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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卷三商法備考題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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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卷三商法備考題及答案

1.甲、乙、丙、丁欲設立一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協議中約定了如下內容,其中哪些符合法律規定?

A.甲僅以出資額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同時被推舉為合夥事務執行人

B.丙以其勞務出資,為普通合夥人,其出資份額經各合夥人商定為5萬元

C.合夥企業的利潤由甲、乙、丁三人分配,丙僅按營業額提取一定比例的勞務報酬

D.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有限合夥人可以全部轉為普通合夥人,普通合夥人也可以全部轉為有限合夥人

參考答案】BC

【參考解析】《合夥企業法》第67條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由此,甲僅以出資為限對企業承擔債務,其是有限合夥人,而有限合夥人不得執行合夥事務,A的説法錯誤;第64條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第16條 (普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由此,B的説法正確,當選;第69條規定,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此,C正確,當選;第75條規定,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普通合夥人的,轉為普通合夥企業。由此,D的説法錯誤,不當選。本題正確答案是BC.

2.賈某是一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若賈某被法院判決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他合夥人可以因此要求其退夥

B.若賈某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取得賈某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C.若賈某轉為普通合夥人,其必須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D.如果合夥協議沒有限制,賈某可以不經過其他合夥人同意而將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參考答案】 BCD

【參考解析】《合夥企業法》第79條規定,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夥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夥。所以A錯誤,不當選;第80條規定,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B正確,當選;第83條規定,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C正確,當選;第72條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D正確,當選,本題正確答案是BCD.

3.王某將自己居住的房屋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家庭財產保險。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該房屋因鄰居家的小孩玩火而被部分毀損,損失10萬元。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王某應當先向鄰居索賠,在鄰居無力賠償的前提下才能向保險公司索賠

B.王某可以放棄對鄰居的賠償請求權,單獨向保險公司索賠

C.若王某已從鄰居處得到10萬元的賠償,其仍可向保險公司索賠

D.若王某從保險公司得到的賠償不足10萬元,其仍可向鄰居索賠

【參考答案】ABC

【參考解析】《保險法》第45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由此,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可以選擇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也可以直接請求侵害人給予賠償,但是這二者之間並沒有先後順序,A的説法錯誤,當選;王某若已經從鄰居處得到10萬元的賠償,此時其損失已經被彌補,所以不可以再向保險公司索賠,C的説法錯誤,當選;D的説法正確,不當選;《保險法》第46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的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由此,B的説法是錯誤的,當選。本題是選非題,正確答案是ABC。

4.甲向乙開具金額為100萬元的匯票以支付貨款。乙取得該匯票後背書轉讓給丙,丙又背書轉讓給丁,丁再背書轉讓給戊。現查明,甲、乙之間並無真實交易關係,丙為未成年人,票據金額被丁變造。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儘管甲、乙之間沒有真實交易,但該匯票仍然有效

B.儘管丙為未成年人,但其在票據上的簽章仍然有效

C.儘管票據金額已被丁變造,但該匯票仍然有效

D.戊不能向甲、乙行使票據上的追索權

【參考答案】AD(本題司法部公佈的答案是AD,但是本校認為正確答案應該是AC)

【參考解析】《票據法》第10條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第21條規定,匯票的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係,並且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不得簽發無對價的匯票用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4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以票據法第10條、第21條的規定為由,對業經背書轉讓票據的持票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儘管甲乙之間沒有真是的交易,但是該匯票已經背書轉讓,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第14條的規定,該匯票仍然有效。因此,A項説法正確;《票據法》第6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籤章的,其簽章無效,但是不影響其他簽章的效力。由此,B的説法錯誤;《票據法》第14條規定,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偽造、變造票據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被變造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後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後的記載事項負責;不能辨別是在票據被變造之前或者之後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根據上述規定可知,票據變造的並不影響票據的效力,因此,C項正確;甲乙是在票據變造之前簽章的票據債務人,因此,甲乙應該對變造之前的記載事項承擔票據責任,而非是不承擔票據責任,D項説法錯誤。因此,本題的正確答案是AC.

5.甲公司向乙銀行貸款100萬元,由A公司和B公司作為共同保證人,並以甲公司的廠房作抵押擔保。其後,甲公司因嚴重資不抵債而向法院申請破產。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並指定了破產管理人。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管理人可以優先清償乙銀行的債務

B.如A公司已代甲公司償還了乙銀行貸款,則其可向管理人申報100萬元債權

C.如乙銀行不申報債權,則A公司或B公司均可向管理人申報100萬元債權

D.如乙銀行已申報債權並獲40萬元分配,則剩餘60萬債權因破產程序終結而消滅

【參考答案】BC

【參考解析】《企業破產法》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因此,A的`説法錯誤,不當選;第51條規定,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由此,B和C是正確的,當選。第110條規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權利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由此,D是錯誤的,不當選。本題正確答案是BC.

6.周某向錢某轉讓其持有的某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部股權,並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關於該股權轉讓和股東的認定問題,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前股東仍然是周某

B.在出資證明書移交給錢某後,錢某即成為公司股東

C.在公司變更股東名冊後,錢某即成為公司股東

D.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登記後該股權轉讓取得對抗效力

【參考答案】CD

【參考解析】《公司法》第3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本題中,C和D是正確的,當選。

7.劉某是甲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長兼總經理。任職期間,多次利用職務之便,指示公司會計將資金借貸給一家主要由劉某的兒子投資設立的乙公司。對此,持有公司股權0.5%的股東王某認為甲公司應該起訴乙公司還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訴,王某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對乙公司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王某持有公司股權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資格

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訴訟,必須先向董事會或監事會提出請求

C.王某應以甲公司的名義起訴,但無需甲公司蓋章或劉某簽字

D.王某應以自己的名義起訴,但訴訟請求應是將借款返還給甲公司

【參考答案】BD

【參考解析】《公司法》第150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152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上述規定可知,本題的正確答案是BD.

8.甲公司於2008年7月依法成立,現有數名推薦的董事人選,依照《公司法》規定,下列哪些人員不能擔任公司董事?

A.王某,因擔任企業負責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01年6月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2004年刑滿釋放

B.張某,與他人共同投資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持股70%,該公司長期經營不善,負債累累,於2006年被宣告破產

C.徐某,2003年向他人借款100萬元,為期2年,但因資金被股市套住至今未清償

D.趙某,曾任某音像公司董事長,該公司因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大量複製音像製品於2006年5月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趙某負有個人責任

【參考答案】CD

【參考解析】《公司法》第14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上的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本題A選項中王某犯的是重大責任事故罪,不是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方面的犯罪,所以可以擔任公司董事,A不能選;B選項中,張某是宣告破產的公司的股東,而不是其董事、廠長或者經理,所以也是可以擔任甲公司董事的,B不能選;C選項中,徐某因個人大額債務到期無法清償,所以不得擔任甲公司的董事;D中,趙某是被吊銷營業執照公司的董事長,即法定代表人,且自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所以其也不能再擔任甲公司的董事,本題正確答案是CD.

9.華勝股份有限公司於2006年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甲及乙、丙、丁、戊等共五位董事出席,董事會中其餘4名成員未出席。董事會表決之前,丁因意見與眾人不合,中途退席,但董事會經與會董事一致通過,最後仍作出決議。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該決議有效,因其已由出席會議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B.該決議無效,因丁退席使董事的同意票不足全體董事表決票的二分之一

C.該決議是否有效取決於公司股東會的最終意見

D.該決議是否有效取決於公司監事會的審查意見

【參考答案】ACD

【參考解析】《公司法》第112條規定,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本題中,出席會議的董事有5位,符合舉行董事會會議關於出席人數的規定,可以舉行董事會會議;但是因為董事會表決之前,丁因意見與眾人不合,中途退席,導致董事會的決議實際上只有4名董事通過,不足全體董事的過半數,該決議無效,A、C、D的説法錯誤,B的説法正確。

10.甲公司欲與某外國公司設立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就相關事項諮詢律師。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合資企業自審批機關批准之日起成立

B.合資企業章程中可以約定由公司總經理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C.合資企業作為有限責任公司應按照《公司法》規定設股東會作為其權力機構

D.合資企業合同只能約定按各方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參考答案】ABC

【參考解析】在中國境內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必須經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即商務部審查批准,發給批准文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即為該合資企業的成立日期,由此,A的説法錯誤,當選;董事長是合資企業的法人代表,B的説法錯誤,當選;董事會是合資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此,C錯誤。D的説法“合資企業合同只能約定按各方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本身正確,不當選。所以本題正確答案是ABC.

11.王某向銀行申請貸款,需要他人擔保。陳某系甲有限公司的控股股東和董事長,是王某多年好友。王某求助於陳某,希望得到甲公司的擔保。甲公司章程規定,公司對外擔保須經股東會決議。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公司不能為王某提供擔保,因為陳某不能向甲公司提供反擔保

B.甲公司不得為王某提供擔保,因為公司法禁止公司為個人擔保

C.甲公司可以為王某提供擔保,但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

D.甲公司可以為王某提供擔保,但陳某不得參加股東會表決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公司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故選項C説法正確,A、B兩項説法錯誤。《公司法》第16條第2款、第3款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甲公司可以為王某提供擔保,但是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根據題意,王某並不是甲公司的股東,甲公司也並不是為其股東陳某提供擔保,故陳某不需要回避表決,故D項説法錯誤。本題的正確答案為C。

12.張某系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小股東,由於對公司的經營狀況不滿,想通過查閲公司賬簿去深入調查公司經營出現的問題。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張某必須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

B.公司有權以可能會泄露公司商業祕密為由拒絕張某的查賬申請

C.若張某聘請專業機構人員幫助查閲賬簿,公司不得拒絕

D.公司拒絕張某查閲時,張某隻能請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閲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公司法》第34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閲、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閲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閲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説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閲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閲,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説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閲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閲。由此,A、B、D三項的説法均正確,C項説法錯誤,因為法律僅規定了股東本人可以查閲公司賬簿,其他人,包括股東聘任的人都沒有權利查閲公司賬簿。本題的正確答案是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