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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對出口退税報關單管理辦法2017

報關員2.01W

引導語:出口貨物退税,簡稱出口退税,指對出口商品已徵收的國內税部分或全部退還給出口商的一種措施,這也是國際慣例。以下是本站小編分享給大家的海關對出口退税報關單管理辦法2017,歡迎閲讀!

海關對出口退税報關單管理辦法2017

第一條

為了正確執行國家對出口產品的退税政策,支持外貿發展,加強對出口退税報關單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出口企業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向海關辦理申領出口退税報關單手續。海關按規定收取簽證費。

 第三條

出口企業申領出口退税報關單,應於海關放行貨物之日起十五日內(第十五日為法定節假日時順延)辦理完畢。海關放行貨物之日指裝載出口貨物的運輸工具辦結海關手續之日。

 第四條

出口企業向税務機關辦理出口產品退税時,必須提供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退税報關單。

 第五條

出口企業必須認真填寫出口退税報關單,並編填申報企業編號。

 第六條

海關在接受出口企業報關時,對企業申報出口的高税率產品(產品清單見附件),嚴格審核後應將出口退税報關單封入關封,交出口企業送交退税地税務機關。如報關單位為代理報關企業,則由代理報關企業在關封上註明出口企業名稱、地址,交海關封入關封后,由代理報關企業轉交出口企業送交退税地税務機關。

  第七條

對海關已簽發出口退税報關單的貨物,如遇特殊情況發生退關或退運,報關單位應向原報關出口地海關出示當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縣級以上税務機關的證明,證明其貨物未辦理出口退税或所退税款已退回税務機關,海關方予辦理該批貨物的退關手續。

  第八條

有關單位或企業丟失海關已簽發的.出口退税報關單,要求海關補辦時,應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務機關出具該批貨物未辦理出口產品退税的證明,並經海關查對核實貨物確已出口,可補簽出口退税報關單。海關應簽註“補辦”字樣,並按規定收取簽證費。

第九條

對出口企業報關時採取以少報多,以次(廢)充好,以低税率產品冒充高税率產品等企圖騙取出口退税行為的,在現場發現部分由海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對出口企業向税務機關申報退税後,發現騙取退税行為的由税務機關按“關於加強出口產品退税管理的聯合通知”[國税發(1991)003號]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對來料加工復出口的產品,三資企業出口的產品以及按海關對保税工廠監管方式生產的出口產品,海關不簽發出口退税報關單。

第十一條

對進料加工復出口的產品,海關應在退税報關單上加蓋“進料加工”戳記。

 第十二條

出口退税報關單由海關總署統一印製。該報關單採用淺黃色紙張,按現行出口貨物報關單格式印製,並註明“出口退税專用”字樣。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