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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員考試知識點:進出口合同

報關員2.05W

導語:大宗交易的商品,多使用程租船運輸,為了保證可以準時高效大家一般會採取哪些做法?我們一起來看看關於進出口合同的相關內容吧。

報關員考試知識點:進出口合同

  一、進出口合同格式

進出口貨物買賣合同,是涉外經濟貿易合同的一種,指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所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進出口貨物買賣合同因涉及的金額較大,一般都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書面合同的內容,按其格式一般應包括以下3個部分:

  (一)首部

合同的首部包括合同名稱、合同編號、締約日期、締約地點、締約雙方名稱和地址等,這是合同的效力部分;明確合同生效日期、發生法律衝突時適用成立地法律、當事人雙方的正式名稱和地址及合同的有效期限等問題。

  (二)主體

合同的主體包括合同的主要條款,如商品名稱、品質、規格、數量、包裝、單價及總值、裝運、保險、支付等條款及索賠、仲裁、不可抗力等其他條款。主體的內容直接關係到締約雙方在買賣中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以及履行合同發生爭議時,如何解決的規定。

  (三)尾部

合同的尾部,包括合同文字、份數及締約雙方的簽字,表明合同正式訂立。

在法律許可的條件下,按照法定程序訂立的、以法律所規定的形式簽訂的貨物買賣合同,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合同一經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依法締結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當事人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的依據,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

  二、進出口合同條款

  (一)品名、品質條款

1.商品的品名條款

在對外貿易中,買賣雙方是憑藉對商品的描述(Description)來確定交易標的的。品名條款的約定,取決於成交商品的品種和特點,並無統一格式,由交易雙方酌情商定,一般只是在“商品名稱”(Name of Commodity)的標題下,列明成交商品的名稱。有時為了省略起見,也可不加標題,只在合同的開頭部分,列明交易雙方同意買賣某種商品的文句。

2.商品的品質條款

商品的品質(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內在素質,包括物理特性、化學成分、生物結構、技術性能等和外表形態,包括外形、色澤、款式和透明度等的綜合,決定商品使用效能。商品品質的優劣,對商品價格高低起重要作用。

  (二)數量條款

商品的數量(Quantity of Goods),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主要交易條件之一,也是構成合同必備的條件之一。合同中的數量條款是雙方交接貨物的數量依據。不明確應交付多少

貨物,除無法確定買方應該支付多少金額的貨款外,不同的量有時還會影響到價格及其他交易條件。

在進出口貨物辦理通關手續過程中,貨物的數量涉及海關征税、統計等具體監管要件,本章第三節另行詳述。

  (三)包裝條款

國際貿易中的貨物,除無須包裝,可直接裝入運輸工具中的散裝貨物(Bulk Cargo),和在形態上自成件數,不必包裝或者只需略加捆紮即可成件的裸裝貨物(Nude Cargo)以外,其他絕大多數商品都需要包裝。

包裝條款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主要條款之一,按照合同約定的包裝要求提交貨物是賣方的義務之一。貨物的包裝也涉及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監管、查驗的識別,本章第三節另行詳述。

  (四)裝運條款

在對外磋商交易和簽訂買賣合同時,必然涉及貨物的裝運。裝運條款規定得合理和明確,是保證裝運工作順利進行和及時完成進出口任務的.一個很重要的環節。

由於國際貿易貨物絕大部分通過海洋運輸,而且進出口合同中的海運裝運條款比較複雜,因此,以下僅就海上貨物運輸的裝運條款加以説明。買賣合同中,涉及裝運方面的條款,主要有裝運期、裝運港和目的港、裝卸時間、裝卸率、裝運通知、分批裝運和轉船等項內容。

  1.裝運期和交貨期

裝運期(Time of Shipment)和交貨期(Time of Delivery)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裝運期作為買賣合同中的主要條件,如賣方違反這一條件,買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賣方賠償其損失。因此,在買賣合同中,合理地規定裝運期是非常重要的。為了使裝運期訂得明確、合理和切實可行,就必須正確處理貿易和運輸的關係。

  2.裝運港和目的港

裝運港(Port of Shipment)和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的規定是買賣合同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內容,它同商品的價格和買賣雙方所承擔的運輸責任有關。因此,在磋商交易和簽訂買賣合同時,必須對裝運港和目的港做出明確、合理的規定。為了便於賣方根據貨源情況安排裝運和適應買方接收和轉售貨物的實際需要,裝運港一般由賣方提出,經買方同意後確定,目的港則由買方提出,經賣方同意後確定。

  3.裝卸時間和裝卸率

大宗交易的商品,多使用程租船運輸。因此,負責租船的買方或賣方,為了約束對方,促使其按照約定時間和定額完成裝卸任務,都要求在買賣合同中對裝卸時間、裝卸率和滯期速遣費的負擔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

  4.裝運通知

裝運通知(Advice of Shipment),是買賣合同中必不可少的一項條款。規定這項條款的目的在於明確買賣雙方的責任,促使買賣雙方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船貨銜接工作。按照國際貿易的一般做法,在按FOB條件成交時,賣方應在約定的裝運期開始以前(一般為30天),向買方發出貨物備妥準備裝船的通知,以便買方及時派船接貨。買方接到賣方發出的通知後,應按約定時間,將船舶到港受載日期通知賣方,以便賣方及時安排貨物出運和準備裝船。在按CIF、CFR或FOB條件成交時,賣方應於貨物裝船後,立即將合同號、貨物的品名、件數、重量、發票金額、船名及裝船日期等項內容,電告買方,以便買方在目的港做好接卸貨物的準備,並及時辦理進口報關等手續。如系CFR條件成交,買方接到此項裝船通知後,還需辦理貨物保險手續。按照國際貿易慣例,如因賣方漏發或未及時發出此項裝船通知,致使買方漏保或未及時保險時,則賣方應負擔買方因此而遭受的有關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