糯米文學吧

歷年司法考試真題及答案解析(四)

  一、(不定項選擇題)

歷年司法考試真題及答案解析(四)

甲公司從國外進口一批貨物,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關於貨物檢驗和交貨不符合同約定的問題,下列説法正確的是:

A.甲公司有權依自己習慣的時間安排貨物的檢驗

B.如甲公司須再發運貨物,沒有合理機會在貨到後加以檢驗,而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再發運的安排,則檢驗可推遲到貨物到達新目的地後進行

C.甲公司在任何時間發現貨物不符合同均可要求賣方賠償

D.貨物不符合同情形在風險轉移時已經存在,在風險轉移後才顯現的,賣方應當承擔責任

【本題來源】2013年司法考試《卷一》真題第94題

【正確答案】 BD

【解析】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38條的規定,(1)買方必須在按情況實際可行的最短時間內檢驗貨物或由他人檢驗貨物。……(3)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改運或買方須再發運貨物,沒有合理機會加以檢驗,而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這種改運或再發運的可能性,檢驗可推遲到貨物到達新目的地後進行。因此,B項正確。

需要按照實際可行的最短時間內檢驗貨物,而不是依照自己習慣安排,A項錯誤。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36條的規定,(1)賣 方應按照合同和本公約的規定,對風險移轉到買方時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負有責任,即使這種不符合同情形在該時間後方始明顯……因此,如果貨物不符合合同情形在風險轉移時就已經存在的,則賣方應當承擔責任,D項正確。

對於貨物不符合合同要求損害賠償的時間,《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並未予以規定,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因此,當事人需要在檢驗後發現不合格及時或者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要求損害賠償,超過該合理期間,就視為貨物符合合同規定,C項錯誤。

  二、(不定項選擇題)

(二)

迅輝製藥股份公司主要生產健骨消痛丸,公司法定代表人陸某指令保管員韓某採用不登記入庫、銷售人員打白條領取產品的方法銷售,逃避繳税65萬元。迅輝公司及陸某以逃税罪被起訴到法院。

如迅輝公司在案件審理期間發生下列變故,法院的做法正確的是:

A.公司被撤銷,不能免除單位和單位主管人員的刑事責任

B.公司被註銷,對單位不再追訴,對主管人員繼續審理

C.公司被合併,仍應將迅輝公司列為被告單位,並以其在新單位的財產範圍承擔責任

D.公司被分立,應將分立後的單位列為被告單位,並以迅輝公司在新單位的財產範圍承擔責任

【本題來源】2013年司法考試《卷二》真題第94題

【正確答案】BC

【解析】

根據《刑訴解釋》第286條的規定審判期間,被告單位被撤銷、註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宣告破產的,對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繼續審理。”公司被註銷或撤銷,對單位不再繼續追訴,B項正確,A項錯誤。根據《刑訴解釋》第287條的規定:“審判期間,被告單位合併、分立的,應當將原單位列為被告單位,並註明合併、分立情況。對被告單位所判處的罰金以其在新單位的財產及收益為限。”C項正確。公司被分立,仍應將迅輝公司列為被告單位,D項錯誤。

  三、(不定項選擇題)

(二)

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資200萬元,於2011年4月設立“高田丁科技投資中心(普通合夥)”,從事軟件科技的開發與投資。其中高崎出資160萬元,田、丁分別出資20萬元,由高崎擔任合夥事務執行人。

2013年5月,有限合夥人高崎將其一半合夥財產份額轉讓給賈駿。同年6月,高崎的債權人李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另一半合夥財產份額。對此,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高崎向賈駿轉讓合夥財產份額,不必經田、丁的同意

B.就高崎向賈駿轉讓的合夥財產份額,田、丁可主張優先購買權

C.李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高崎的合夥財產份額,不必經田、丁的同意

D.就李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高崎的合夥財產份額,田、丁可主張優先購買權

【本題來源】2013年司法考試《卷三》真題第94題

【正確答案】ACD

【解析】

《合夥企業法》第73條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據此,有限合夥人高崎對外轉讓其財產份額,無需經其他合夥人同意,A正確。

由上述法條可以看出,有限合夥人在對外轉讓自己份額時,並沒有規定其他合夥人享有優先購買權。據此,有限合夥人在對外正常轉讓財產份額時,只要履行了通知義務,在同等條件下,可自由選擇出售對象,而不僅限於其他合夥人,B錯誤。

《合夥企業法》第74條規定,有限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據此,債權人不必取得其他合夥人同意便可向法院申請執行有限合夥人的財產份額,與此同時,其他合夥人享有優先購買權,CD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