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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教師資格報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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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教師資格報考條件

  報考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身體健康。

(2)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具有廣東户籍,或人事(勞動)關係在廣東。

(4)符合《教師法》規定的學歷要求。

(5)廣東省內普通高等學校三年級及以上的全日制學生、畢業學年的全日制專科生以及廣東省內幼兒師範學校畢業學年的全日制在校生,可憑學校出具的在籍學習證明報考相應的'教師資格。

(6)符合上述報考條件,已參加筆試,成績合格且在有效期內,方可報名參加面試。

  免考條件

(1)2014年9月1日前取得自學考試教育學和心理學課程合格證書,其成績可作為2017年前(不含2017年秋季)面向社會認定中國小教師資格的有效成績,可於2016年秋季和2017年春季直接報名參加當地認定機構單獨組織的教育教學能力測試。

(2)2016年5月31日以前入學的全日制幼兒師範學校師範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師範生和全日制教育碩(博)士可以直接申請認定與所學專業、學段相對應的教師資格。

(3)已在外省參加過全國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筆試且取得單科以上合格成績的考生,在滿足我省報考條件的前提下,其合格科目在有效期內可免予考試。

  注意

下列人員不得報考:

(1)被撤銷教師資格的,5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

(2)受到剝奪 政治權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

(3)曾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違紀作弊行為的,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