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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中詐騙罪與民事糾紛的區別是什麼

導語:在實際的生活中有很多人會分不清詐騙罪與民事糾紛的區別。為此本站小編特意去查了相關的資料,下面是小編整理出來的內容答案,希望可以為大家提供幫助。

司法考試中詐騙罪與民事糾紛的區別是什麼

  1.主觀目的不同。

主觀目的是從客觀行為推斷出來的,《刑法》對詐騙罪目的規定的很明確,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民事欺詐行為一般來講是用誇大事實或虛構部分事實的辦法,藉以創造履行能力而為欺詐行為以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並與其訂立合同,通過履行約定的民事行為,以達到謀取一定利益的目的。由此可見,二者的出發點是根本不同的。

  2.客觀行為不同。

詐騙罪和民事欺詐不僅在主觀故意方面是不同的,而且在客觀表現方面也是不同的,其實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是相互呼應的。

  (1)欺騙內容不同。

詐騙罪和民事欺詐行為都虛構了一些事實情況,一個是虛構了基本事實一個是虛構了輔助事實。

  (2)履行承諾的`實際能力和行為不同。

詐騙罪的行為人根本不打算實現自己的任何承諾,也沒有能力實現承諾。區分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為的關鍵應該是履行承諾的實際能力和行為。

  (3)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

一般來説,民事欺詐行為人本來就不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因此總是積極的承擔責任,是主動的承擔。而詐騙罪的行為人則是迫於法律的威懾,而不得不承擔相應的責任,是被動的承擔。

概而言之,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欺詐程度如何、有無履約能力以及是否有實際履約行動等等,都是據以考察行為人罪與非罪的事實,而且必須把這些因素結合起來判斷,其中任何一個因素都不可單獨作為區分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