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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大理物業管理條例,即大理市物業管理實施辦法(試行),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大理市物業管理實施辦法全文,歡迎大家閲讀參考!

大理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雲南省物業管理規定》第三條的授權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應當遵守國家《物業管理條例》、《雲南省物業管理規定》等配套規定和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種物業都要逐步建立業主自治與物業管理企業專業管理相結合的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體制。

第四條 大理市建設局是本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大理市房地產管理處具體負責物業管理行業的日常工作。

民政、規劃、城市管理、工商、物價、公安、環保、供電、供排水、有線電視、通訊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實施本辦法。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工作。

  第二章 業主自治管理

第五條 業主通過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物業實施自治管理。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委員會通過業主大會選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以下條件:1、擁護黨的領導,遵紀守法,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道德實施綱要》;2、具有公民政治權利;3、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羣眾基礎;4、具備一定組織協調能力和議事能力;5、積極維護業主利益和帶頭履行業主義務的產權人。

業主委員會委員由業主大會籌備委員會組織推薦候選人,經民主選舉產生。

業主大會的議題應提前告知業主,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應及時在本物業區域內公佈。

第六條 住宅區符合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條件時,應依照相關規定和本辦法及時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七條 首次業主大會應當在行政主管部門和居民委員會的指導下,由房屋管理單位、部門(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單位)、開發建設單位、物業前期聘請的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代表組成業主大會籌備委員會,負責業主大會的籌備工作。

第八條 首次業主大會籌備委員會負責做好以下工作:

(一)協商確定召開業主大會的形式、時間、地點和內容;

(二)協商業主委員會組成人數,並按業主委員會成員條件推薦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候選人名單及基本情況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佈;

(三)起草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章程和業主公約草案,並在大會召開前15日發給參加會議的成員徵求意見;

(四)做好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各項會務準備工作;

(五)主持召開首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九條 首次業主大會除行使《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權利外,還應審議通過以下事項:

(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

(二)業主委員會日常工作權限;

(三)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及任期;

(四)物業管理企業的選聘辦法;

(五)物業的有關公共管理規定;

(六)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因各種原因不能正常召開時,可採用問卷調查的方式,經全體業主簽字認可,確定通過審議事項。但整個調查過程必須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審批、檢查,具體程序應遵循:呈報、審批、查實問卷調查結果等。

第十條 首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人數,根據物業大小情況,一般為3—9人(單數),特殊物業報經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可適當增加人選。業主委員會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備案。業主委員會申請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業主委員會登記備案表;

(二)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及選票;

(三)業主委員會成員簡歷,身份證(複印件),聯繫方式;

(四)業主大會審議通過的主要事項。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通過選舉產生主任1名和副主任若干名,業主委員會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根據相關規定履行職責,督促全體業主、使用人遵守物業管理的法規、規章、制度和業主公約,幫助物業管理企業實施本區域的物業管理,配合物業管理企業解決在實施管理服務中的重大問題,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居民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積極配合社區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主任享有下列權利:

(一)負責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二)經業主委員會授權,核籤物業維修等項目的費用,代表業主委員會對外簽約或簽署文件;

(三)業主委員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業主委員會主任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物業管理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和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辦事公正、負責;

(二)完成業主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三)代表業主委員會處理事務;

(四)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的培訓和指導。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一般為3—5年,具體期限由其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確定,可以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3個月前,應及時換屆選舉。業主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的具體籌備工作,並參照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方式成立換屆選舉工作籌備委員會。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配合做好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社區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第三章 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在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按照建設部《物業管理資質管理辦法》,經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後,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物業管理企業領取資質證書後,方可從事與資質相應的物業管理服務活動。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實行年檢制度。年檢重點是物業管理企業物業服務協議或物業服務合同、履約能力、承諾落實情況、物業管理服務質量、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業主和業主委員會對物業管理企業的評議、年度工作業績、財務報表、資質登記的有關事項變更以及執行法律法規政策等方面的情況。

第十八條 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物業技術人員應取得相應行業的技術資格證書;物業管理企業應對新聘用的物業管理工作人員進行上崗培訓。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十九條 建設(開發)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報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開發)單位制定的業主臨時公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物業買受人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業主臨時公約》予以書面承諾。

《業主臨時公約》至業主大會審議通過的業主公約生效時終止。

第二十條 建設(開發)單位按照建設與管理相分離的原則,在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在房屋預(銷)售前代表未來業主,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提前介入,與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協議,承擔前期物業服務。同時,物業管理提前介入將作為核發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所必須的前置條件。

投標人少於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採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

物業管理企業在中標後15天內,應當與建設開發單位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包括中標單位的投標書、現場答辯中所承諾的服務標準。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自簽訂之日起10日內,報市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在與建設(開發)單位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後15日內派員進駐現場,其主要職責為:

(一)熟悉場地,掌握開發地塊的管網、線路佈置及設施設備功能情況;

(二)結合物業管理特點,對設計方案提出修正建議;

(三)根據建設(開發)單位設計方案的要求和向業主承諾的條件,掌握招標書所列內容,如期完成各項配套設施設備安裝及相關場地建設情況;查驗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情況,並提出整改意見;

(四)在開發企業與物業買受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同時,與物業買受人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並解釋物業管理政策;

(五)根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做好房屋交付中接待業主入住的各項相應準備工作。

第二十二條 前期物業服務協議和物業服務合同中必須約定物業管理具體服務事項、服務質量要求、服務費標準、服務費收取辦法、服務期限、裝飾裝修管理服務以及其它事項。

前期物業服務事項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物業服務內容及要求;

(二)物業建設期間參與內容、職責及權限;

(三)房屋接交過程的授權範圍及職責;

(四)協助管理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安全防範、消防、交通等事項。其中安全防範和交通車輛管理必須明確約定具體的服務標準和責任;

(五)物業裝飾裝修的管理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