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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最新司法考試知識點:合同法(合同的解除)

以下是最新司法考試知識點——合同的解除的詳細內容:

2015最新司法考試知識點:合同法(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與類型(★★)

合同解除,指合同成立以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經當事人協議,或者當具備合同解除的條件時,由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使合同關係自始或向將來消滅的一種行為。

合同解除包括三類:①協議解除。指合同成立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當事人協議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消滅的合同解除方式。②約定解除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解除權成立的條件,在合同履行完畢之前約定解除權條件成就的,由解除權人通過行使解除權使合同消滅的一種合同解除方式。③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指在合同成立之後,沒有履行或履行完畢以前,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法定的解除權而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

  (二)一般法定解除權

法定解除分為一般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4條)和特別法定解除(《合同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對特定合同中法定解除權的規定)。二者的關係是:①一般法定解除適用於所有的合同,而特別法定解除的適用僅限於法律規定的合同類型。後者優先於前者適用。②由於契約嚴守原則,一般法定解除權的構成要件比較嚴格。由於合同類型的特殊性,特別法定解除權的構成要件相對寬鬆。

《合同法》第94條規定的一般法定解除權的產生事由包括: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此時,合同雙方當事人均享有解除權,且雙方當

事人對因合同解除產生的損害均不負賠償責任,但債務人遲延履行期間發生不可抗力導致合

同解除的,遲延履行一方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預期違約。預期違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一方當事人預期違約的,對方當事人

享有三種救濟的可能性:①解除合同;②期前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③等待對方當事人所負義務的履行期限屆至後,再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理解時應注意:

(1)該情形下,非違約方享有解除權須具備三個條件:

①遲延履行主要債務(不是次要債務);

②對方須履行催告義務;

③催告後必須經過一個合理的期限,債務人仍然未履行。

(2)該情形僅限於履行期限與訂約目的不具有密切聯繫的遲延履行,如果履行期限對合同目的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則一方當事人履行遲延,即構成根本違約,對方當事人無須經過催告,即享有法定解除權。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理解時應注意:

(1)如果履行期限對合同目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即所謂的定期行為),遲延履行構成根本違約,非違約方無須催告即可徑自行使法定解除權。包括以下幾種情形:①履行期限構成了合同的必要因素 ②當事人約定,履行期限屆滿後,債權人可以不

再接受履行。③遲延履行後,債權人能夠證明繼續履行對其無任何利益的。

(2)違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即根本違約),指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的結果,

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至於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合同法》第94條第(四)項對於根本違約的具體形態沒有限制,拒絕履行、瑕疵履行、部分履行、遲延履行均包括在內(參看上述《買賣合同解釋》第25條)。

  (三)特殊法定解除之一:雙方享有任意解除權的情形

下列二類合同,“雙方當事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權。所謂“任意解除權”,即不以違約行為、不可抗力為成立條件的法定解除權。不過,除權人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換言之:如果行使任意解除權給對方造成了損失,解除不需要理由。但解除須付出代價

1.委託合同(《合同法》第410條)。出租人和承租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權

2.不定期租賃合同。出租人與承租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權。

  (四)特殊法定解除之二:特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權的情形

下列合同,合同的“特定一方”當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權”或者“任意變更權”.因行使任意解除權或者任意變更權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加工承攬合同的定作人(《合同法》第258, 268條)。

2.貨運合同的託運人(在貨交收貨人之前)(《合同法》第308條)。

3.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權;沒有約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保管人也享有任意解除權(《合同法》第376條)。

4.保險合同的投保人(《保險法》第15條)。

  (五)特殊法定解除之三:《合同法》分則規定的幾種重要特殊法定解除

下列四類合同,一方實施特定違約行為時,“非違約方”享有法定解除權:

1.分期付款買賣合同。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

2.借款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有權解除合同。

3.租賃合同。承租人擅自轉租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注意解除權的除斥期間為6個月)。

4.承攬合同。承攬人擅自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有權解除合同(如果擅自將其承攬的次要工作轉包的,定作人不得解除合同)。

  (六)法定解除權、約定解除權的'行使

1.解除權的行使方式。

(1)解除權的行使採用通知的方式,口頭或書面通知均可。解除權屬於形成權,解除的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時,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無需對方當事人同意

(2)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法院的判決僅為對解除後果

的確認。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合同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了相對人異議的期間,“對於

合同解除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