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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價工程師常犯錯誤及風險責任

造價工程師在工作中有一些常犯的錯誤。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造價工程師常犯錯誤及風險責任的知識,歡迎閲讀

造價工程師常犯錯誤及風險責任

  ①擅自認定合同無效:

取得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的人是學過一些法律知識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合同無效的認定有明確規定,但這些規定不能簡單的去理解,例如在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上很多非法律專業人士是無法理解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第一卷第二章《合同法》總則(P55頁)《謹慎正確地認定合同無效》是這樣規定的:“鼓勵交易是《合同法》的重要精神,要謹慎正確地認定合同無效,人民法院審理合同糾紛案件不應產生阻礙合法交易的後果。具體來説:.......其次,只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才能確認合同無效。而強制性規定又包括管理性規範和效力性規範。管理性規範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未明確規定違反此類規範將導致合同無效的.規範。此類規範旨在管理和處罰違反規定的行為,但並不否認該行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效力性規範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該類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的規範,或者雖未明確規定違反之後將導致合同無效,但若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規範。此類規範不僅旨在處罰違反之行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因此,只有違反了效力性的強制規範的,才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另外又規定了幾種無效的情形,即:<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②合同無效即按定額重新計算造價:

有些造價工程師認為合同無效後應該按照當地定額計價的方式重新計算工程量、套定額和取費的觀點是完全錯誤的。合同無效可以區分為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確認合同部分無效,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③正確區分合同範圍內外的工程:

在總價包乾的工程項目中,閉口價重新計算是有些造價工程師常犯的錯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22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鑑定的,不予支持。第23條:當事人對部分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僅對有爭議的事實進行鑑定,但爭議事實範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請求對全部事實鑑定的除外。

  工期簽證或延誤工期責任的劃分隨意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一般會約定工期延誤時的賠償與工期提前時的獎勵。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工程質量、造價、工期的鑑定是最為複雜的鑑定內容,施工企業在提交的工程結算報告中往往會簡單的提交一些對自己有利的工期延期證明。作為造價工程師應在徵得建設單位同意的情況下謹慎的予以認定,必要時要結合工程網絡計劃中的關鍵線路、監理日誌等有關資料予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