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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

引導語:《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經建設部、公安部批准,現予發佈,自一九九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以下是本站小編分享給大家的城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歡迎閲讀!

城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

城市出租車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出租汽車行業的管理,維護社會治安,保護合法經營,維護乘客與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客運交通事業的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城市(含市轄行政區,下同)經營(含兼營)客運出租汽車業務(含旅遊客運,賓館、旅社、招待所、接待站客運業務)的國營、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户、合夥經營者(以下統稱出租汽車經營者),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對城市客運出租汽車應貫徹“多家經營、統一管理”的原則,由當地政府主管公共交通的部門統一管理,並建立和完善客運交通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四條 客運管理機構對出租汽車管理的職責是:

(一)對全市客運出租汽車的發展實行統一規劃,制定有關出租汽車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在出租汽車經營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開業、歇業或停業前,對其情況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制發有關出租汽車經營的證件;

(三)配合物價、税務部門制定出租汽車統一收費標準、收費方法和收費票據(國際旅遊(涉外)出租汽車收費標準按國家旅遊局和國家物價局制定的《中國國際旅遊價格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四)配合公安部門加強對出租汽車行業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管理;

(五)對出租汽車經營者的經營活動,依照有關規定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六)負責處理乘客的投訴;

(七)檢查本辦法的執行情況,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者進行教育、處罰。

第五條 各市的客運管理機構必須按所管車輛數的適當比例建立並充實專職和兼職的稽查隊伍,進行經常性的檢查,以維護出租汽車市場的正常秩序。

第六條 客運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模範遵守和執行本辦法,認真履行職責。稽查人員執行任務時要身着統一制式的識別服裝,出示證件。對謀私、亂用職權或玩忽職守的要嚴肅處理。

第七條 客運管理機構可以向出租汽車經營者按其營業收入或車輛客位徵收管理費。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

(注:經營出租汽車業務的個體工商户,應按照一九八七年八月五日國務院發佈的《城鄉個體工商户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繳納登記費和管理費。)

第三章 開業 停業

第八條 申請經營出租汽車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履行下列手續:

(一)單位持上級主管機關證明,個人持户籍證明和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的證明,向客運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憑客運管理機構同意經營的證明和申請牌照的證件,向公安部門辦理車輛檢驗登記手續,並登記備案;

(三)按照國家登記管理法規的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領營業執照,同時辦理税務登記、第三者責任保險和乘客意外傷害保險,並報請物價管理部門核定所經營車輛的租價標準;

凡接待涉外旅行團出租汽車業務者,須符合涉外旅遊汽車接待標準。

(四)憑取得的上述證件向客運管理機構領取準運證件和服務標誌,並辦理統一收費憑證。

第九條 在本辦法公佈前開業未辦理上述手續的,應於本辦法公佈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有關部門補辦審批手續。逾期未辦的,不準營業。

第十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停業或歇業,須於10日前向客運管理機構申報,經批准後繳銷有關出租汽車運營證件,向公安部門辦理車輛停駛手續。辦理歇業的,還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向公安部門辦理註銷登記和車輛停駛手續。

 第四章 車輛管理

第十一條 出租汽車除應當符合公安部門對機動車輛的統一規定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車頂安裝出租汽車標誌燈,裝置顯示空車待租的明顯標誌(大客車和經批准的特殊用車除外);

(二)在明顯部位有經營者名稱或標記;

(三)應安裝經公安部門鑑定合格的報警裝置;

(四)安裝經計量部門鑑定合格的'收費計價器,在車內張貼當地物價部門確定的租價標準;

(五)保持車輛技術性能完好、車容整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