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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中法律解釋的方法與位階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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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中法律解釋的方法與位階的知識點

(一)法律解釋的方法

1.文義解釋,也叫做語法解釋、文法解釋、文理解釋,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語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個條款的內容,這種方法要求解釋者必須對語言使用方式或規則的有效性進行證成。文義解釋的特點是將解釋的焦點集中在語言上,而不顧及根據語言解釋出的結果是否公正、合理。

2.立法者的目的解釋,又稱為主觀目的解釋,是指根據參與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資料揭示某個法律規定的含義,或者説將對某個法律規定的解釋建立在參與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資料的基礎之上。這種解釋方法要求解釋者對立法的目的或意圖進行證成,而要完成這個任務,解釋者必須以一定的立法資料如會議記錄、委員會的報告等為依據。

3.歷史解釋,指依據正在討論的法律問題的歷史事實對某個法律規定進行解釋。它的具體內容是:第一,正在討論的法律問題的特定解決方案在過去曾被實施過;第二,該方案導致了一個後果F;第三,F是不合乎社會道德標準的;第四,過去與現在的情形不同不能充分地排除F在目前的情形下不會出現,因此,第五,該解決方案在目前也許不被稱讚。這種方法要求解釋者要對歷史事實及其與現實情形的差異進行證成,而且要對“F是不是符合社會道德標準”的命題進行證成。

4.比較解釋,根據外國的立法例和判例學説對某個法律規定進行解釋。如果説歷史解釋是利用歷史已經發生的法律狀況證成某個解釋結果,那麼比較解釋是利用另一個社會或國家的狀況證成某個解釋結果。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國家的法院,都有利用外國立法情況及判例學説解釋本國法律的例子。對於中國這樣大規模地移植其他國家法律制度及法學的國家的法制實踐來説,比較解釋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5.體系解釋,也叫做邏輯解釋或系統解釋。指將被解釋的法律條文放在整部法律乃至整個法律體系中,聯繫此法條與其它法條之間的關係進行解釋。它的具體形式是某個法律規定的解釋結果R1與已被承認的有效的其他法律規定的含義R2相矛盾,那麼R1必須被承認是無效的,也就是説,它是利用邏輯中的矛盾律來支持或反對某個解釋結果,因此也被稱為邏輯解釋。

6.客觀目的解釋:這種學説認為法律解釋的目標不是在於探求歷史上立法者事實上的意思,法律從被頒佈之日起,就有它自身的目的。法律解釋的目標就是探求這一個內在於法律的目標。用來決定法律目標的時間點是裁判時。

(二)各種解釋方法的功能

1.文義解釋和立法者的目的解釋是使法律使用者在做法律決定時嚴格受制於制定法,相對於其他解釋方法這兩種解釋方法使法律適用的確定性和可預測性得到最大可能的保證。

2.歷史解釋和比較解釋容許法律適用者在做法律決定時可以參酌歷史法律經驗和其他國家或社會的法律經驗。

3.體系解釋有助於維護特定國家法律秩序的統一,從而保障法律適用的一致性。

4.客觀目的`解釋可以使法律決定與特定社會的倫理與道德要相一致,從而使法律決定具有最大可能的正當性。

 (三)法律解釋的位階

1. 各種解釋方法之所以具有不同的功能,是因為他們各自指出了在法律解釋會考慮的因素不同或提出問題的視角不同,而這就意味着在具體的情景下按照不同的法律解釋方法對同一個法律規定進行解釋可能會得出完全不同的解釋結果,這種結果的出現導致了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消除這種不確定性的方法是在各種法律解釋之間確立一個位階關係。

2.現在大部分法學家都認可下列位階:

文義解釋 → 體系解釋 → 立法者的目的解釋 → 歷史解釋 →比較解釋 → 客觀目的解釋

3.上述位階關係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在具體案件中可能會有不同。但是法律人在****上述位階所確定的各種方法之間優先性關係時,必須要予以充分論證,即只有存在更強理由的情況下,法律人才可以解釋那些有限性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