宅小區各項管理工作的實施和規章制度的執行,協助物業管理公司落實各項管理工作;

(七)協助、配合居委會搞好有關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管委會產生後,應當在30日內經所在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到民政部門辦理社團法人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公司必須領取營業執照並按規定取得物業管理資質證書後,方可從事物業管理業務。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公司根據與管委會簽訂的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實施管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管理服務事項、權限、標準、費用、期限,違約責任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簽訂後,應在30日內報所在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新建住宅小區在管委會成立前,由開發建設單位自行或委託物業管理公司對住宅小區實施物業管理,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管委會成立後,應依照本辦法規定招標選聘物業管理公司對住宅小區實施物業管理。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制定本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具體規定並組織實施;

(二)制止違反本辦法和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公約有關規定的行為;

(三)選聘專業公司或人員承擔物業管理專項業務;

(四)請求管委會協助管理;

(五)依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管理服務費用;

(六)依法開展多種經營,以其收益補充物業管理經費;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公司的義務:

(一)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依法進行管理服務和經營活動;

(二)接受管委會和業主及使用人的監督;

(三)制定年度物業管理計劃和重大物業管理措施並提交管委會審議或認可;

(四)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住宅小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導和檢查監督。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

第十六條 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及設備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二)公共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三)公共場所和服務配套設施的經營、維護和管理;

(四)管理公共綠地,搞好環境衞生和安全防範;

(五)業主和使用人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新建住宅小區移交時,開發建設單位應向管委會移交下列住宅小區工程建設資料:

(一)住宅小區規劃圖、竣工總平面圖;

(二)單體建築竣工圖、設備佈置圖;

(三)住宅小區綠化、給排水系統圖及地下管網竣工圖;

(四)其他必要的資料。

第十八條 住宅小區的單體建築竣工驗收合格並交付使用後一年內,開發建設單位應按有關規定負責保修,也可委託物業管理公司保修,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支付。

第十九條 住宅小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佔用綠地、損壞樹木花草及園林綠化設施;

(二)佔用道路、停車場和其他公共場所,拆除或損壞公共設施;

(三)在公共用地上亂搭亂建、擺設攤擔、店外經營及影響市容觀瞻的亂貼、亂掛;

(四)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五)聚眾喧鬧、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

(六)亂丟雜物、垃圾和其他污染環境的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物業管理公約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