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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資格證考試知識:旅遊投訴與被投訴者

導遊證2.85W

2017年的導遊資格證考試時間定於11月4日,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準備了一些關於考試的知識點,歡迎閲讀

導遊資格證考試知識:旅遊投訴與被投訴者

  (一)旅遊投訴者

旅遊投訴者 是指以自已的名義請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維護自身和他人的旅遊權而使投訴成立的人。(記住)

主要指旅遊者、海外旅行商、國內旅遊經營者。具體包括兩種人:一是侵權糾紛中因被投訴者侵權行為而受到人身或財產損害的人;二是合同糾紛中發生爭議的合同關係的當事人。

旅遊投訴者的權利義務:(記住)

1、旅遊投訴者的權利:有權瞭解投訴的處理情況;有權請求調解;有權與被投訴者和解;有權放棄或者變更投訴請求。

2、旅遊投訴者的義務:按旅遊投訴規定的條件、範圍投訴;按投訴要求向投訴管理機關遞交訴狀,並按被投訴者人數提出副本。遞交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訴,由旅遊投訴管理機關記入筆錄,並由本人簽字。

  (二)旅遊被投訴者

旅遊被投訴者, 是與旅遊投訴相對的一方,被控侵犯旅遊投訴者權益,需要追究行政責任,並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通知其應訴的人。(記住)

主要指旅遊者、海外旅行商、國內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

旅遊被投訴者的`權利義務:

1、旅遊被投訴者的權利:有權與投訴者自行和解;有權依據事實,反駁投訴請求,提出申辯,請求保護其合法權益。

2旅遊被投訴者的義務:被投訴者的義務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做出書面答覆;應當協助旅遊投訴機關調查核實旅遊投訴,提供證據,不得隱情阻礙調查工作;確有過錯並損害投訴者利益的,應主動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爭取與投者和解。

  (三)投訴時效

1、投訴時效的概念 :(務必記住)

亦稱追訴時效,是指依照〈旅遊投訴暫行規定〉的規定,投訴人在法定有效期限內不行使權利,就喪失了請求旅遊投訴管理機關保護其合法旅遊權益的權利。超過投訴規定所規定的期限,就不能再對違法人追究相應責任。

2、投訴時效期間

《旅遊投訴暫行規定》第22條規定,向旅遊投訴管理機關請求保護合法權益的投期間為60天。投訴時效期間從投訴者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規定投訴時效,主要是監督投訴者及時行使投訴權,以免時過境遷,既不利於旅遊投訴管理機關調查處理案件,也不利於通過對違法當事人的處罰所形成的預期教育效果。

追訴期限的長短,與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聯繫,與應受處罰的輕重相適應。換言之,社會危害性大,且應受較重處罰的違法行為,追訴期限就應該長,反之則短。通常,旅遊活動中發生的糾紛相對而言,社會危害性較小,特別是旅遊自身所具有的異地性、時間性及移動性,都決定了追訴期限不能太長。從實際出發,我國規定追訴期限為60天比較適宜。超過60天,投訴人就不能請求旅遊投訴管理機關依〈旅遊投訴暫行規定〉追究責任了。此時,投訴人喪失的是依旅遊投訴暫行規定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若義務人自動履行義務,權利人可以接受。

3、投訴時效的開始

投訴時效的開始,是權利人可以行使權利的時間,以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起算。應當知道,這是一種法律上的推定,即不管當事人實際上是否知道權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觀上存在着知道的條件和可能。由於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應當知道而沒有知道其權利被侵害的,投訴管理體制機關就應當開始計算投訴時效。這樣規定的目的,是防止權利人以不知道其權利被侵害為藉口規避投訴時效的規定,時效的具體起算有兩種情況:一是對於損害事實,發生時受害人即知道的,從損害時算;發生後受害人才知道,從知道時算。一是對於人身損害,損害當時即發現受傷的,從損害當天起算;損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4、投訴時效的延長 是指在投訴時效期限屆滿之後,投訴人因有特殊情況和正當理由,向投訴管理機關提出投訴時,投訴管理機關可將法定時效期間予以延長,這是一項保護權利人的措施。特殊情況,一般指客觀障礙,使訴訟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能行使請求權。投訴規定未對特殊情況作明確規定,旅遊投訴管理機關應當從嚴掌握,不得濫用,因為時效性有其嚴肅性,不具任意性,不能因當事人意志而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