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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試題仍需完善

一、試題設計總體上符合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的定位和司法考試的目標

司法考試試題仍需完善

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的定位是通過考試選拔優秀人才進入法律職業隊伍,其目標是通過公平、合理的考試隊伍,其目標是通過公平、合理的考試內容和方式,科學、公正、客觀地檢驗應試人員是否具備擔任法官、檢察官和從事律師職業所應具備的知識、能力和素質,選拔符合法律職業要求的合格的法律職業後備人才。根據這一定位和目標,試題設計應全面反映應試人員的法律知識和應用能力,特別是測試應試人員運用法學理論、知識和法律規定判斷、分析、解決社會法律問題、具體事例、案例的能力,包括理解能力、判斷能力、推理能力和一般的應用能力。同時,兼顧應用能力與理論素養的綜合平衡。

因此,今年的試題設計與往年相比,特別是第四卷的試題設計上,有兩個明顯特點:

一是要求應試人員具有綜合運用法律知識的能力。如第四卷的第二題:刑事附帶民事起的訴狀的改錯題,在內容上,既考查了應試人員綜合運用刑事法律理論和民事法律理論的能力,又考查了應試人員綜合運用實體法律理論和程序法律理論的能力。同時,還考查了應試人員在司法實務中的實際運用能力。這種考題與往年的單純的文書寫作題相比更具綜合性,對應試人員法律理論的素養和運用能力的要求也更高,符合司法考試的定位和目標。

二是要求應試人員具備較高的法律理論素養和解決社會法律問題的能力。例如第四卷的第八題:綜合分析題。突破了原有司法考試中某一試題只涉及某一法律領域的侷限,而將現實生活中剪不斷理還亂的法律現象置於考生面前。這一試題既涉及行政法的問題,又涉及民法的問題,還涉及勞動法、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諸多領域的法律問題。這 種試題要求考生具備較高的法律素養,從比較複雜的法律現象中理出頭緒,並綜合運用法律知識予以分析。這種試題既考查了應試人員的法律知識,又考查了應試人員的邏輯能力、語言表達能力。符合司法考試選拔優秀法律人才的要求和目標。

二、試題設計上進一步完善的幾點建議

1、 試題應着重考查考生對基本法律知識、基本法律原理和基本法律規定的掌握情況。這樣,既與大學本科學學教育相銜接,又與法律職業人員所要求的法律知識準備相吻合。在大學本科教育階段,教育部雖然規定了14門核心課程,教育部雖然規定了14門核心課程,但各法學院或法律系多數以三大實體和三大訴訟為其核心。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80%以上為民事案件,檢察院所處理的案件中,基本上為刑事案件。因此,在試題的分數分佈上,至少80%的分數應考查三個實體和三大訴訟的基本問題;在試題設計上,應重點考查應試人員對基本法律問題掌握的深度,準確度和綜合運用能力。

2、 試題應着重考查考生對法律現象的判斷、推理和運用能力。特別是客觀性試題的設計,不應是法條的簡單裁剪,或對法律理論的簡單記憶,而應設計具體的案例,這樣就能考查考生對法律現象的事實判斷,並運用相應的法律理論和法律規定處理法律事務的能力。

3、 試題應着重考查考生對法律現象的區別能力。法律作為處理社會矛盾和糾紛的工具,其目的就在於對不同的社會矛盾和糾紛予以不同的解決方案,而許多案件從不同層面觀察,就有“橫看成嶺側成峯”之感。因此,抓住問題的主要方面,區分相關聯相類似的法律制度應成為法律執業人員的基本功。試題考查考生的區別能力對於選拔優秀法律人才具有重要意義。

4、 試題應反映法學研究和司法實踐中的熱點和焦點。司法考試作為選拔優秀職業法律人才的創新性制度,其選拔的人員應知法學研究和司法實踐中的熱點和焦點問題,因此,試題除重點考查應試人員的法律基本功以外,還應反映我國現階段法學研究和司法實踐中的熱點和焦點問題。

客觀性試題應具周延性、準確性;主觀性試題應具有知識點設計的發散性。試題答答案標準性仍是司法考試所追求的目標。對客觀性試題而言,案例題乾和選項的設計應最大限度的具有周延性,這樣才能使考生比較準確地把握問題的實質,得出正確的結論。對於主觀性試題而言,知識點設計應具有發散性,以利於全面考查考生掌握法律知識的功力。

就答案標準而言,有法律依據的一定依據法律規定,沒有法律規定的,應依照相應的司法解釋,沒有司法解釋的,應依照相關機關作出的解答、批覆等;沒有上述規定的,應依照學理通説或權威學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