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可變更、撤銷合同考點複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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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的類型
(一)重大誤解
(1)重大誤解構成要件:
1.表意人對合同內容發生重大誤解:
①對法律行為性質的錯誤(將買賣的要約當做贈與的要約予以承諾);
②對人的特徵的錯誤(將不懂法的人聘為法律顧問);
③對標的物的性質(而非價值)和標的物數量的錯誤;
④誤傳、誤寫、誤説(欲以5000元出售手機,誤説成500元)。
2.因為誤解,致使表意人表示出來的意思與其內心真意不一致。
3.表意人因誤解遭受較大損失。
(2)判斷重大誤解時的注意點
1.解釋先行於錯誤:
①先解釋意思表示的客觀意義:以一個理性相對人為標準;
②再判斷經由解釋的意思表示之客觀含義與其內心真意之間是否發生重大誤解。
2.誤載不害真意:當事人就意思表示已經達成一致,僅僅用錯了詞或者説錯了話,不屬於重大誤解。
3.基於誠實信用原則,有利於表意人的錯誤表示不能撤銷。
4.利用使者進行表意行為:
①若使者因過失傳達錯誤,可構成重大誤解;
②使者故意傳達錯誤,合同就不成立。
5.保證人對債務人信用狀況的錯誤認識,系保證人應當承擔的典型風險,雖屬對“當事人特徵的重大錯誤”,作為例外,不構成重大誤解。
6.狹義的動機錯誤不構成重大誤解。
7.計算錯誤:①隱藏計算錯誤;②公開的計算錯誤。不構成重大誤解。
(二)欺詐
(1)欺詐構成要件
①一方故意(雙重故意)告知虛假事實或者隱瞞真實事實;
②對方因此陷入錯誤認識;
③對方因錯誤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
④欺詐具有不正當性。
(2)因第三人欺詐訂立合同的撤銷
①受欺詐人的合同相對人或者利益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欺詐的,受欺詐人享有撤銷權。
②否則無,只能要求第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脅迫
(1)脅迫構成要件
①故意(雙重故意)預告實施危害;
②對方因此陷入恐懼(脅迫與恐懼具有因果關係);
③對方因恐懼作出意思表示(恐懼與意思表示的作出具有因果關係);
③脅迫具有不正當性(目的不正當、手段不正當、目的與手段結合的不正當)。
(2)因第三人脅迫訂立合同的'撤銷:受脅迫人的撤銷權不受任何限制,這與欺詐不同,因為脅迫具有不能容忍的違法性。
(四)乘人之危
(1)乘人之危的構成要件
①一方乘對方處於危難之際或有某種急迫需要;
②逼迫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
③嚴重損害對方利益。
(五)顯失公平
(1)顯失公平的構成要件
①雙務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
②顯失公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成立之時;
③顯失公平的原因系因一方當事人利用自己的優勢或者利用對方的急迫、輕率、無經驗等不利境地(主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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