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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報關員資格考試教材-報關單填制規範

報關員1.19W

為規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申報行為,統一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要求,保證報關單數據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有關法規,制定本規範。

2015年報關員資格考試教材-報關單填制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在本規範中採用“報關單”、“進口報關單”、“出口報關單”的提法。

  報關單各欄目的填制規範如下:

  一、預錄入編號

本欄目填報預錄入報關單的編號,預錄入編號規則由接受申報的海關決定。

  二、海關編號

本欄目填報海關接受申報時給予報關單的編號,一份報關單對應一個海關編號。

報關單海關編號為18位,其中第1-4位為接受申報海關的編號(海關規定的《關區代碼表》中相應海關代碼),第5-8位為海關接受申報的公曆年份,第9位為進出口標誌(“1”為進口,“0”為出口;集中申報清單“I”為進口,“E”為出口),後9位為順序編號。在海關H883/EDI通關系統向H2000通關係統過渡期間,後9位的編號規則同H883/EDI通關係統的要求,即1-2位為接受申報海關的編號(海關規定的《關區代碼表》中相應海關代碼的後2位),第3位為海關接受申報公曆年份4位數字的最後1位,後6位為順序編號。

  三、進口口岸/出口口岸

本欄目應根據貨物實際進出境的口岸海關,填報海關規定的《關區代碼表》中相應口岸海關的名稱及代碼。特殊情況填報要求如下:

進口轉關運輸貨物應填報貨物進境地海關名稱及代碼,出口轉關運輸貨物應填報貨物出境地海關名稱及代碼。按轉關運輸方式監管的跨關區深加工結轉貨物,出口報關單填報轉出地海關名稱及代碼,進口報關單填報轉入地海關名稱及代碼。

在不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税監管場所之間調撥、轉讓的貨物,填報對方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税監管場所所在的海關名稱及代碼。

其他無實際進出境的貨物,填報接受申報的海關名稱及代碼。

  四、備案號

本欄目填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在海關辦理加工貿易合同備案或徵、減、免税備案審批等手續時,海關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手冊》、電子賬冊及其分冊(以下統稱《加工貿易手冊》)、《進出口貨物徵免税證明》(以下簡稱《徵免税證明》)或其他備案審批文件的編號。

一份報關單隻允許填報一個備案號。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一)加工貿易項下貨物,除少量低值輔料按規定不使用《加工貿易手冊》及以後續補税監管方式辦理內銷徵税的外,填報《加工貿易手冊》編號。

使用異地直接報關分冊和異地深加工結轉出口分冊在異地口岸報關的,本欄目應填報分冊號;本地直接報關分冊和本地深加工結轉分冊限制在本地報關,本欄目應填報總冊號。

加工貿易成品憑《徵免税證明》轉為減免税進口貨物的,進口報關單填報《徵免税證明》編號,出口報關單填報《加工貿易手冊》編號。

對加工貿易設備之間的結轉,轉入和轉出企業分別填制進、出口報關單,在報關單“備案號”欄目填報《加工貿易手冊》編號。

(二)涉及徵、減、免税備案審批的報關單,填報《徵免税證明》編號。

(三)涉及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實行原產地證書聯網管理(香港CEPA、澳門CEPA,下同)的報關單,填報原產地證書代碼“Y”和原產地證書編號。

(四)減免税貨物退運出口,填報《減免税進口貨物同意退運證明》的編號;減免税貨物補税進口,填報《減免税貨物補税通知書》的編號;減免税貨物結轉進口(轉入),填報《徵免税證明》的編號;相應的結轉出口(轉出),填報《減免税進口貨物結轉聯繫函》的編號。

(五)涉及構成整車特徵的汽車零部件的報關單,填報備案的Q賬冊編號。

  五、合同協議

本欄目填報進出口貨物合同(包括協議或訂單)編號。

  六、進口日期/出口日期

進口日期填報運載進口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的日期。

出口日期指運載出口貨物的運輸工具辦結出境手續的日期,本欄目供海關簽發打印報關單證明聯用,在申報時免予填報。

無實際進出境的報關單填報海關接受申報的日期。

本欄目為8位數字,順序為年(4位)、月(2位)、日(2位)。

  七、申報日期

申報日期指海關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受委託的報關企業申報數據的日期。以電子數據報關單方式申報的,申報日期為海關計算機系統接受申報數據時記錄的日期。以紙質報關單方式申報的,申報日期為海關接受紙質報關單並對報關單進行登記處理的日期。

申報日期為8位數字,順序為年(4位)、月(2位)、日(2位)。本欄目在申報時免予填報。

  八、經營單位

本欄目填報在海關注冊登記的對外簽訂並執行進出口貿易合同的中國境內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的名稱及海關注冊編碼。

特殊情況下填制要求如下:

(一)進出口貨物合同的簽訂者和執行者非同一企業的,填報執行合同的企業。

(二)外商投資企業委託進出口企業進口投資設備、物品的,填報外商投資企業,並在標記嘜碼及備註欄註明“委託某進出口企業進口”。

(三)有代理報關資格的報關企業代理其他進出口企業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時,填報委託的進出口企業的名稱及海關注冊編碼。

  九、收貨單位/發貨單位

(一)收貨單位填報已知的進口貨物在境內的最終消費、使用單位的名稱,包括:

1.自行從境外進口貨物的單位。

2.委託進出口企業進口貨物的單位。

(二)發貨單位填報出口貨物在境內的生產或銷售單位的名稱,包括:

1.自行出口貨物的單位。

2.委託進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的單位。

(三)有海關注冊編碼或加工企業編碼的收、發貨單位,本欄目應填報其中文名稱及編碼;沒有編碼的應填報其中文名稱。使用《加工貿易手冊》管理的貨物,報關單的收、發貨單位應與《加工貿易手冊》的“經營企業”或“加工企業”一致;減免税貨物報關單的收、發貨單位應與《徵免税證明》的“申請單位”一致。

  十、申報單位

自理報關的,本欄目填報進出口企業的名稱及海關注冊編碼;委託代理報關的,本欄目填報經海關批准的報關企業名稱及海關注冊編碼。

本欄目還包括報關單左下方用於填報申報單位有關情況的相關欄目,包括報關員、報關單位地址、郵政編碼和電話號碼等欄目。

  十一、運輸方式

運輸方式包括實際運輸方式和海關規定的特殊運輸方式,前者指貨物實際進出境的運輸方式,按進出境所使用的運輸工具分類;後者指貨物無實際進出境的運輸方式,按貨物在境內的流向分類。

本欄目應根據貨物實際進出境的運輸方式或貨物在境內流向的類別,按照海關規定的《運輸方式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運輸方式。

(一)特殊情況填報要求如下:

1.非郵件方式進出境的快遞貨物,按實際運輸方式填報;

2.進出境旅客隨身攜帶的貨物,按旅客所乘運輸工具填報;

3.進口轉關運輸貨物,按載運貨物抵達進境地的運輸工具填報;出口轉關運輸貨物,按載運貨物駛離出境地的運輸工具填報;

4.不復運出(入)境而留在境內(外)銷售的進出境展覽品、留贈轉賣物品等,填報“其他運輸”(代碼9);

(二)無實際進出境貨物在境內流轉時填報要求如下:

1.境內非保税區運入保税區貨物和保税區退區貨物,填報“非保税區”(代碼0);

2.保税區運往境內非保税區貨物,填報“保税區”(代碼7);

3.境內存入出口監管倉庫和出口監管倉庫退倉貨物,填報“監管倉庫”(代碼1);

4.保税倉庫轉內銷貨物,填報“保税倉庫”(代碼8);

5.從境內保税物流中心外運入中心或從中心運往境內中心外的貨物,填報“物流中心”(代碼W);

6.從境內保税物流園區外運入園區或從園區運往境內園區外的貨物,填報“物流園區”(代碼X);

7.從境內保税港區外運入港區(不含直通)或從港區運往境內港區外(不含直通)的貨物,填報“保税港區”(代碼Y),綜合保税區比照保税港區填報;

8.從境內出口加工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以下簡稱珠海園區)外運入加工區、珠海園區或從加工區、珠海園區運往境內區外的貨物,區外企業填報“出口加工區”(代碼Z),區內企業填報“其他運輸”(代碼9);

9.境內運入深港西部通道港方口岸區的貨物,填報“邊境特殊海關作業區”(代碼H);

10.其他境內流轉貨物,填報“其他運輸”(代碼9),包括特殊監管區域內貨物之間的流轉、調撥貨物,特殊監管區域、保税監管場所之間相互流轉貨物,特殊監管區域外的加工貿易餘料結轉、深加工結轉、內銷等貨物。

  十二、運輸工具名稱

本欄目填報載運貨物進出境的運輸工具名稱或編號。填報內容應與運輸部門向海關申報的艙單(載貨清單)所列相應內容一致。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一)直接在進出境地或採用“屬地申報,口岸驗放”通關模式辦理報關手續的報關單填報要求如下:

1.水路運輸:填報船舶編號(來往港澳小型船舶為監管簿編號)或者船舶英文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