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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法制史章節考點

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及相關制度的發生、發展、演變及其規律的科學。下面是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搜索整理的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法制史章節考點,希望對大家考試有所幫助。

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法制史章節考點

秦代的罪名

(1)危害皇權罪。如謀反;泄露機密;偶語詩書、以古非今;誹謗、妖言;詛咒、妄言;非所宜言;投書;不行君令等。

(2)侵犯財產和人身罪。秦代侵犯財產方面的罪名主要是“盜”。盜竊列為重罪,按盜竊數額量刑。除了一般意義上的盜,秦代還有共盜、羣盜之分:共盜指五人以上共同盜竊;羣盜則是指聚眾反抗統治秩序,屬於危害皇權的重大政治犯罪。

侵犯人身方面的罪名主要是賊殺、傷人。這裏的“賊”與今義不同,而是苟子和西晉張斐所説的“害良日賊”,“無變斬擊謂之賊”,即殺死、傷害他人以及在未發生變故的正常情況下殺人、傷人。此外,鬥傷、鬥殺在秦代亦屬於侵犯人身罪。

(3)瀆職罪。一是官吏失職造成經濟損失的犯罪;二是軍職罪;三是有關司法官吏瀆職的犯罪,其主要有:①“見知不舉”罪。如《史記秦始皇本紀》載秦代****令規定,“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見知不舉者,與同罪”。②“不直”罪和“縱囚”罪,在《睡虎地秦墓竹簡》所載律文中規定:前者指罪應重而故意輕判,應輕而故意重判;後者指應當論罪而故意不論罪,以及設法減輕案情,故意使案犯達不到定罪標準,從而判其無罪。③“失刑”罪,指因過失而量刑不當(若系故意,則構成“不直”罪)。

(4)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如《田律》中規定的違令賣酒罪;《法律答問》中的“逋事”與“乏徭”等逃避徭役罪;《秦律雜抄》中的逃避賦税罪等。

(5)破壞婚姻家庭秩序罪。一類是關於婚姻關係的,包括夫毆妻、夫通姦、妻私逃等。另一類是關於家庭秩序的,包括擅殺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毆尊長、****等。

唐律中的十惡

1.從“重罪十條”到“十惡”

所謂“十惡”是隋唐以後歷代法律中規定的嚴重危害統治階段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種最嚴重犯罪,淵源於北齊律的“重罪十條”。隋《開皇律》在“重罪十條”的基礎上加以損益,確定了十惡制度。

【注意】重罪十條北齊創,《開皇律》中變十惡。

2.唐律中“十惡”的具體內容

(1)謀反:謂謀危社稷,指謀害皇帝、危害國家的行為;

(2)謀大逆:指圖謀破壞國家宗廟、皇帝陵寢以及宮殿的行為;

(3)謀叛:謂背國從偽,指背叛本朝、投奔敵國的行為;

(4)惡逆:指毆打或謀殺祖父母、父母等尊親屬的行為;

(5)不道:指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為;

(6)大不敬:指盜竊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偽造或盜竊皇帝印璽、調配御藥誤違原方、御膳誤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無人臣之禮等損害皇帝尊嚴的行為;

(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經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門户、分異財產,對祖父母、父母供養有缺,為父母尊長服喪不如禮等不孝行為;

(8)不睦:指謀殺或賣五服(緦麻)以內親屬,毆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長等行為;

(9)不義:指殺本管上司、受業師及夫喪違禮的行為;

(10)內亂:指奸小功以上親屬等行為。

唐律中“十惡”制度所規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為侵犯皇權與特權的.犯罪,一為違反倫理綱常的犯罪。而且,唐律規定凡犯十惡者,不適用八議等規定,且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語所謂“十惡不赦”的淵源。

六殺與六贓

1.六贓。指《唐律》規定了六種非法獲取公私財物的犯罪。唐律要求官吏廉潔奉公,嚴懲利用職權牟取私利或貪贓枉法的行為。在量刑上,對於官吏謀取私利、貪贓枉法的行為,唐律中均規定了較常人犯財產罪更重的刑罰。六贓具體包括以下罪名:

(1)受財枉法;指官吏收受財物導致枉法裁判的行為。

(2)受財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財物,但無枉法裁判行為。

《唐律》職制篇規定,即使不枉法,贓滿30匹也處僅次於死刑的加役流。此外,《唐律》職制篇還規定了有“事後受財”即“諸有事先不許財,事過之後而受財者,事若枉,準枉法論;事不枉者,以受所監臨財物論”。此類規範對時下官員行為中的“權力期權化”的防範,當是不無借鑑意義的。

(3)受所監臨;

(4)強盜;

(5)竊盜;

(6)坐贓;

2.六殺。《唐律》賊盜、鬥訟篇中依犯罪人主觀意圖區分了“六殺”,即所謂的“謀殺”、“故殺”、“鬥殺”、“誤殺”、“過失殺”、“戲殺”等。“六殺”理論的出現,反映了唐律對傳統殺人罪理論的發展與完善。反映出唐律無論在立法技術還是適用法律的原則上都達到了一個很高的水平。今天我們強調“罪刑法定”,唐律中也有類似的要求:“定罪皆需依據律令正文”。同時,唐律也考慮到所有成文法典國家所面臨的一個困難法條有限,情狀無窮,所以唐律又總結了一系列的原則,其中一個重要原則就是“類推”,類推原則在古代司法經驗的積累上形成了“舉重以明輕,舉輕以明重”的適用原則。

唐律規定了不同的處罰。謀殺人,一般減殺人罪數等處罰;但奴婢謀殺主、子孫謀殺尊親則處以死刑,體現了對傳統禮教原則的維護。故意殺人,一般處斬刑;誤殺則減殺人罪一等處罰;鬥殺也同樣減殺人罪一等處罰;戲殺則減鬥殺罪二等處罰。過失殺,一般“以贖論”,即允許以銅贖罪。

另外唐律“化外人”原則,“化外人”原則是指:按照中國傳統説法,不受中華文明的都是教化以外的。所謂“化外人”就是現在的外國人,“化外人”原則在強調:唐代是一箇中外交流的頻繁的時期,當時有許多外國人到中國進行交易,進行各種生活,這就不免產生矛盾,發生矛盾就需要適用法律,唐王朝為了體現開放性,確定“化外人”原則。

“化外人”原則規定:如果兩個外國人,共屬一個國家,他們在當時的唐王朝統治的中國發生糾紛,唐王朝官府准許適用本國法律來解決糾紛,叫做“依其本俗法”。如果兩個化外人,分別屬於不同國家,或者一個化外人和中國人發生糾紛,就要按照“屬地”原則。就要適用唐王朝的法律。適用這樣一種規則,來儘可能體現法律的公平。這樣既維護了主權原則又體現了公平原則,又適用了開放的社會局面。所以唐律所歸納總結出的原則,即使對今天的司法實踐,也有許多借鑑原則。

這樣的古代法典原則,到了明律以後就改變了,大明律就規定,只要是化外人,不管是否一國,只要在明王朝的統治地域內,一律適用大明律。這就是單純的“屬地”原則。

唐律在這些內容方面還有許多特別值得關注的,按照司法考試大綱的要求,對於所涉及的這些原則,大家都應該把握並區別彼此的不同,如誣告反坐的原則、自首的原則等等。

隋唐之後,既起的就是宋元,宋是一個很特殊的王朝,從兩漢以後,作為一個單一的王朝,統治中原時間最久的就是宋朝。從北宋到南宋,政權存在三百三十餘年,所以宋代對中國後期的帝制影響,和傳統法律的影響是非常深遠的。宋代在各個方面都留下了痕跡,例如:漢字被稱為“宋體”、四大發明除造紙一項早於這個時期以外,其它都和兩宋有關,算盤的發明、羅盤、火藥都完成於這個時期。中國傳統社會有許多值得我們深思的現象。

這個社會有着很廣博的包容性,它能夠容納我們所説的各種新生事物,社會結構具有很強的保守性,能夠將這種新生事物不斷的同化掉,讓他們適應這種既有的社會結構,體現它的惰性。

中國人發明航海的羅盤,但以後的千百年來,曾經一度有着非常發達的航海業,但終究被這套制度和思想觀念所阻礙。以後的羅盤在中國人手裏,不過就是風水先生的堪輿之具,卻提供給了西方人發現新大陸。火藥也是如此,到了以後中國人精細成了煙花炮竹。西方人卻用來進行一系列的擴張掠奪。所以一個社會現象的產生,可能最早出現在中國,但真正給社會歷史進程產生重大影響,卻在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