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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幼兒教師資格考試《綜合素質》法律法規重點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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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幼兒教師資格考試《綜合素質》法律法規重點預測

  《幼兒園工作規程》(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定義】幼兒園是對三週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實施保育和教育的機構,是基礎教育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學校教育制度的基礎階段

第三條 【任務】幼兒園的任務是:實行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幼兒實施體、智、德、美諸方面全面發展的教育,促進其身心和諧發展。

幼兒園同時為家長參加工作、學習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 【學齡學制】幼兒園適齡幼兒為三週歲至六週歲(或七週歲)。

幼兒園一般為三年制,亦可設一年制或兩年制的幼兒園。

第五條 【主要目標】幼兒園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標是:

促進幼兒身體正常發育和機能的協調發展,增強體質,培養良好的生活習慣、衞生習慣和參加體育活動的興趣。

發展幼兒智力,培養正確運用感官和運用語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進對環境的認識,培養有益的興趣和求知慾望,培養初步的動手能力。

萌發幼兒愛家鄉、愛祖國、愛集體、愛勞動、愛科學的情感,培養誠實、自信、好問、友愛、勇敢、愛護公物、克服困難、講禮貌、守紀律等良好的品德行為和習慣,以及活潑、開朗的性格。

培養幼兒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現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七條 【教學體制】幼兒園可分為全日制、半日制、定時制、季節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別設置,也可混合設置。

  第二章 幼兒入園和編班

第十一條 【班級規模】幼兒園規模以有利於幼兒身心健康,便於管理為原則,不宜過大。

幼兒園每班幼兒人數一般為:小班(三至四周歲)二十五人,中班(四至五週歲)三十人,大班(五週歲至六或七週歲)三十五人,混合班三十人,學前幼兒班不超過四十人。

寄宿制幼兒園每班幼兒人數酌減。幼兒園可按年齡分別編班,也可混合編班。

  第三章 幼兒園的衞生保健

第十三條 【作息制度】幼兒園應制訂合理的幼兒一日生活作息制度。兩餐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三小時半。幼兒户外活動時間在正常情況下,每天不得少於二小時,寄宿制幼兒園不得少於三小時,高寒、高温地區可酌情增減。

第十四條【體檢制度】幼兒園應建立幼兒健康檢查制度和幼兒健康卡或檔案。每年體檢一次,每半年測身高、視力一次,每季度量體重一次,並對幼兒身體健康發展狀況定期進行分析、評價。

第十九條 【體育活動】積極開展適合幼兒的體育活動,每日户外體育活動不得少於一小時。加強冬季鍛鍊。

  第四章 幼兒園的`教育

第二十一條 【工作原則】幼兒園教育工作的原則是:

體、智、德、美諸方面的教育應互相滲透,有機結合。面向全體幼兒,熱愛幼兒,堅持積極鼓勵、啟發誘導的正面教育。遵循幼兒身心發展的規律,符合幼兒的年齡特點,注重個體差異,因人施教,引導幼兒個性健康發展。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寓教育於各項活動之中。遊戲;品德教育;注重個體差異;語言規範。

  第五章 幼兒園的園舍、設備

第三十條 【基本設施】幼兒園應設活動室、兒童廁所、盥洗室、保健室、辦公用房和廚房。有條件的幼兒園可單獨設音樂室、遊戲室、體育活動室和家長接待室等。

寄宿制幼兒園應設寢室、隔離室、浴室、洗衣間和教職工值班室等。

  第六章 幼兒園的工作人員

第三十六條 【園長資格】幼兒園園長除符合本規程第三十五條要求外,應具備幼兒師範學校(包括職業學校幼兒教育專業)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幼兒園園長還應有一定的教育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並獲得幼兒園園長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幼兒園園長由舉辦者任命或聘任。非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幼兒園園長應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幼兒園園長負責幼兒園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領導教育、衞生保健、安全保衞工作;

(三)負責建立並組織執行各種規章制度;

(四)負責聘任、調配工作人員。指導、檢查和評估教師以及其他工作人員的工作,並給予獎懲;

(五)負責工作人員的思想工作,組織文化、業務學習,併為他們的政治和文化、業務進修創造必要的條件;關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員的生活、工作條件,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六)組織管理園舍、設備和經費;

(七)組織和指導家長工作;

(八)負責與社區的聯繫和合作。

第三十七條 【幼兒教師資格】幼兒園教師必須具有《教師資格條例》規定的幼兒園教師資格,並符合本規程第三十五條規定。

幼兒園教師實行聘任制。

幼兒園教師對本班工作全面負責,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觀察瞭解幼兒,依據國家規定的幼兒園課程標準,結合本班幼兒的具體情況,制訂和執行教育工作計劃,完成教育任務;

(二)嚴格執行幼兒園安全、衞生保健制度,指導並配合保育員管理本班幼兒生活和做好衞生保健工作;

(三)與家長保持經常聯繫,瞭解幼兒家庭的教育環境,商討符合幼兒特點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務;

(四)參加業務學習和幼兒教育研究活動;

(五)定期向園長彙報,接受其檢查和指導。

第三十八條 【保育員資格】幼兒園保育員除符合本規程第三十五條規定外,還應具備國中畢業以上學歷,並受過幼兒保育職業培訓。

幼兒園保育員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本班房舍、設備、環境的清潔衞生工作;

(二)在教師指導下,管理幼兒生活,並配合本班教師組織教育活動;

(三)在醫務人員和本班教師指導下,嚴格執行幼兒園安全、衞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兒衣物和本班的設備、用具。

  第八章 幼兒園、家庭和社區

第五十條 【家長委員會】幼兒園應成立家長委員會。

家長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幫助家長了解幼兒園工作計劃和要求,協助幼兒園工作;反映家長對幼兒園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協助幼兒園組織交流家庭教育的經驗。家長委員會在幼兒園園長指導下工作。

  第九章 幼兒園的管理

第五十二條 【園長負責制】幼兒園實行園長負責制,園長在舉辦者和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依據本規程負責領導全園工作。

第五十三條 【教職工大會制度】幼兒園應建立教職工大會制度,或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會議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