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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協發佈《會費收繳辦法》修改內容

《會費收繳辦法》修改內容主要包括四個內容:積極落實改革要求,建立現代財務制度;科學調整會費標準,保證協會正常履職;增加會費調整制度,有效應對現實變化;完善會費收繳流程,嚴肅會費收繳紀律。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中基協發佈《會費收繳辦法》修改內容,歡迎閲讀!

中基協發佈《會費收繳辦法》修改內容

中基協12月9日發佈了《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費收繳辦法》(下稱《會費收繳辦法》),該辦法已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於2016年12月3日表決通過修訂,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

普通會員的入會費由10萬元降低為2萬元,觀察會員的入會費由2萬元降低為1萬元。聯席會員的會費下限由10萬元下調至2萬元。同時考慮到基金銷售機構在基金行業的重要性日漸提升,基金銷售機構的會費標準上限由10萬元調整為20萬元。

《會費收繳辦法》修改內容主要包括四個內容:積極落實改革要求,建立現代財務制度;科學調整會費標準,保證協會正常履職;增加會費調整制度,有效應對現實變化;完善會費收繳流程,嚴肅會費收繳紀律。

以下為《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費收繳辦法》修訂説明: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費收繳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012年6月由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經2015年6月臨時會員大會修訂以來,對規範協會會費收繳和管理工作、保障協會有效履行法定職責發揮了積極作用。目前,隨着協會職責、形勢任務和會員狀況等發生重大變化,為了充分保障協會依法履職,推動行業健康快速發展,加強協會建設,有必要對《辦法》進行修訂。

  一、修訂背景

一是基金行業發展迅速,協會會員日趨多元化發展,行業生態和格局發生重大變化。截至2016年11月13日,基金業協會自律管理的資產管理業務總規模已經達到50.07萬億元,其中公募基金規模9.18萬億,私募基金存續規模7.35萬億,券商資管規模16.01萬億,基金公司及子公司專户規模17.24萬億,期貨公司資管規模2740億元。私募基金行業從無到有,迅速增長。協會成立時,會員以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託管銀行為主,會費標準主要根據當時的會員情況制定。目前,協會會員數量急劇增加,會員類型多元化,會員結構發生重大變化,有必要對會員繳費標準進行適度調整,進一步明確各類型會員適用的具體會費標準,充分體現會員差異化和科學化管理。

二是保障協會依法全面履行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賦予的各項職責。2012年6月協會成立時,《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還未進行修訂,協會的主要職責承繼自中國證券業協會基金專業委員會,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託管銀行進行自律管理和服務。《基金法》修訂後,明確了協會的法定地位,授予協會八項法定職責。同時,隨着基金行業的迅速發展,全行業也需要協會發揮更大作用,帶領全行業更好地發展。協會的法定職責必須為,會員授權的其他職責要積極為。與協會的職責增加相比,協會的會費標準沒有變化,會費來源也沒有體現行業的巨大變化。協會建設和維護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和私募資產管理業務備案系統的主要經費需要依靠成立時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託管銀行繳納的會費,不僅會員的責權利不匹配,而且難以保障協會有效履職。目前,協會的人力資源和技術系統投入等開支較基金行業平均水平都有很大差距,在行業急劇增長、金融業態日益複雜的新形勢下,難以滿足自律管理工作的需要。因此,有必要通過明確會費標準,做好協會依法履職的保障工作。

三是建立公開透明的會費收繳制度是建設現代化行業協會的重要舉措。協會是基金行業的法定自律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在法定職責之外,協會不經營商業活動。在會費之外,協會沒有商業性收入。《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社會團體財產為會員共同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者挪用社會團體財產,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會費取之於行業,用之於行業。會員繳納會費是行使會員權利的前提,是參與協會治理的保障,有利於增強會員的主人翁意識。會員會費依法依規用於協會職責,會員有繳費的義務,也有監督的權力。國際證監會組織明確規定各國的法定自律監管協會(SRO)應當由全行業共同負擔運營成本,真正體現行業的全局利益和長遠利益。因此,有必要修訂《辦法》,進一步明確會費標準,讓更多的基金行業市場主體承擔協會會費,共同享受協會服務,共同促進行業發展。

  二、修訂原則和內容

總體來説,協會按照“科學規劃、厲行節約、規範收繳、公開透明”的思路,本着“收支基本平衡、降低行業負擔、確保協會正常履責、保障財務安全邊界”的原則,對《辦法》規定的會費收繳標準和有關制度進行了完善。《辦法》修改後共二十條,分為總則、會費標準、會費繳納和附則四章。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積極落實改革要求,建立現代財務制度

協會積極落實《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政策的相關規定,建立合法合規、公開透明的財務制度,明確規定協會根據法律法規、《章程》和《辦法》的`規定開展會費收繳工作,會費依法用於履行法律法規授權的有關職責和章程規定的自律管理、會員服務等活動。會費不得在會員中進行分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會費收支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預算和決算情況由會長辦公會編制,由理事會批准,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審計監督。

(二)科學調整會費標準,保證協會正常履職

協會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協會履職需要以及會員數量和結構的變化,對會費收繳標準進行了調整,一是降低行業負擔,部分會費標準有所下調。普通會員的入會費由10萬元降低為2萬元,觀察會員的入會費由2萬元降低為1萬元。聯席會員的會費下限由10萬元下調至2萬元。同時考慮到基金銷售機構在基金行業的重要性日漸提升,基金銷售機構的會費標準上限由10萬元調整為20萬元。二是結合會員類型,具體細化了會費計算辦法。對於普通會員,一般按營業收入的2‰繳納。對於證券公司、基金託管銀行兼營其它業務的普通會員,按基金業務收入2‰繳納。對於從事股票、債券投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考慮到其營業收入往往包括自營投資,因此按基金管理業務收入的2‰繳納,自營投資不納入繳納基數。對於從事股權投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考慮到其基金管理業務收入跨年度波動性較大,不易計算,根據行業意見按照實繳規模分區間計算。三是對個別會員會費的減免作出規定。對作出突出貢獻、符合國家扶貧政策規定、遭遇自然災害和社會異常事件等不可抗力導致繳費困難等情形的會員,協會可以對其繳納會費進行減免。最後,《辦法》特別明確,會費繳納遵循孰低原則。

(三)增加會費調整制度,有效應對現實變化

《辦法》本着收支基本平衡、確保協會正常履責的原則確定有關收繳標準,同時增加了協會收支盈餘的“止盈”和“止損”機制,保障財務安全邊界,充分體現協會的非營利性組織的公益性質。一是設定“止盈”機制。當協會上年度收支結餘超過本年度預算支出一倍以上時,協會可以對經營虧損的會員的年會費進行減免,或者對所有會員的年會費進行減免,具體減免方案由會長辦公會制定報理事會批准後執行。二是設定“止損”機制。當協會會費收支出現收不抵支時,首先由特別會員(其他自律組織)認繳特別會費,其次可由辦公會提請理事、監事單位及特別會員自願認繳特別會費,以彌補會費收支差額。最後,當特別會費仍不足以彌補協會會費收支差額時,可要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修改會費收繳辦法,提高會費標準。會費提高標準由會長辦公會制定,經理事會批准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四)完善會費收繳流程,嚴肅會費收繳紀律

《辦法》根據《章程》和《會員管理辦法》中關於會員入會和會籍管理的有關規定,對會員繳納會費的有關流程和制度進行完善,規定會員入會費應當在提交入會申請時繳納,年會費應當在收到協會通知後的三十個工作日內繳納。繳納會費是會員應盡的義務,是行使會員權利的前提,《辦法》嚴肅會費收繳紀律,對未及時繳納會費的有關後果進行明確規定。對未按規定及時繳納年會費的,協會可根據情節對其採取警示、公示記入誠信檔案、暫停會員資格和終止會員資格等自律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