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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國家司法考試法制史備考知識點

通常將法律史等同於法制史,但現今中國的法學學科劃分認為,法律史大於法制史,而法律史包括制度史和思想史。國內的碩士點一般是 法律史而不是法制史。接下來小編為大家編輯整理了2017國家司法考試法制史備考知識點,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請關注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2017國家司法考試法制史備考知識點

 唐代的司法制度的內容

1.唐代的會審制度

(1)三司推事

刑部侍郎、 御史中丞 、大理寺卿共同審理地方或中央發生的重大案件

(2)三司使

大理寺評事 、刑部員外郎、監察御史 審理地方不便於解往中央的案件

(3)督堂集議制

每逢重大死刑案件,皇帝下令“中書、門下四品以上及尚書九卿議之”,以示慎刑。

2.刑訊制度

(1)刑訊的條件與證據。

唐律規定在拷訊之前,必須先審核口供的真實性,然後反覆查驗證據。證據確鑿,仍狡辯否認的,經過主審官與參審官共同決定,可以使用刑訊;未依法定程序拷訊的,承審官要負刑事責任。同時規定,對那些人贓俱獲,經拷訊仍拒不認罪的,也可“據狀斷之”,即根據證據定罪。

(2)刑訊方法。

①刑訊必須使用符合標準規格的常行杖,以杖外他法拷打甚至造成罪囚死訊者,承審官要負刑事責任。

②拷囚不得超過三次,每次應間隔20天,總數不得超過200,杖罪以下不得超過所犯之數。若拷訊數滿仍不招供者,必須取保釋放。凡有違犯,承審官須負刑事責任。

③拷訊數滿,被拷者仍不承認的,應當反拷告狀之人,以查明有無誣告等情形,同時規定了反拷的限制。

(3)規定對兩類人禁止使用刑訊,只能根據證據來定罪:

①具有特權身份的人,如應議、請、減之人;

②老幼廢疾之人,指年70以上15以下、一肢廢、腰脊折、痴啞、侏儒等。

3.司法機關

唐代沿襲隋制,皇帝以下設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機構

(1)大理寺。

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為正副長官,行使中央司法審判權,審理中央百官與京師徒刑以上案件。凡屬流徒案件的判決,須送刑部複核;死刑案件必須奏請皇帝批准。同時大理寺對刑部移送的死刑與疑難案件具有重審權。

(2)刑部。

唐代刑部以尚書、侍郎為正副長官,下設刑部、都官、比部和司門等四司。刑部有權參與重大案件的審理,對中央、地方上報的案件具有複核權,並有權受理在押犯申訴案件。

(3)御史台

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為正副長官,下設台、殿、察三院。作為中央監察機構,專門負責代表皇帝自上而下地監督中央和地方各級官吏是否遵守國家法律和各項制度,是否忠實履行職責,位高權重,可稱得上是皇帝的“耳目之司”。御史台有權監督大理寺、刑部的審判工作,同時參與疑難案件的審判,並受理行政訴訟案件。御史台中分設台院、殿院、察院,統轄下屬的諸御史。

台院是御史台的基本組成部分,設侍御史若干人,執掌糾彈中央百官,參與大理寺的審判和審理皇帝交付的重大案件。

殿院,設殿中侍御史若干人,執掌糾察百官在宮殿中違反朝儀的失禮行為,並巡視京城及其他朝會、郊祀等,以維護皇帝的神聖尊嚴為其主要職責。

察院,設監察御史若干人,執掌糾察州縣地方官吏的違法行為。

4.唐代的地方司法機關

唐代地方司法仍由行政長官兼理。州縣長官在進行司法審判時,均設佐史協助處理。州一級設法曹參軍或司法參軍,縣一級設司法佐史等。縣以下鄉官、里正對犯罪案件具有糾舉責任,對輕微犯罪與民事案件具有調處的權力,結果須呈報上級。

5.法官迴避制度

唐代為防止審判官因親屬或仇嫌關係故意出入人罪,《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迴避制度,即所謂“鞫獄”,官與被鞫人有親屬仇嫌者,皆聽更之。

 宋代契約與婚姻法規

1.契約立法。

(1)債的發生。宋代因契約所生之債佔多數,當然還有其他形式引發的債權,《宋刑統》與《慶元條法事類》在買賣之債的發生的法律規定上,強調雙方的“合意”性,維護家長的支配權。

(2)買賣契約。宋代買賣契約分為絕賣、活賣與賒賣三種。

①絕賣為一般買賣。

②活賣為附條件的買賣,當所附條件完成,買賣才算最終成立。

③賒賣是採取類似商業信用或預付方式,而後收取出賣物的價金。

這些重要的交易活動,都須訂立書面契約,取得官府承認,才能視為合法有效。

(3)租賃契約。

①對房宅的租賃:“租”、“賃”或“借”。

②對人畜車馬的租賃:“庸”、“僱”。

(4)租佃契約。宋代租佃土地活動十分普遍。地主與佃農簽訂租佃土地契約中,必須明定納租與納税的條款,或按收成比例收租(分成租),或實行定額租。地主同時要向國家繳納田賦。若佃農過期不交地租,地主可於每年十月七年級到正月三十日向官府投訴,由官府代為索取。

(5)典賣契約。宋代典賣又稱“活賣”,即通過讓渡物的使用權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贖權的一種交易方式。

(6)借貸契約。

①借指使用借貸,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貸稱為負債。

②貸指消費借貸,把付息的消費借貸稱為出舉。

2.婚姻法規:

(1)婚姻的締結主要受以下三個因素的限制:

①婚齡

宋承唐律,規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並聽婚嫁。”違犯成婚年齡的,不準婚嫁。

②血緣

宋律禁止五服以內親屬結婚,但對姑舅兩姨兄弟姐妹結婚並不禁止。

③州縣官員

《宋刑統》規定:“諸州縣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違者雖會赦仍離之。其州上佐以上及縣令,於所統屬官亦同。其定婚在前,任官居後,及三輔內官門閥相當情願者,並不在禁限。”

(2)離婚:仍然實行唐“七出”與“三不去”,但有少許變通。例如《宋刑統》規定:夫外出三年不歸,6年不通問,準妻改嫁或離婚;但是“但是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減一等”。

3.繼承。

(1)宋代除沿襲以往的兄弟均分制外,允許在室女享受部分財產繼承權,同時承認遺腹子與親生子享有同樣的繼承權。

(2)絕户財產繼承辦法。

①絕户指家無男子承繼。

②絕户立繼承人有兩種方式:

a.凡“夫亡而妻在”,立繼從妻,稱“立繼”。

b.凡“夫妻俱亡”,立繼從其尊長親屬,稱為“命繼”。

(3)繼子與絕户之女均享有繼承權,但:

①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財產繼承權,繼子享有1/4的財產繼承權。(3/4+1/4)

②只有出嫁女的.(已婚女),出嫁女享有1/3的財產繼承權,繼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為官府所有。(1/3+1/3+1/3)

 美國法的特點和歷史地位

其一,以判例法為主要表現形式。在判例實踐中實行“遵循先例”原則,在審判風格上採用歸納的推理方式,強調程序的重要性。

其二,法律體系龐雜。聯邦和各州自成法律體系,美國聯邦和各州都有獨立的立法機關和司法系統

其三,封建因素較少。這是因為北美大陸原本就不存在封建制度,在引入英國法時對其中明顯的封建因素沒有采用。

其四,獨特的種族歧視色彩

2.美國法的歷史地位。

美國法是在批判吸收英國法的基礎上建立的適合美國國情的具有美國特色的法律制度,在英美法系中佔有重要地位。其體現在:(1)美國創造了對憲法產生深刻影響的近代憲政思想和制度,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資產階級成文憲法,奠定了資產階級憲法的基本格局,並對整個近代時期的憲法實踐產生了深刻影響。(2)創造了立法和司法的雙軌制。這種體制及其運作為中央和地方關係的協調提供了經驗。(3)美國刑法率先創造了緩刑制度,並將教育觀念和人道主義觀念引入刑法的改革。(4)最早建立了反壟斷法制。