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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唱總公司訴凌博名譽權案二審宣判

7月4日。凌博收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上訴人中國唱片總公司與被上訴人凌博名譽權糾紛一案終於落下帷幕。

中唱總公司訴凌博名譽權案二審宣判

2015年2月9日,中國唱片總公司起訴凌博侵犯其名譽權,訴訟理由是凌博在2014年12月27日發表的《中華民族的可移動文物為什麼交給了日方?!》的博文中多條與事實不符,對中唱惡意誹謗攻擊。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對此立案審理,該院認為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予以認定。

此案中,被告於2014年12月27日發表的《中華民族的可移動文物為什麼交給了日方?!》的博文,就原告將其保管的錄音母帶交給日方主控的公司來完成數字化工程發表評論。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其於2012年12月16日與中唱勝利影音有限公司簽訂的《項目委託協議書》,約定了雙方就“中華老唱片數字資料庫”項目達成協議,其中項目總體概述為:原告資料庫擁有20世紀國中國有唱片工業以來的絕大多數唱片模板,其中包括:13萬面唱片金屬模板、4.5萬條磁記錄膠帶,以及原告申報的“中華老唱片數據資源庫”項目已被列入國家“十二五”文化改革與發展規劃綱要,並得到國家財政的支持等內容。而根據中唱勝利影音有限公司的.企業檔案,該公司的投資人分別為原告,認繳出資金額510萬元;MEMORY-TECH株式會社,認繳出資金額390萬元;株式會社BMB,認繳出資金額100萬元。

因此,被告發表的訴爭博文中,關於原告與中唱勝利影音有限公司進行項目合作、中唱勝利影音有限公司有日方公司控股等內容基本屬實。訴爭博文雖存在涉及此事的具體時間、數字、金額等內容不夠準確的情況,但因博文中反映的內容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不應該認定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綜上,西城區法院於2017年1月13日作出判決,駁回原告中國唱片總公司的訴訟請求。之後,中國唱片總公司提起上訴,北京市二中院受理了此案,並於6月15日開庭審理了此案。

北京市二中院認為,博文所反映的內容基本屬實。同時,綜觀博文全文,並無侮辱人格的內容,因此,不應認定該文侵犯中國唱片總公司的名譽權。一審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定。

北京市二中院於6月30日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