糯米文學吧

位置:首頁 > 職務 > 初級會計師

2017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勞動合同的解除

導讀:成功與不成功之間有時距離很短只要後者再向前幾步。自己打敗自己是最可悲的失敗,自己戰勝自己是最可貴的勝利。下面是小編收集的2017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勞動合同的解除,就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去了解下吧,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2017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勞動合同的解除

  勞動合同的解除

(一)勞動合同的解除的類型

(二)協商解除

(三)法定解除(單方解除)

1.勞動者單方解除

(1)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

①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②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

【提示】如果勞動者沒有履行通知程序,屬於違法解除,因此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對用人單位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隨時通知解除的情形

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②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③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⑤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⑦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3)不需事先告知解除的情形

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②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

(1)隨時通知解除的情形

①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③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經濟性裁員

①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②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③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④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提示1】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裁減人員不足20人且佔企業職工總數不足10%的,無需執行上述程序。

【提示2】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提示3】用人單位裁減人員後,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知識點練習·多選題】張某在甲公司做銷售員,簽訂有1年期勞動合同。公司對銷售員每月定有銷售指標,規定3個月完不成指標屬於不能勝任工作。張某已連續3個月沒有完成指標。下列分析判斷中,正確的有( )。

A、甲公司可以以不能勝任為理由通知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關係,不需向其支付經濟補償

B、如果甲公司和張某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張某表示同意,則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甲公司應支付張某經濟補償

C、如果甲公司和張某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張某不同意,則甲公司應對張某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如張某仍不能勝任工作,則甲公司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張某解除勞動合同,並向張某支付經濟補償

D、如果甲公司和張某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張某不同意,則甲公司應對張某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如張某仍不能勝任工作,則甲公司在額外支付張某1個月工資的情況下可以通知張某解除勞動合同,並向張某支付經濟補償

參考答案】BCD

【解析】本題考核勞動合同的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上述情況下單位解除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