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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刑法知識點:行為犯、結果犯與結果加重犯

行為犯是指行為終了與結果發生之間沒有時間間隔的犯罪(不需要認定因果關係)例如非法侵入住宅罪。

司法考試刑法知識點:行為犯、結果犯與結果加重犯

結果犯是指行為終了與結果發生之間有一定時間間隔的犯罪(需要認定因果關係)例如故意殺人罪。

結果加重犯:又稱加重結果犯,是指法律規定的一個犯罪行為(基本犯罪),由於發生了嚴重結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例如故意傷害致死的情形。

  【特別提示】

一方面,結果加重犯是司法考試中的重要考點,一般是放到罪數理論裏面講解。不過,在我國刑法中,結果加重犯的情形仍然成立基本犯罪的罪名,本身並不涉及罪數判斷問題。但是,結果加重犯又和罪數理論相關聯,因為當行為發生更嚴重結果卻不成立結果加重犯的情形,可能成立其它犯罪或者成立數罪。

另一方面,與結果加重犯相聯繫,情節加重犯也是司法考試中的重要考點。這兩種情形都涉及加重結果或者加重情節與其它犯罪的關係問題。這需要廣大考生複習刑法條文時多加註意,把每種加重情形的範圍及其與其他犯罪的關係理解準確。至於情節加重犯的`理解,可以認為,在加重情形中,除了結果加重犯(基本犯罪行為直接導致加重結果的情形)以外,其它加重情形都屬於情節加重犯。

  結果加重犯的成立條件:

  1.行為人實施基本犯罪行為,造成了加重結果,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

(1)原則上結果加重犯應是對基本犯罪行為對象造成加重結果,但發生事實認識錯誤的情形不影響判斷。

(2)加重結果是基本犯罪行為直接導致的在程度與性質上重於基本犯罪結果的結果。一方面,必須是基本犯罪行為導致加重結果;另一方面,必須是和基本犯罪結果在性質上相關聯,並在程度上更嚴重。如果不是基本犯罪行為導致,也與基本犯罪結果沒有關聯,難以認定結果加重犯。

(3)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

致死類型的結果加重犯要求基本犯罪行為有導致加重結果的危險性。如果是之後其他行

為或者其他因素導致基本行為與加重結果缺乏直接性關聯的,不成立結果加重犯。

  2.行為人對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過失,對加重結果至少有過失

具體來説,結果加重犯的主觀心態的構造有幾種情形:

(1)對基本犯罪具有故意,對加重結果只能是過失。例如故意傷害致死,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姦婦女致使被害婦女死亡等。

【注意】:這種情形如果行為人對加重結果是故意,則成立其他犯罪或者成立數罪(並罰)

(2)對基本犯罪具有故意,對加重結果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例如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情形。換言之,行為人為了搶劫財物,為了壓制他人的反抗,故意傷害或者殺害他人的,仍然成立搶劫罪,屬於搶劫致人死亡的結果加重犯,不另外成立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

【注意】:如果行為人故意殺人之後,臨時起意取走死者身上的財物,不成立搶劫罪,成立故意殺人罪和侵佔罪或者盜竊罪(根據財物是否屬於他人佔有判定)並罰。

(3)對基本犯罪具有過失,對加重結果也是過失。例如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的結果加重犯。

注意:一方面,不要錯誤地認為,只有故意犯罪才有結果加重犯,而過失犯罪不存在結果加重犯。另一方面,過失犯罪的結果加重犯,對基本犯罪和加重結果都是過失,不存在基本犯罪是過失而對加重結果是故意的過失犯罪(這種情形直接成立相關故意犯罪)

  3.刑法就發生加重結果加重了法定刑

由於刑法對結果加重犯規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對結果加重犯只能認定為一個犯罪,並且根據加重的法定刑量刑,而不能以數罪論處。遺棄罪沒有結果加重犯。

【注意】:遺棄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沒有規定結果加重犯。如果遺棄行為致人重傷、死亡的,或者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按照想象競合犯的原理,從一 重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